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随着《统一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大陆法学界围绕合同法的价值定位与起草模式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大家对合同法统一规则、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基本功能已经达成共识,并就该法的诸多创新之处展开了积极的研讨。本文则选取了交易成本分析的独特视角,在对法律交易成本理论的一般解释框架予以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法是法律制度与一般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密切联系场域的观点,并就合同法的经济意义、合同形式的原则、不完全合同及其解释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一、交易成本理论对法律的一般解释框架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答,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1]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3]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一一法律经济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4]将法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我们以此为理论基点,去观照法律的本质及其价值追求,传统自然主义法学那种认为法律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超越于人类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上,有着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可以自主圆满、绝无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冲突的思想理论纯属纸上谈兵,就象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讨法律的功用一样毫无实际意义。

在实用的经济分析法学那里,交易成本被看成解释法律制度的经济本质及其演变过程的重要范畴。所谓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

成本,也即人一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一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

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尽管通过理论模拟,我们可以发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5]然而不幸的是,这种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那种远离社会实践的先验式法律思想无法经验地说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实施,何以维持的问题,也不能解决面对社会实践的法律改革与创新问题,无法解决真实存在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一旦我们从“纸面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即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现实中的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整合与配置的功能,“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 [6] 在某种意义上,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其他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法律制度的出现就是伴随着早期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结构与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展,在超越地域阻隔和氏族部落间语言、习惯差异的基础上,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的一套能够简化经济关系的复杂性,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交往的“标准化的”和格式化的规则体系。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就此指出,“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统治),它是一种促进自愿协议的事业 ---------- 通过交易谈判、发放有效证

件(例如信用证或产权凭据)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7]。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发展中,奴隶制国家的出现,原始习惯的法律化及其后的法律专业化,都是打破地域和文化界限,减少交易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结果。从法律与经济互动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可以看出: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哪里有分工,哪里就有交换;哪里有交换,哪里就有市场;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竞争;哪里有这些条件,哪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法律。基于国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为社会各阶级和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相对的和平、安全、秩序的状态,而所有社会成员作为法律公共品的消费者,也都会从中受益。节省了人们信息的获得和传播、草拟合约、交易谈判、组织经营、产权界定、制度改革、激励劳动、研究决策、维护治安、诉讼纠纷等的交易成本。

按交易成本理论来分析人类社会发展,不仅法律必然能代替习惯,实际上,人类历史上的一些重要制度创新(如国家制度、政党制度、行会制度、公司制度等)都蕴含着交易成本的原理。有鉴于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得我们对法律,特别是对部门法的研究开出一条交易成本分析的进

路显得尤为迫切。

二、合同交易成本概说

合同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价值使用转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协议。由于一项合同成立的全过程可以细分为“准备-谈判-签约-执行-监督-救济”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都分别产生交易成本。因此,对合同以及合同法中的交易成本节约机制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法律成本规律的认识。根据一个权威的定义,一般合同的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arra nging厂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monitoring)、贯彻(enforcing)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们区别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eRecuti ng)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成本。” [8]我们将合同交易成本分成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缔约成本

缔约成本是指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进行谈判并达成合意所支出的费用。也即交易双方在获得有关市场信息后,基于对经济资源的不同认识而讨价还价,实现权利交换支付

的成本。当合同关系当事人获得了有关交易信息,并与交易对方经过

讨价还价,就合同之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之后,便意味着契约此时已成为“依法必须履行的一种许诺”,即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虽然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是“合同法赋予单个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并规定了谈判和签约程序。通过订立合同,单个公民创立了法律义务并使其目标生效。对于自愿形成的私人关系来说,合同法就像一部宪法,而具体的合同则像宪法下新颁布的法律。” [9] 通常,理性的合同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最小的合同订立成本 ------------------------- 尽可

能明确和完备的合同条款,特别是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一一把合同对方将来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根据对方当事人

的交易信誉和对合同未来结果的预期,来设计对自己有利但又能为对方所接受的“双赢”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法律对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的规定过于严苛,且认为合同如不具备这些条款即不能成立,那么当事人必须被迫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无形中就会增大缔约成本。相反,如果法律规定仅具备几项主要条款即可成立合同,或者规定合同不具备某一条款时可以通过一些附随性条款来弥补其不足(?如在缺乏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履行),从而放宽对合同成立的限制,就会促使当事人达成更多的交易,并极大地减少合同履行以后又因被宣告不成立而产生的财产的损失和浪费。[10]

(二)履约成本

履约成本,是指合同在实施中当事人彼此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支付的

费用和担负的风险。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密切相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实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合同履行期越长,风险系数也越大;合同主体的数量多少、合同价金数额高低等都对合同履行的风险系数产生作用。

英国契约法理论之所以认为合同生效的“对价”不可或缺,其要旨在于重视交易的可实行性而不是诺言的可实行性。我国1985年《经济合同法》却注重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规定,对生效的实质要件规定较为宽泛,致使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合同得不到履行和认定合同无效的现象较为突出。据1993年6月28日《法制日报》报导,我国企业间签订的合同有50%不规范,全国一年有500亿元金额的合同违法;全国每年约有3000??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无效经济合同约占全部经济合同总量的10%?15%。

对此,一种实证的研究结论认为,违约率(合同纠纷数和合同总份数之间的比例)与履行率是对应概念,履约率越高,则违约率越低,反之亦然。违约率还与契约市场发育成反比。在初期市场的情况下,由于市场风险的作用暴利机会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为短期化,呈现出高违约率和高履约成本的局面。这也就是当前中国社会的情况。而随着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转变的完成,市场相对稳定,暴利机会相应减少,可预期交易得到发展,将呈现低违约率和低履约成本的契约良性运行的局面。[11]

在看到这种趋势的同时,我们还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合理消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法规定的对当事人损失进行补救的措施,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损害赔偿等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合同法监督机制(如合同公证、鉴证及合同担保等制度),通过制裁机会主义行为,将一定的风险(违约的经济损害)承担转移到违约者。经验证明,合同监督越健全,违约率相应会下降。但是,并非所有的违约行为都会因加强合同监督而销声匿迹。无论契约法规有怎样的救济机制,它毕竟只等同于市场价格机制,并在本质上是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存在基础的。这种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对经济秩序产生某种破坏作用。例如有些个人和企业为实现其私利最大化,会采取拖赖合同义务后短期行为的手法,从而使合同法律制裁难以被执行。另外,在合同监督部门存在内部动力障碍和信息障碍时,会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监督成本比违约成本更高,造成经济资源的双重损失。

(三)救济成本

所谓救济成本,即人们依法请求恢复自己原有合同利益或获得赔

偿所支付的金钱、时间、精力和精神负担。广义上的救济成本具体包括各种方式的合同解纷成本,如当事人协商成本、调解成本、公证成本、

仲裁成本和诉讼成本等。这些解纷方式并不是完全排斥和相互对立的,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之任一种救济方式。这就意味着救济成本具有复合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损总要寻求救济。但救济成本的支出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尽快恢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尽早结束资源被冻结、难以发挥效用的状态。以我国的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为例:

(1)

缺乏灵活、简便、能够适应各种经济冲突解决的程序手段,程序措施不够经济,诉讼中的人力、财力的耗费始终居高不下。(2)合同审判的适用程序选择不尽恰当,如前所述,合同法本应以鼓励交易为其主要目标。然而,1985年《经济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标准却过于宽泛,法官经常宣告一些本应有效的合同为无效,消灭了许多本来不应被消灭的交易。过多地宣告合同无效,不仅将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而且也不符合当事人订约的目的。(3)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相当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从而造成当事人无谓的诉讼成本支出。我国目前每年有效合同约20亿份,如果违约率为10%,则违约合同数应达到2亿份之多,?但表现为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解纷的申请解份的合同纠纷只有100万份,只占违约合同总数的5%。究其原因,与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不无关系。

对于降低救济成本,我们有如下忠告:(1)给合同当事人提供多

种合法解纷办法,允许其选择救济,而不是只准走行政干预和司法解纷一途;(2)鼓励合同当事人充分协商,尽可能将违约成本“内部化”, 即损失由双方分摊,但双方交易地位显著不平等者不适用协商办法;(3)在很大程度上,合同纠纷“私了”优于“公断”,合同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谈判优于司法审判。

三、合同形式的宽松化设计与不完全合同合同法的经济实质是提供各种交易规范和标准术语,以便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减少他们为达成交易规范和反复推敲合同条款需的成本,降低在市场变化条件下的交易风险。前述对合同交易成本的分析,对优化合同法原则和诸条款有很重要的启发。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的选择问题、合同欠缺条款即不完全合同问题作一点分析。

(一)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之选择

从合同形式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总体而论,古代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采取绝对的“要式原则”(principleofformalitR ),即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和手续订立,否则无法律上的效力,或者不能被强制执行。近代合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主张“不要式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读书笔记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 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关系,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形成的彼此之间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8、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实用范围,《合同法》是适用范围是指《合同法》对哪些合同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法》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和维护社会道德原则6、法律保护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合同订立时合同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目的,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合同能力,又称缔约能力,是指当事人缔约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代理,是指本人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通过他人以本人名义代为实施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二)合同订立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内容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内容的具体体现。 合同条款的种类:1、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4、有则条款和免责条款 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 (三)合同定订立的程序:1一般程序,是合同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过程中具有实质价值因素加以抽象概括出来的一般过程范式。一般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2、特殊程序,竞争缔约、强制缔约、建议缔约

经济法案例分析合同法

案例分析 1. 甲向乙借款 20 万元做生意, 由丙提供价值 15 万元的房屋作抵押, 并订立了书面抵押 合同, 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 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 6万元 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 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 甲企业 ( 本题下称甲” )向乙 (本题下称”乙” )发出传真订货 , 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 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 ,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 的条件并按期报价 ,亦要求甲在 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 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 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 亦未付货款。 后 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 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 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 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 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 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 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 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 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 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 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3.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 5头牛,分别为牛 1、牛2、牛 3、 牛 4, 牛 5,总价款为 1 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 3 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 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 5 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 交付了该 5 头牛。 根据 1 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 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 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 1 千元,该损失 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4)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 4 之前,该 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 的 合同,作价 2 千元且将牛 4 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 5 租与戊,租期 3 个月,租金 200 元。该租赁协议是 否有效? 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4、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 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 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 得款 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 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 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 其住房有倒塌危险, 因房屋与钱某的房屋相邻, 如该房屋倒塌, 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 并约定, 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 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遭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 1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2)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3)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合同法解释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 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 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 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10大变化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10大变化 一、增加了买卖合同内容的列举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明确了出卖人无权处分时,买受人的救济途径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12.05.10)

第三条【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在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货交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12.05.10) 第十二条【特定地点风险转移规则】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未经特定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

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模板

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随着《统一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大陆法学界围绕合同法的价值定 位与起 草模式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 大家对合同法统一规则、鼓励交易、增进社 会财富的基本功能已经达成共识,并就该法的诸多创新之处展开了积极的研讨。 本文则选取了交易成本分析的独特视角,在对法律交易成本理论的一般解释框架 予以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法是法律制度与一般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密切场域的 观点,并就合同法的经济意义、合同形式的原则、不完全合同及其解释等问题提 出自己的看法。 、交易成本理论对法律的一般解释框架 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 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 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 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 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 答,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他指 “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 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 都只 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 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 由一定物质生产 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 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一一法律经济 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将法 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 着经济运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 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出, 件, 曰

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

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益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负担的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与买受人所负担的支付价款的义务,互为对价,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买卖合同不需要采纳特定的形式,因此,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要紧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1、标的 标的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义务指向的对象。买卖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因此,标的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标的条款必须清晰地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标的物若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物品,则买卖合同无效,若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限制转让的物品,合同应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完全生效。有主合技和同 主四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胡康生 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 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武再平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王瑞娣 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严冬枫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 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7月浙江自考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及答案解析

浙江省2018年7月自学考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课程代码:0870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保证人特有的抗辩权,是( ) A.连带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B.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C.保证人享有的不安抗辩权 D.保证人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2.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 ) A.主合同与从合同 B.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D.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相对无效的合同,在被法院和仲裁机构撤销前( ) A.是无效合同 B.是效力待定合同 C.和有效合同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D.具有部分法律效力 4.下列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表述,错误的是( ) A.要约可以撤销和撤回 B.承诺可以撤销和撤回 C.承诺的撤回是《合同法》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 D.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可以撤销 5.以合同的生效和终止为标准,合同的义务可以分为( ) A.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 B.主要义务与次要义务 C.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D.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6.何某将家中闲置的电视机委托给二手货商店代售。何某与二手货商店之间的关系是 ( ) A.承揽合同关系 B.居间合同关系 C.行纪合同关系 D.代理合同关系 7.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1

A.2年 B.20年 C.8年 D.4年 8.以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对待给付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 ) A.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B.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C.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D.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9.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 ) A.先合同义务 B.后合同义务 C.主合同义务 D.从合同义务 10.某商家在路旁设置自动售货机,只要投入与商品价格相符的硬币,合同即可成立,该合同的成立形式是( ) A.要式形式 B.推定形式 C.非要式形式 D.沉默 11.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____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A.2年 B.1年 C.5年 D.3年 12.在无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这是合同法规定的( ) A.不安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13.某甲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用书面形式向某乙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某甲的行为是 ( ) A.实际违约 B.解除合同 C.合同变更 D.预期违约 14.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的一台电视机,价格可以商量”,乙立即向甲表示:“我愿意以一千元价格购买电视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甲对乙的表示构成要约 B.乙对甲的表示构成承诺 C.甲对乙的表示构成承诺 D.乙对甲的表示构成要约 15.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 A.借用合同 B.运输合同 2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合同法对照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2〕8号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买卖合同解释答记者问

妥善审理买卖合同案件切实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作者:张先明发布时间:2012-06-06 08:27:38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会后,为详细了解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出台背景和经过? 记者:现行合同法第九章已经以46个条文的容量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请问最高人民法 院为什么还要出台这部司法解释?起草这部司法解释都经历了哪些程序?这部司法解释主 要包括哪些内容???负责人: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典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 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数据显示,历年来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一直相当庞大,即便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蔓延过程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数量 也是位居首位。无论是交易实践还是审判实务,均表明买卖合同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也最重要的交易形式。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居于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之首,买卖合同案件审理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和判断标准亦常为其他有名合同所借鉴,因此,在合同法分则中占据统领地位的买卖合同章堪称合同法的“小总则”。?然而,由于合同法第九章的46个条文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 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特别是在合同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适用合同法第九章的 过程中,遇到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买卖合同相关规定的不同理解,导致民商事审判实践对合同法买卖合同章及相关规定的适用上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为了及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买卖合同法则的可操作性,最高法院于2000年3月正式立项,决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并委派民二庭负责起草。 ?最高法院民二庭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了各级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各部门意见。特别是多次征求合同法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崔建远教授以及合同法专家韩世远教授、王轶教授、刘凯湘教授、李永军教授的意见。为了使司法解释更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历时十二年,起草十二稿。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主要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记者:合同的效力认定对于市场交易发展和交易秩序稳定影响甚巨,请问这部司法解释在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方面有什么新的进展? ?负责人:现代合同法或买卖法最为重要的基本精神或价值目标就是鼓励合同交易,增进社会财富。市场交易越频繁,市场经济越能充分发展,社会财富和国家财富越能迅速增加。实践不断证明,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不适当地宣告合同无效,不仅增

合同法买卖合同案例

篇一:合同法案例,共有关系,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权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六)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六) 篇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六 篇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6月5日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XX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

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word版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一、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二、合同主体、合同概念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概念: 1、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 2、法国民法典: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令数人承担给付 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合意 3、德国:民事主体之间以设立、变更或消灭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双方法律行 为 4、康德:合同正是这样一个过程,即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将自己的自由交 由他人支配,即按照他自己你的意思承担向他人给付的义务。 (一)合同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 注意:商号、名称的使用与权利、义务的承担的分离现象 (1)商号可以使用于合同 (2)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为非法人组织的成员 (二)合同概念 1、“民事权利义务”,是指债权和债务——身份行为,不是《合同法》上的“合同” 2、“协议”,是指双方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以行为能力为条件 (2)双方法律行为 ●以合意为成立要件——与“多方法律行为”相同 ●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与“多方法律行为”不同 三、合同法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合同自由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

注:言下之意就是反对或不保护非自愿的合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是否具有辨别能力 (2)合同主体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 (3)合同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其目的是:我们不能解决人生来不平等的实质正义问题,那么我们至少要保证对每个人给与同等的机会。 【2005-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三)公平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注意: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平等仅仅是指订约时平等。 (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鼓励交易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通过交易和交易带来的竞争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资源的有效利用。所以合同法的指导思想是――尽量使合同有效,减少无效合同 四、合同的约束力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注意:合同的相对性以及合同内容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相对性的表现 (一)涉他合同:(合同64、65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受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清偿) 1、第三人的地位――并非债的主体 2、违约责任――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4、65条)。 (二)债权转让(80条)与债务承担(84条) 债权转让有一种形式,债务承担有两种形式 1、第三人的地位――是债的主体 2、违约责任――在新加入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原来的主体之间产生违约责任 (三)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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