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LH 0002S-2012 即食鲍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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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LH 0002S-2012 即食鲍鱼大连辽海水产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LH 000 2S-2012
即食鲍鱼
2012-02-01公布2012-03-02实施
大连辽海水产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公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辽海水产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属首次公布。
Ⅰ
即食鲍鱼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鲍鱼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食用讲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奇鲍鱼为原料,经去内脏、预煮、浸味、密封包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即食鲍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监督治理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治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鲍鱼:采纳品质良好的鲜鲍鱼,无腐烂,无变质,无污染,应
符合GB 2733标准规定。
3.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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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3.5 生产加工卫生规范
Q/DLH 0002S-2012
应符合GB 14881 规定。 3.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的规定。 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2
在自然条件下,用人体感官进行检验。
4.2 理化指标
4.2.1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食盐
按GB/T 12457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蛋白质
按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无机砷
按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 甲基汞
按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7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检验需去壳、取肉。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
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4.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
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 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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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原料、同规格、同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随机抽取200g作为检验样品。
5.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固形物含量、净含量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复原生产时;
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要紧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治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食用讲明、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签内容按GB 7718和《食品标识治理规定》规定执行,标志应清晰、完整、牢固。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6.2 食用讲明
产品应附有食用讲明,其内容如下:
a) 产品概述;
b) 适宜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