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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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的内涵

1、公行政

2、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的统一

总之,行政法意义的行政就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主体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执行国家意志的活动。

二、行政法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特征:形式特征:1、尚未形成完整和统一的法典

2、数量众多、效力多元

实质特征:1、内容广泛

2、内容易变

3、实体和程序规范交叉

三、制定法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协定

四、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

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主体一方恒定为行政主体。

2.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

3.内容的法定性,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

4.内容上的相对性和统一性。

5.行政主体享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

五、控权说

主要观点:主张行政法是控制、约束政府权力,规定向受到行政侵害之公民和组织提供救济的法。

理由:(1)行政权具有双重性。“如果人人都是天使,我们就不需要政府。如果政府官员都是天使,我们就不需要法律。”

(2)行政权与公民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3)现代社会,行政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

控权途径:1.以行政组织法控制权源;

2.以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方式;

3.以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权力的滥用。

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所谓行政合理性原则:也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

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与所要达到的目标之间成比例。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为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要求,不得违法行政,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

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特征:1、是组织,不是个人;

2、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3、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及参加诉讼;

4、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

1、与行政法主体:包含与被包含

2、与行政机关:相交

三、行政机关体系:

(一)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二)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四、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

五、委托&授权

委托授权

性质行政主体行为主体

依据法律法规行政委托行为

行为后果自己负责委托人负责

一、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标准

1、时间

2、地域

3、职权(责)

4、目的

5、名义

一、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

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特点:1、是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个人或组织

2、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另一方

3、是不具有或不行使国家权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一、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法律特点:1、单方性2、强制性3、无偿性

二、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

4.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

5.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针对内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6.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辖关系针对外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

(一)行为主体合法。(二)行为权限合法。(三)行为内容合法。

(四)行为程序合法。(五)行为形式合法。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1.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

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确定力: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3.拘束力: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4.执行力: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一、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

行政规章的活动。

特点:行政性与立法性

二、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地方政府规

章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三、行政立法程序

1.编制立法规划

2.起草

3.审查

4.决定与签署

5.公布和备案

四、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和行政立法行为的区别:

1、制定主体范围不同

2、效力大小不同

3、可予规范的内容不同

4、制定的程序不同

5、名称不同

一、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

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

活动的行政行为。

特点:1、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内容是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3、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4、是要式行政行为

5、是外部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4.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的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

五、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

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

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

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主体是特定有法定确认权行政主体2、是行政行为

3、是对相对人法律地位和权义的认定

4、是要式行政行为

5、是羁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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