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错误和意思形成错误相关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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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错误和意思形成错误相关基础知识

编辑丨子愚

一、适用法律错误

所谓适用法律错误,是指原审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正确。具体情形包括:

第一,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如应适用药品管理法,却适用了商标法。第二,应适用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范围却适用了效力层级低的法律规范。第三,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其他条款。第四,应同时适用几部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或者应同时适用几项法律条款,却只适用其中一部法律或法规规定或者某一项条款;或者应适用一项条款,却适用了几项不应适用的条款。第五,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第六,适用了无权适用的法律规范。第七,适用了已经被废止、撤销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文。第八,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一般法。第九,规避应适用的法律条文。第十,错误解释或理解法律规定。第十一,法律的依据与事实不相符合,如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行为人准许其从事一定的活动。

【以案释法】

法律适用错误导致执法主体错位

【案情介绍】某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和工艺美术品的股份制企业。该公司围墙失修需要推倒重建,后将围墙施工任务承包给自然人郭某。郭某曾经干过建筑施工,接手该工程后,从劳动力市场找来三名农民工开始施工。2008年9月15日,该建材有限公司拆除围墙时,围墙突然发生坍塌,两名农民工不幸被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事故调查。2008年10月21日,市局监察支队对建材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是: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工程承包给无注册登记、无资质、不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条件的施工单位;未与施工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造成两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建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诉讼结果是行政处罚无效。

【以案释法】本案的关键是违法事实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案中围墙的拆除,既不属于生产经营项目,也不属于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而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可见,将工程承包给无注册登记、无资质、不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条件的施工单位是违法行为,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该行政处罚案件,依据建筑法中的相关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属于主体错位。该案是由于法律适用错误导致执法主体错位的典型案例。

二、意思形成错误

意思形成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在主观意思及其能力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存在欠缺而影响其真实意思,从而致使行政行为违法。具体分为两类:

(一)行政机关的意思形成错误

行政机关的意思形成不符合法定的要求,如应回避的人员仍参与作出行政决定,应由合议决定的行为却只由领导一人决定。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如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不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则属于意思形成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违法,这种处罚决定应无效或者撤销。

(二)行政公务人员意思形成错误

行政公务人员意思形成错误,即指公务人员作出行政行为时欠缺正常的意思能力,或者因受到欺诈、胁迫或收受贿赂而影响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基于错误的意思(如重大疏忽)判断。

【以案释法】

意思表示错误未主张撤销,意思表示有效

【案情介绍】2001年秋,甲承建某招待所一项工程期间,因资金不足,向乙借款10万元,由招待所作保证人。当时,甲与招待所之间的工程账目尚未结算,招待所原任所长在借据上注明“招待所以甲在招待所的工程款担保”,并盖了公章。借期届满,甲未还款,招待所新任所长以“后经多方结账发现,招待所担保时已不欠甲工程款”为由,拒绝向乙承担担保责任。乙遂起诉,要求招待所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还款义务。

【以案释法】本案从四点分析:第一,招待所原任所长在签署担保意见时,误认为甲仍有较多工程款在招待所,并无欺诈乙的故意,故应认定为意思表示有部分错误,而不应认定为欺诈。第二,招待所的担保意思表示,在其未以重大误解为由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应属有效。第三,招待所的意思表示可以解释为:自己为甲向乙借款作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依照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连带承担保证责任,即招待所应向乙偿还全部借款。当然,招待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追偿。第四,招待所由于未查清甲工程款余额情况而作出有瑕疵的担保意思表示,相对人乙未核实并且按常理也不必核实甲工程款余额的详细情况,善意接受招待所的担保,对其产生了合理信赖,故乙的正当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招待所应为其过失造成正常担保的事实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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