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站LNG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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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LNG)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油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加气站从事给汽车提供动力液化气销售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1. 租赁标的物
1.1. 本租赁合同标的物是位于新建加气站的全部资产及经营权。
1.2. 关于租赁标的物情况的描述:
(1). 该加气站在本合同签订时还没有建成,甲方正在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建设,等待相关部门批准。
(2). 该加气站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是指该加气站经营所需的最后一项证件获得政府部门批准。
(3). 建好是指甲方安装好该加气站的网架、经营所需设备,乙方验收并接收。
1.3. 租赁标的物面积、四至界限、道路等以双方确认的附图为准。
1.4. 甲方留给乙方房屋共间,按现有的房屋从,用以办公,员工住宿,剩余房屋甲方只能自用,不得出租。
1.4. 甲方待该加气站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经营所需的手续都获得批准后,向乙方提供前述证件的原件。
1.5.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以上证件。如不慎丢失,甲方配合乙方登报挂失或声明作废并补办,费用由乙方承担。
2.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拾年,从租赁起始日起,以年度为单位,顺计拾年。
2.2.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起始日为该加气站建好,乙方书面接收该加气站之日,顺推30日(该30日为乙方的装修期)后的第二日。
2.3. 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加气站不能正常营业或停止营业,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顺延,直至可以正常营业。
2.4. 本合同到期前如乙方继续租赁,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3个月及甲方协商继续租赁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
2.5. 如本合同期满后甲方不在此地点从事给汽车提供动力液化气销售业务或自己经营的,不受本合同2.3款的约束。
2.6.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加气站及设备,乙方应当保证交回的所有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否则乙方应当负责维修,如乙方不予以维修,则由甲方自己维修,但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后期经营中向加气站投入的任何设备,在租赁期满后无偿的归甲方所
有。
2.7. 租赁期满,十五日内乙方应如期交还租赁标的物。
3. 定金、押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关于定金、押金:
(1). 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万元定金。
(2). 如果该加气站获得政府部门批准,本合同得以履行,则该定金转为第一年租金。
(3). 如果该加气站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获得政府部门批准,不能视为甲方违约,不适用定金法则,甲方将该定金不计息的退还乙方,本合同自动解除。
(4). 如果该加气站获得政府部门批准建成,甲方将该加气站另租他人,适用定金法则,甲方应当退还乙方二倍的定金即壹佰万元。
(5). 如果该加气站获得政府部门批准建成后,乙方无故不验收接收该加气站,也不支付租金,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伍佰万元。
3.2. 前五年每年的租金为万元,后五年每年的租金为万元,总租金合计万元,该计数单位为人民币。
3.3. 乙方于该加气站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交付前五年的租金(从租赁起始日起,以年度为单位,顺计五年)合计人民币万元(小写:元)。
3.4. 第六年至第十年度的租赁费按年度一次性交清,即第六年度的租金在第五年度最后二个月前或第六年度开始前二个月前交请,以此类推直至交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
3.5. 租金支付方式:以现金(人民币)或转帐(均以甲方为乙方出具的收据为准)方式支付,如果乙方需要税票则应承担开具税票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税费)。
4. 加气站设施约定及费用承担
4.1. 甲方待该加气站获得政府部门批准后,开始负责建设。
4.2. 甲方建设不低于700平方米的网架、购买的加气机及其他设备以不低于位于加气站的标准建设,建设过程中乙方有权派人监督,但不得无故干涉、拖延甲方建设。甲方应当建设二个储气罐,具体容量标准以的容量为准。
4.3. 该加气站室内装潢,如吊顶、装灯、建设吧台、包柱等由乙方自己装饰并承担所需的费用。
4.4. 甲方在发改委立项审批后可以向乙方预借资金,最高额度为叁百万元,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该借款在乙方验收、接收后转为租金。该借款从借款第二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4.5. 上列加气站所有设施,在乙方接收、使用后发生的任何问题及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维修、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6. 因不可抗力致使加气站设备毁损不能正常使用,由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4.7. 合同期内,每年证照的年审,更换手续等,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
4.8. 在租赁期内,该加气站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4.9.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加气站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加气站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给甲方赔偿损失。
4.10. 乙方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加气站。乙方应当合法使用该加气站,不得利用该加气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11. 乙方在租赁期间,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导致出现的所有事件
及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 甲方义务
5.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将该加气站再租赁给他人,如需转租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5.2. 甲方必须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证件合法有效。
5.3.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4.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加气站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5. 甲方因第三人对该加气站主张权属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向乙方退换剩余租金,并按合同总租金20%支付乙方违约金。
5.6. 甲方有权利监督、要求乙方合法从事经营活动。
5.7. 在租赁期内因土地问题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
6. 乙方义务
6.1.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该加气站,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