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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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做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外的生产经营活动,执行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律法规。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环保优先、健康至上、全员参与、综合治理、持续发展”的健康安全环境方针,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最高管理者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最高管理者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环境管理者代表,具体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公司成立HSE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由计划、财务、人事、劳资、科技、生产、装备、环保等有关部门
负责人组成,统一协调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工作,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六条 公司HSE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二)审定公司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年度考核结果及奖惩意见;
(三)讨论决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制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奖惩制度,并组织检查考核;
(五)调查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第七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下设环境保护科室,配备环境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环保处环境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制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实施建设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对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污染治理工程的技术论证及环境保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
信息管理工作;
(七)报告、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八)负责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第八条 其它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规划计划处
负责将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项目列入计划实施;落实环境保护投资;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建设项目环境评价资金落实,参与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查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二)人事、劳资部门
负责制定公司的环境保护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岗位培训;参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者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三)纪检监察处
参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者按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工程技术处
负责审查生产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措施,控制和削减生产作业过程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五)生产运行处
协调生产运行、投产、检修、停产等环节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
(六)科技信息处
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技术研究等科研课题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推广环保科研成果、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七)党群工作处
负责宣传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环保知识;负责宣传报道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和环境管理绩效;负责宣传树立公司环保理念。
(八)财务资产处
负责环境保护隐患治理资金和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费用的落实。
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成立HSE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设立环境保护部门,形成完整的、适应本单位环保工作要求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网络,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科长或副科长,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第十条 环境保护实行目标管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单位和领导任期HSE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环境管理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年度HSE目标责任考核;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指示,审定发布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组织领导,定期主持召开环境保护(HSE)委员会会议,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四)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目标、责任、承诺、业绩等的对外发布;
(五)定期检查、考核同级副职的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组织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职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二)负责组织审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奖惩方案、清洁生产方案、科技投入和经费,推动本单位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领导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解决管理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环境保护检查、监督或审核,掌握了解环境保护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组织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六)定期向环境保护(HSE)委员会通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其他副职的环境保护职责:
(一)按分管系统、部门及范围,抓好各自分管系统、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分管系统、部门有关体系建设、清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技术项目更新改造及事故处理,检查考核各项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环境保护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二)组织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研究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技术和标准、规范建设负技术领导责任;
(三)组织对本单位发展具有影响的环境保护基础问题、科技项目、前瞻性技术的研究与攻关,促进环保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要求;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编制本单位的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限期治理项目,做好环保设施的技术论证和引进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3000万元以下)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参与厂址选择和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