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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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市镇纪检监察机关自收案件线索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监督管理,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及省、市、县纪委案件线索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对重要案件线索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及时备案、集体排查、跟踪督办、定期报告、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镇纪检部门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应确定专人对镇纪检监察重要案件线索进行管理。主要任务包括:(一)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登记、汇总及保管;

(二)组织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体排查;

(三)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定期统计分析与报告;

(四)负责建立和维护重要案件线索数据库。

第五条镇纪检书记是案件线索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发现和受理的案件线索,应填写《案件线索报送(移送)登记表》并附相关复印材料,按程序向镇党

委会汇报并登记备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搁置、擅自处理。

第六条案件线索管理人员接到案件线索后,应当逐件记入《案件线索台账》。对领导尚未批示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镇纪检书记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示。

第七条实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由镇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相关区长、纪检监察室主任等组成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负责对违纪案件线索定期进行筛选和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部门。

第八条镇纪委接到转交的批件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办理,并做好此后的案件线索保密、保管、归档工作。应分别于案件线索初核、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实呈批表》、《立案呈批表》、《立案决定书》报送县纪委备案。

第九条镇纪委每季度对重要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时间未得到调查处理的重要案件线索进行排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主要领导阅批。

第十条案件线索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移交、接收、管理重要案件线索的;

(二)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重要案件线索的;

(三)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借阅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在重要案件线索移送、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报送、移交不及时的;

(二)对转办、交办案件线索,未按规定调查处理或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

(三)对县纪委责成立案案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

(四)拖延、干扰或阻碍重要案件线索上报的;

(五)漏报、瞒报重要案件线索,甚至故意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材料的;

(六)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包庇袒护,被上级机关发现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后发生“拖、瞒、压”等情形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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