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坡支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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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工程概述 (2)

1.1.工程概况 (2)

1.2.基坑概况 (2)

1.3.地质条件 (2)

2.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2)

3.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3)

4.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值及控制要点 (4)

4.1.目标值 (4)

4.2.控制要点 (4)

5.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控制要求 (5)

5.1.基坑开挖土方控制要求 (5)

5.2.土钉墙支护安全控制要求 (6)

6.施工监测 (7)

6.1.施工准备 (7)

6.2.施工过程 (7)

7.基坑边坡异常时的处置方案 (8)

1.工程概述

1.1.工程概况

北京市丰台区生活垃圾循环经济园渗沥液处理厂位于丰台区宛平办事处北天堂村东侧生活垃圾循环经济园区,总占地面积为15698.6m2。建成后的处理厂日处理渗沥液600吨,处理达标的水基本可供场区绿化、降尘、冲涮等用水。为提高经济园区的渗沥液处理水平和排放标准和控制垃圾渗沥液的二次污染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设施包含调节池、厌氧反应器、生化池、综合处理车间一、综合处理车间二、污泥池、综合池等。

1.2.基坑概况

新建调节池位于丰台区生活垃圾循环经济园渗沥液厂南侧,新建调节池施工时需先将现况旧调节池拆除,调节池南侧地面标高51.20,新建调节池基底标高45.00,该结构外边线距分解处理车间引桥结构北侧6.6m,距规划红线仅为3.6m,距旧调节池侧墙0.6m,旧调节池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结构高度4.3m。旧调节池外侧0.8m处为旧调节池施工时基坑支护喷混,喷混厚度约10cm。该护坡开挖深度6.2m。

新建调节池南侧为分解车间引桥,该处引桥为框剪结构,基础为Φ600钻孔灌入桩。引桥上为进出分解车间的垃圾车,行车密度较高。新建调节池南侧道路已经封闭,无车辆行驶。

1.3.地质条件

该处地层为上层0.6m范围为杂填土,其余开挖部分均为砂质粉土。砂质粉土的摩擦角φ=25°,土的内聚力c=20kpa。开挖基坑处无地下水。

2.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1、本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

2、监理规划、安全监理方案、细则中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3、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4、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各级政府安全生产法规;

5、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6、已经监理和专家组论证审批的《调节池南侧基坑支护方案》。3.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4.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值及控制要点

4.1.目标值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调节池南侧边坡支护方案》组织部署施工,必须确保基坑边坡支护后不塌方,基础施工期间基坑内安全及附近建筑物安全。

4.2.控制要点

4.2.1、施工准备阶段控制要点: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论证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专家论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实施。

2、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

3、审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和机械作业人员、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

4.2.2、施工过程控制要点:

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设计图纸开展工作。

2、督促施工单位组织班前安全活动交底并检查其记录。

3、审查施工单位机械设备、漏电保护器、安全帽等的检测检验报告。

4、旁站监督锚杆及锚喷作业。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检工作,复核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6、严格要求施工单位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采用可靠地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7、发生安全事故,督促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8、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督促施工单位制定事故处理措施,并跟踪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9、定期组织业主,施工单位进行工地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

位整改,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消灭安全隐患。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10、做好现场安全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按规定想安检机构报告。

11、做好监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对施工的关键工序和安全事故易发的工序进行旁站。

12、做好安全监理记录和安全监理资料归档。

13、督促施工单位搞好安全文明施工,按规定参加工程保险。

5.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控制要求

5.1.基坑开挖土方控制要求

5.1.1.土方开挖前,督促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中涉及的各类地下管线、建筑物位置、现状及保护方法。

2、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5.1.2.开挖前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对地上障碍物妥善处理,对地下管线应按规定进行拆改或作出标记。

5.1.3.沟槽、基坑底部开挖宽度应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

5.1.4.开挖土方不得扰动天然地基。由于条件限制,施工中可能发生扰动时,应在开挖前与设计、建设、监理单位研究处理措施,并按设计规定处理。

5.1.5.开挖中对沟槽、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已建地下管线和建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

5.1.

6.要求施工单位在挖除旧道路结构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2、使用风钻作业时,空压机操作工应服从风钻操作工的指令。

3、挖出的道路残渣应及时清理出场。

4、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人工开挖,严禁机械开挖,并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5、在各类管道1m范围内应进行人工开挖,严禁机械开挖,并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6、挖土时应设专人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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