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债权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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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罗马法上的债既 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并称之为"法锁"。 优帝《法学阶梯》称: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 法锁。 在英美法上,债的法律概念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 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 或纽带。1980年版《牛津法律大辞典》。
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债。
划分的法律意义:单一之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比较简单明了,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
复杂。
法律关于债的规定多以单一之债为模型,因此对于 多数人之债必须进行特别的规定。
19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划分的依据:多数人之债又依据多数人之间是否有 连带关系划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三章 债权法原理
学习要求Leabharlann Baidu
着重理解债的一般原理中的概念和特征;债
的履行、债的转移;债的终止。侵权民事责任中
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等。本章内容除须 正确理解外,还须注意在学习时紧密联系实际并 灵活运用。
1
第一节 债的一般原理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 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事法律后果。
24
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违反了法 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进行财产补偿; 侵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除了承担财产责任还要承担非财 产责任。 ③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对侵害 后果采用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的方法,如果不能,则采用 合理补偿。 ④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 可以协商解决,除了法院判决,不具有强制责任的问题, 受害人还可以放弃权利。
22
四、债的履行
(详见合同的履行)
五、债的移转(与合同的转让相联系)
(见合同的转让一节)
六、债的担保(见合同法)
七、债的终止(见合同法)
23
第二节 侵权民事责任
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
产,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民
15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划分根据: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种类之债是以种类物为客体的债。种类物是民事流 转中依种类、品质数量确定的物。只要属于同一种类,
不管是这一批还是那一批,都能满足当事人设定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种类物通常为可替代物。
比如,约定由债务人交付某种品牌、某种规格的电 视机若干台,某品种的大米若干斤等债。
2
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于民间的债,我国民间所称之债,专 指债务,且专指金钱债务,如借债、欠债、还债等。 自汉律以来,债的概念一直未见扩大,仍仅指欠人的财物。 至清末《大清民律草案》,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首次被 引入我国。
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1
(五)选择之债与不可选择之债
划分根据:债的标的能否选择履行。
选择之债,是指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可以从两个以上的 标的中确定一种来履行的债;
不可选择之债又称为简单之债,是指当事人只能按照 确定的标的履行的债。
划分的法律意义:选择之债存在选择权的确定问题。 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 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 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
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 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 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 非当事人意思。
11
案例三 有一天晚上,养马专业户邓方在路边发现一匹马无人看管, 他叫了几声没人答应,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就把马带回 家。邓方捡到马后,四处打听,没有发现有人丢马,就将这 匹马和自己的马放在一起饲养。后来马配了种生下小马。过 了一段时间,邻村的何东找到他,说马是自己的,要求领回 马,但邓方认为:母马可以领走,小马应当归自己,因为这 是自己精心照料才使母马怀上小马。但是何东认为是自己的 母马生下小马,应当归自己所有。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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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客体的债。特定物是依照 物的个别特征来确定的物,特定物一般是不可替代物。 比如,约定以一件古董、一幅字画、某幢房屋为债务 人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即为特定之债。 举例说明。种类物如:商场内的自行车,最常见的种
类物就是钱。特定物一般包括两种:其一是世界上独一 无二的物,如徐悲鸿的奔马图,其二是经过特定化了的 种类物,如商场内的自行车经过顾客家的选择后,选中 的一辆就成了特定物。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7
分析: 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 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 已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 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刘某 卖牛所得的8000元属于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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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的法律意义:
其一,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 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比如,在画店买到 齐白石的一幅画,在交付前,画被烧毁,由于履行不能 不能要求画店继续履行,只能要求画店承担违约责任。 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比如,买100斤大米,卖方不能 因为已经准备好的大米被盗而免除责任,需另外提供100 斤大米。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 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在多数人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 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全部债务,多数债 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的债。
20
划分的法律意义: 在按份之债中,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 务的履行或者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承担份额的 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 关系。 而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 义务履行,或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 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 生新的按份之债。
1、邓照料马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 ?请说明理由。
2、邓要求小马归自己所有的主张是否成立? 请说明理由。 3、假如在照料马的过程中,马野性大发踢伤了邓,邓因此 支付了2000元医药费,医药费由谁承担? 请说明理由。 4、假如在照料马的过程中,马突然遭雷击而死亡,何要求 邓赔偿,此事该如何处理? 请说明理由。 12
三、债的分类
合同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而确 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非合同之债是指合同以外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 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划分的法律意义:不同的债应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调整, 有不同的成立要件。合同之债适用合同法调整;侵权行 为之债适用侵权法调整。
参考答案
1、邓某照料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 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 邓某为他人照料丢失的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 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邓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马驹 在性质上属于自然孳息,自然孳息的所有权应当从属于原物。所以邓某 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某必须向邓某支付照料马所支出的饲料费或其他 管理费用。
13
(五)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 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免除债务、
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赠与行为为双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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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划分的根据:债发生的根据不同。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
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 定履行义务。
3
(二)债的特征
1、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2、债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 3、债的内容是债权和债务 表现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权利,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 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
4
二、债的发生根据(产生的原因)
(一)合同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 合同指所有的有关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 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合同是债发生的主要根据。
(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受到损害 的受害人是债权人,实施侵害的侵害人是债务人。
5
(三)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
律现象。这种因不当得利而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 债。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 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 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 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 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 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 失的风险随之转移。 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 付时起转移。自行车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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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划分根据是:债的主体人数多少的不同。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
受到损害的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不应得到 的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其不应得到的利益。
6
案例一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 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 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 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8000元的价格出 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 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 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8000 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 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至法院,要 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8000元。
1、梁丽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 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梁丽行为是否属于侵占罪 侵占罪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 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3、梁丽行为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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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 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 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 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
3、邓某有权要求何某支付其为此支付的2000元医疗费。因为在无因 管理之债中,本人应当偿付管理者在管理事务中所受的损失。 4、邓某不用向何某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原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 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的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 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管理 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
考察法条:《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 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
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8
案例二:基本事实 事发上午8时20分左右,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看到垃圾桶 附件的行李车上,有个小纸箱无人看管,遂用清洁手推车上将 其推至79米外的卫生间处,并对另一清洁工曹万义说捡到纸皮 箱一个,要求借曹的地方放一下。曹答应将纸箱放在厕所。 其后在吃早餐时,梁丽告诉周围同事,捡到一个纸皮箱。清洁 工马银山征得梁丽同意,将纸皮箱打开,取出一包金黄色首 饰。梁自己也从箱中拿出部分首饰查看,又拿出一件交给同 事韩英到候机楼内珠宝店鉴定。韩咨询之后回复梁丽,与店 内所售金饰相同。 下午1时30分,梁丽下班,将纸皮箱带回住处。4时许,曹 找到梁丽,称有旅客丢失黄金,已报警。二人均未将首饰交 出。后警察到梁丽家上门询问,并进行了20分钟劝说,梁丽 9 交出这批黄金首饰。
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债。
划分的法律意义:单一之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比较简单明了,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
复杂。
法律关于债的规定多以单一之债为模型,因此对于 多数人之债必须进行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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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划分的依据:多数人之债又依据多数人之间是否有 连带关系划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三章 债权法原理
学习要求Leabharlann Baidu
着重理解债的一般原理中的概念和特征;债
的履行、债的转移;债的终止。侵权民事责任中
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等。本章内容除须 正确理解外,还须注意在学习时紧密联系实际并 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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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的一般原理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 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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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违反了法 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进行财产补偿; 侵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除了承担财产责任还要承担非财 产责任。 ③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对侵害 后果采用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的方法,如果不能,则采用 合理补偿。 ④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 可以协商解决,除了法院判决,不具有强制责任的问题, 受害人还可以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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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的履行
(详见合同的履行)
五、债的移转(与合同的转让相联系)
(见合同的转让一节)
六、债的担保(见合同法)
七、债的终止(见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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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侵权民事责任
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
产,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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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划分根据: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种类之债是以种类物为客体的债。种类物是民事流 转中依种类、品质数量确定的物。只要属于同一种类,
不管是这一批还是那一批,都能满足当事人设定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种类物通常为可替代物。
比如,约定由债务人交付某种品牌、某种规格的电 视机若干台,某品种的大米若干斤等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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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于民间的债,我国民间所称之债,专 指债务,且专指金钱债务,如借债、欠债、还债等。 自汉律以来,债的概念一直未见扩大,仍仅指欠人的财物。 至清末《大清民律草案》,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首次被 引入我国。
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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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选择之债与不可选择之债
划分根据:债的标的能否选择履行。
选择之债,是指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可以从两个以上的 标的中确定一种来履行的债;
不可选择之债又称为简单之债,是指当事人只能按照 确定的标的履行的债。
划分的法律意义:选择之债存在选择权的确定问题。 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 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 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
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 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 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 非当事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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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有一天晚上,养马专业户邓方在路边发现一匹马无人看管, 他叫了几声没人答应,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就把马带回 家。邓方捡到马后,四处打听,没有发现有人丢马,就将这 匹马和自己的马放在一起饲养。后来马配了种生下小马。过 了一段时间,邻村的何东找到他,说马是自己的,要求领回 马,但邓方认为:母马可以领走,小马应当归自己,因为这 是自己精心照料才使母马怀上小马。但是何东认为是自己的 母马生下小马,应当归自己所有。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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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客体的债。特定物是依照 物的个别特征来确定的物,特定物一般是不可替代物。 比如,约定以一件古董、一幅字画、某幢房屋为债务 人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即为特定之债。 举例说明。种类物如:商场内的自行车,最常见的种
类物就是钱。特定物一般包括两种:其一是世界上独一 无二的物,如徐悲鸿的奔马图,其二是经过特定化了的 种类物,如商场内的自行车经过顾客家的选择后,选中 的一辆就成了特定物。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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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 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 已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 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刘某 卖牛所得的8000元属于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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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的法律意义:
其一,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 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比如,在画店买到 齐白石的一幅画,在交付前,画被烧毁,由于履行不能 不能要求画店继续履行,只能要求画店承担违约责任。 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比如,买100斤大米,卖方不能 因为已经准备好的大米被盗而免除责任,需另外提供100 斤大米。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 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在多数人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 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全部债务,多数债 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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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的法律意义: 在按份之债中,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 务的履行或者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承担份额的 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 关系。 而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 义务履行,或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 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 生新的按份之债。
1、邓照料马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 ?请说明理由。
2、邓要求小马归自己所有的主张是否成立? 请说明理由。 3、假如在照料马的过程中,马野性大发踢伤了邓,邓因此 支付了2000元医药费,医药费由谁承担? 请说明理由。 4、假如在照料马的过程中,马突然遭雷击而死亡,何要求 邓赔偿,此事该如何处理? 请说明理由。 12
三、债的分类
合同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而确 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非合同之债是指合同以外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 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划分的法律意义:不同的债应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调整, 有不同的成立要件。合同之债适用合同法调整;侵权行 为之债适用侵权法调整。
参考答案
1、邓某照料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 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 邓某为他人照料丢失的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 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邓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马驹 在性质上属于自然孳息,自然孳息的所有权应当从属于原物。所以邓某 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某必须向邓某支付照料马所支出的饲料费或其他 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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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 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免除债务、
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赠与行为为双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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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划分的根据:债发生的根据不同。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
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 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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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特征
1、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2、债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 3、债的内容是债权和债务 表现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权利,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 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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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发生根据(产生的原因)
(一)合同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 合同指所有的有关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 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合同是债发生的主要根据。
(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受到损害 的受害人是债权人,实施侵害的侵害人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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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
律现象。这种因不当得利而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 债。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 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 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 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 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 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 失的风险随之转移。 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 付时起转移。自行车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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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划分根据是:债的主体人数多少的不同。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
受到损害的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不应得到 的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其不应得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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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 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 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 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8000元的价格出 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 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 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8000 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 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至法院,要 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8000元。
1、梁丽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 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梁丽行为是否属于侵占罪 侵占罪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 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3、梁丽行为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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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 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 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 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
3、邓某有权要求何某支付其为此支付的2000元医疗费。因为在无因 管理之债中,本人应当偿付管理者在管理事务中所受的损失。 4、邓某不用向何某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原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 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的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 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管理 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
考察法条:《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 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
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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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基本事实 事发上午8时20分左右,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看到垃圾桶 附件的行李车上,有个小纸箱无人看管,遂用清洁手推车上将 其推至79米外的卫生间处,并对另一清洁工曹万义说捡到纸皮 箱一个,要求借曹的地方放一下。曹答应将纸箱放在厕所。 其后在吃早餐时,梁丽告诉周围同事,捡到一个纸皮箱。清洁 工马银山征得梁丽同意,将纸皮箱打开,取出一包金黄色首 饰。梁自己也从箱中拿出部分首饰查看,又拿出一件交给同 事韩英到候机楼内珠宝店鉴定。韩咨询之后回复梁丽,与店 内所售金饰相同。 下午1时30分,梁丽下班,将纸皮箱带回住处。4时许,曹 找到梁丽,称有旅客丢失黄金,已报警。二人均未将首饰交 出。后警察到梁丽家上门询问,并进行了20分钟劝说,梁丽 9 交出这批黄金首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