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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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认的撤回
当事人撤回自认的时间必须发生在法庭 辩论终结前。
撤回自认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行为是在受胁迫 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7)诉讼上的自认不同于诉讼上的认诺。 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自认发生免除
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而认诺则发生认诺人 败诉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 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 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 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 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 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 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 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 为当事人的承认。
作为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条件: 第一,该是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第二,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的意
义; 第三,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第四,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1.事实(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理论上可以将事实分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
和辅助事实。 (1)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 是指由民事实体法规范规定的作为形成特定民
所谓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是指法律规定 以某一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并直接根据 该事实认定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由于 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直接由法律规定了 某事实的存在便可认定待证事实的存在, 因此当事人对待证事实也无需加以证明。
所谓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指法律 对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直 接加以推论的情形。但法律上的权 利推定并不是一种证据规则,因为 作为证据规则的证明对象必须是事 实,而不是权利。
当事人自认的时间必须发生在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
当事人的自认必须针对法律允许自认的事实,而不能 针对另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法律、法规、法律的解 释。
自认的事实必须对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利。
自认必须采用法律认可的方式。 自认必须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进行。
(5)诉讼上自认的法律效力
自认的法律效果表现在,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 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法院也要受 该承认行为的约束。
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 (1)日常生活领域内的经验法则 (2)专门知识领域的经验法则 问:证据事实能否作为证明对象 ?
(三)无须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
人们所知晓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自然规律,是指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
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
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 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2)诉讼上自认的分类 ①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 ②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 ③当事人自认和诉讼代理人自认 (3)自认的对象仅限于事实,法律法规、经
验法则、法律解释、法律问题都不是自认的对 象。
(4)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事权利义务关系基本要素的事实。 构成法律要件的事实称为“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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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事实 是指用来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 证明主要事实的事实称为“间接事实”。 (3)辅助事实 是指与证据能力或证明力有关的事实。
2.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3.经验法则 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
已知的前提事 实(基础事实)
未知的结果事 实(推定事实)
妻子婚姻关系中 怀孕的子女
婚生或亲生子 女
较易证明
较难证明
存在因果或逻辑联系
4.预决的事实
(1)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 (2) 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6.自认的事实
(1)诉讼上自认的概念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主讲人: 张邦铺
民事诉讼证明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证明”可以指从未知达到已知的过程,即指
证明的过程; “证明”也可以指从未知出发而达到已知的状
态,即指证明的结果。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则是指当事人和法院依法
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三、诉讼证明的要素
(一)证明主体 (二)证明对象 (三)证明方法 (四)证明责任 (五)证明标准 (六)证明程序
四、“证明”与释明
以是否需要使法官心证达到确信为标准, 诉讼证明分为“证明”与释明。 与释明相对称的“证明”,是指让法官 确信案件事实为真的诉讼证明。 所谓释明,是指法官根据有限的证据可 以大致推断案件事实为真的诉讼证明。
一、证明什么: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也称之为待证事实、 要证事实、证明客体、证明标的,是指是须由 当事人加以主张并予以证明的法律要件事实。 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 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 (案件的主要事实、案件的有关事实、证据 事实、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
定理,是指在科学上,于特定条件下已 被反复证明属于发生一定变化过程的必 然联系,因而被人们普遍采用作为原则 性或规律性的命题或公式。
3.推定的事实
(1)事实上的推定
是指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前提,以经验法则 推论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又称为“裁判上 的推定”。
(2)法律上的推定
法律的推定又分为两类: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和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
(二)民事诉讼证明的特征
1.主体主要是当事人 2.目的是证实诉讼中的争议事实,说服
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于己的诉讼 结果 3.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4.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明与刑事诉讼证 明、行政诉讼证明的区别
(一) 证明主体不同 (二) 证明对象不同 (三) 证明手段不同
民事诉讼证明包含如下具体含义:
(1)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是真实性未确定的 “案件事实”,即待证事实或证明对象。
(2)民事诉讼证明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的过程,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证明程序。
(3)民事诉讼证明所要达到的结果或目的是, 按照证明标准,利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的真实 性,为法院作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涉及身份 关系的案件不能适用自认制度。
对自认方:必须受自认内容的约束,不能再对 自认所涉及的事实作出相反的主张。
对对方当事人:对自认范围内的事实无须再承 担证明责任。
对人民法院:应当将自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依据,在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范围内不得 再进行证据调查,自认的内容应当成为人民法 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