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给中国的带来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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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反倾销
(一)倾销的定义:
是指一国或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或地区市场的行为。
(二)反倾销的定义: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
1、反倾销的表现形式: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2、反倾销成立的条件: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三)反倾销所产生的背景:
早在16、17世纪时,英国已经开始用这种方式去击垮外国同类产业的竞争对手,从而达到了占领国际市场并最终赚取巨额垄断的目的。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倾销一词开始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德国、美
国等资本主义强国都在对外贸易中采取了倾销的手段来获取暴利。
按照销售商以低于同类商品正常价格这一标准来看待倾销,倾销首先作为一种国内销售行为并由来已久,之后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贸易行为;按照销售商以低于同类商品正常价格这一标准来看待倾销,倾销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国际贸易行为方式。
二、中国所遭受的反倾销现状
(一)遭受反倾销诉讼的频率高。
1979年中国出口糖精及盐类首次遭受欧共体反倾销以来,中国出口产品一直频繁遭受国外的反倾销调查,目前国外对中国反倾销立案已近500起,居世界各国之首。近年来中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的频率越来越高。
(二)遭受反倾销的出口商品范围广。
不仅美欧等西方发达国家频繁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智利、秘鲁、尼日利亚、委内瑞拉、印度、韩国等也对我国发起了反倾销诉讼,涉案产品包括五矿、化工、轻纺、机电、农产品等4500多种。中国在国外遭受反倾销诉讼的商品无所不包,不仅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排在世界首位,而且遭受反倾销案件最终裁定的比率同样位居世界第一。
(三)遭受反倾销诉讼的胜诉率不高,损失大。
在已经发生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而在近年来应诉率虽然提高到了70%,但是胜诉率却一直在30%左右徘徊。
三、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一)决定因素:我国工业所处的发展阶段
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特征十分明显。有的地方尚处在工业化的初期,有的地方已进入工业化的后期。但就全国的总体情况看,多数还是处在工业化的初、中期阶段。处在这个发展阶段上,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下述问题:
1、生产能力巨大,产品结构雷同。
我国工业企业数量众多,加工潜能十分巨大,享有“世界工厂”的美誉。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数量庞大的企业生产能力非常大,生产的产品产量非常多。另一方面是产品结构雷同,差异化很少。这些多而雷同的产品涌向相对集中的海外市场,必然招致国外相关产业的反倾销指控。
2、产品价格低廉,行业自律乏力。
在我国,生产资料的价格比较低,环境保护标准比较低,加上充裕且廉价的劳动力,使产品的生产成本较低,因此产品出口定价也较低。行业自律约束力较差,各企业对外出口都实施廉价竞争、薄利多销的营销策略。
3、贴牌加工生产,出口数量猛增。
处于工业化初、中期阶段的我国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差,拥有的知识产权偏少,缺乏核心竞争力。大量的出口产品都源自于贴牌加工方式,即外国企业出技术标准,出品牌,利用中国的廉价资源,廉价劳动力生产产品,贴上他们的标签投入中国市场或出口其他国家。
4、快速发展贸易与工业化,由此引发的疑问是,世界上其他国家也经历过工业化的初、中期阶段,为何未引起如此多的反倾销指控呢?回答这个问题,只需要补充一个事实就可以了。中国在工业化的初、中期阶段恰逢对外贸易规模迅猛扩张的阶段。1978年的中国对外贸易额排在世界的第32位,2005年的中国
对外贸易额一跃而为世界第三位。大规模地出口增长,改变了原有的世界贸易格局,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与其他贸易大国的矛盾、摩擦与冲突。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贸易规模地不断扩张,两者叠加在一起,相互作用,相互推动,一方面造就了中国经济的辉煌,另一方面增加了贸易磨擦的可能性。
(二)特殊因素:“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
我国的市场化取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现已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认可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即使在这方面最为挑剔的美国也给予了一些中国出口企业“个案处理”的待遇。但作为一种长期的制度化地安排,中国还要在2016年之前戴着“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这顶帽子,对中国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很大。
(一)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申请容易立案并进行调查。
不论是在《WTO反倾销协议》中,还是在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反倾销法律条文中,都找不出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申请可放宽立案调查的标准。但在各国反倾销的实践中,往往都按低标准操作。
2、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认定与裁决比较容易。
《WTO反倾销协议》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如果反倾销当局认为出口国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可靠,可选用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具有可比性的“替代图”资料计算倾销幅度。这样一来当局可随心所欲选取对我国不利的数据。
3、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应诉毒害极深。
一般来说,涉案企业只要积极应诉并提出有力的证据,或多或少都能取得应诉的成功。但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个前提下,反倾销应诉的空间极为有限,因为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不会轻易采信涉案企业所提供的证据、所陈说的言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