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泽西州统一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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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泽西州统一调解法

丁天球译(本资料选自司法部《人民调解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人民调解立法参考资料》法律出版社出版)

2004年P.L法,第157章,2004年11月22日通过,参议院,第679号

本法作为《统一调解法》,是《新泽西法典》第2A篇的补充。

本法由新泽西州参议院和大国民会议制定。

1.本法可被称为和引用为《统一调解法》。

2.定义。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调解”是指调解员提供沟通与协商的便利条件,帮助当事人根据其争议达成自愿协议的程序。

“调解协议”是指产生于调解过程中,或是为了考虑、主持、参与、发起、继续或再次召集调解和继续聘用调解员的口头、书面和以其他方式记录的一项声明。根据修订后的1963年P.L法和作为其补充的2001年P.L法的规定,一项调解协议不应被视为是一份公开的记录。

“调解员”是指主持调解的人。

“第三方参与人”是指参与调解过程中既非任一当事人也非调解员的人。

“调解当事人”是指他们的合意是解决争议所必需的、参

与调解的人。

“人”是指任何个人、公司、商业信托公司、地产商、信托公司、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合伙企业、政府、政府分支机构、机关或媒体;公共公司,或其他任何法律和商业实体。

“程序”是指司法、行政、仲裁等程序,包括相关的审前与审后请求、会谈和调查,或立法听证,或相似程序。

“记录”是指记载于可触媒介、电子存储或其他媒介并能以可察觉的方式检索到的信息。

“签名”是指为了验证调解通过和生效的真实性作出的有形记录,或是为了验证电子符号、录音、程序的联系和逻辑关系而作出的记录。

3.范围。

a.除非本法b款或c款中有不同规定,本法适用于以下情形的调解:

(1)根据法律、法庭规则和行政机关规则应需调解的,或法庭、行政机关和仲裁员提出要调解的;

(2)调解当事人和调解员同意调解并且明确表示调解协议有不被披露的权利;或者

(3)调解当事人雇用同意担任调解员的人充当调解员,或是由同意提供调解服务的人进行调解。

b.本法不适用于以下情形的调解:

(1)有关集体合同的建立、谈判、管理或终止,或是

在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和州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

(2)争议尚在处理中或争议本身是集体合同所确立程序,对于已经提交给法庭或行政管理机关而不是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和州调解委员会的争议本法仍可适用;

(3)由可以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法官所主持的调解,或;

(4)由以下单位主持下的调解:

(a)小学或中学,如果当事人均为学生的话,或者;

(b)青少年拘留所或庇护所,如果当事人均为被拘留或被庇护人员。

c.如果调解当事人事先签字同意,或是调解过程中的记录证明这一同意,则P.L法第4条至第6条规定下的特权不适用于这一调解或其中一致同意的部分。P.L法第4条至第6条规定下的特权只适用于作出协议之前当事人尚未得到明确告知这一协定的调解协议。

4.不被披露的特权;可采性;披露。

a.除非P.L法第6条有不同的相反规定,根据本法第4条b款的规定,除有根据P.L法第5条规定被撤销和排除的外,调解协议有不被披露或在某一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被采纳的特权。

b.在调解过程中,可适用以下特权:

(1)任一调解当事人可以拒绝披露和阻止其他任何人披露调解协议。

(2)调解员可以拒绝披露和阻止其他任何人披露由其

作出的调解协议。

(3)第三方参与人可以拒绝披露和阻止其他任何人披露由其作出的调解协议。

c.除非另有披露或可采性的不同规定,证据和信息不应仅因在调解中被披露和使用而不具有可采性或受禁止披露特权的保护。

5.特权的撤销和排除。

a.如果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书面上或口头上均明确表示撤销,第4条规定下的各项特权可以撤销:

(1)作为调解员的特权,调解员明确表示撤销;和

(2)作为第三方参与人的特权,第三方参与人明确表示撤销。

b.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披露和陈述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被排除享有第4条所确定的各项特权,但只对其所披露和陈述内容的合理范围内对受损害方承担责任。

c.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调解来计划实施、意图实施或实施犯罪行为,或隐藏正在进行的犯罪和犯罪行为的,被排除享有第4条所确定的各项特权。

6.特权的例外。

a.调解协议在以下情形下不享有P.L法第4条规定的特权:

(1)所有当事人签署的记录一致表示同意的;

(2)持续公开进行的或根据法律要求对公众公开进行

的调解所作出的协议;

(3)计划施以身体伤害或实施犯罪的一种威胁或陈述;

(4)故意用来计划实施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或隐瞒正在进行的犯罪或罪行;

(5)在因调解而引发的对调解员提起索赔和控告案件中寻求或提供证明和反证;

(6)除非c款另有其他规定,在对发生于调解过程中的另一调解当事人、第三方参与人或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职业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提起索赔和控告案件中寻求或提供证明和反证;或者

(7)在公共事业部青年和家庭事业司为一方当事人的虐童和疏于照顾儿童案件中寻求或提供证明和反证,但青年和家庭事业司参与调解的例外。

b.如果法院、行政机关和仲裁员经过秘密听证后发现,寻求进行调查的一方当事人或有支持证据表明该证据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而必要披露该证据的利益大大地超越了保护证据秘密的利益,且调解协议在以下情形下被调查和提供的,调解协议不享有P.L法第4条规定的特权:

(1)法院正在审理的《新泽西州刑事司法典》规定的有关犯罪案件;或者

(2)除非本条c款有其他不同规定,在诉讼中寻求证明撤销、改善和抗辩的权利主张从而避免因调解引起的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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