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站监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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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站监理要点

一、旁站监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有关规定

2 术语

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3.2.6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5.4.8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报审稿】(GB50319—2012)的有关规定

2 术语

2.0.14 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5.4.10 旁站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编制旁站方案,明确旁站的范围、内容、程序,并按旁站方案安排监理人员旁站。旁站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填写施工监理旁站记录表。

施工监理旁站记录表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

(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的有关规定(2002年7月17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基础工程方面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编制监理规划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具体实施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施工工序

第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

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见附件)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应急措施

第八条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九条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执行;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旁站监理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实施旁站监理的监理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要进行通报,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在资质年检时应定为不合格,并按照下一个资质等级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实施旁站监理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监理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工程的施工旁站监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旁站监理记录

(一)、存在问题:

1.责任不清:

⑴.旁站记录表不都是监理员填写;

⑵.不能全部由监理员签字(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方管理人员等各签其字),谁旁站谁签字。

2.内容填写不准确,不符合要求;

3.内容虚假,后补、造假痕迹明显。

(二)、产生原因:

1.监理员缺乏专业知识;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不认真;

3.总监理工程师不懂旁站记录的填写;

4.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心差,认为旁站监理是下边员工的职责,分配下去就完事大吉;

5.专业监理工程师自身专业素质达不到要求。

(三)、对旁站监理记录的有关要求:

1.对旁站监理员的要求:

⑴技术水平要求:

①熟悉所监理施工作业内容的专业知识;

②认真、正确阅读设计图纸;

③熟悉相关规范、标准,尤其要掌握该工序的相关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④掌握施工方案规定的工法、工艺、施工机具、材料要求;

⑤熟悉监理程序;

⑥熟练的抽查、抽测数据技能。

⑵职业道德要求:

①如实填写旁站记录;

②如实独立检测数据;

③不抄袭施工方现成记录内容;

④禁止记录后补和作假记录;

⑤严禁与施工方串通、隐瞒不符合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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