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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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

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一)刑事责任

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工倍罚金

2、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单位2-20万元罚金。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等只是组织的人员有意提供假证明文件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5-10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二)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

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三、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

同二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

(一)刑事责任

一是几个犯罪人有共同故意;二是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三是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二)行政责任

1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

五、违反《会计法》的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

1违反《商业银行法》

限期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没有违反所得处以1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

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财为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旦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勺赔偿金。

2、违反《证券法》

•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以上60万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人未按期公告上市文件或报送有关报告的,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

3、违反《保险法》

•保险公司未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

•①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账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②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③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

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省缴应纳税款等,偷

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占应纳税额不到10%勺山上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5、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对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发票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

1、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

•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经营性: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

•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非经营性: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经营性: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启登记证的

非经营性:

经营性: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

1、银行在结算账户开立过程中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结算账户;•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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