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教师学术研究权现况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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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学术研究权现况探究

摘要:学术研究权又称之为学术自由,目前,我国高校学术研究权利弱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有关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利的冲突和调和问题是中国高等教育理论界和实践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我国高校学术研究权的现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高校的发展,本文试图通过对高校学术研究权现况进行分析和论述,并根据我国高校的特点对于如何协调学术研究权和行政权力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对于从我国大学改革的现实出发,如何优化我国高校学术研究权阐明了一些基本要点。

关键词:学术研究权学术自由行政权力国家干预

学术研究权又称之为学术自由,目前,我国高校学术研究权弱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有关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利的冲突和调和问题是中国高等教育理论界和实践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我国高校学术研究权在一定程度影响了高校学术水平和整体发展,那么该如果协调行政权力与学术研究权的关系,最大程度的发挥高校教师学术研究权是我国高等教育界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话题。

一学术研究权概述

学术研究权又称之为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指学术界进行学术活动的自由,约翰.S.布鲁贝克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认识的、政治的、道德的。学术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另一个表现模式,一个普遍的定义是大学教职员以及科研人员以其专业和学识贡献所长,在教学和研究时不受校内、社会制度与实力的箝制与干预,而自由的探索各种领域的知识,保障其研究成果的中立性及可信性。而大学教师有发表、讨论学术意见而免于被除职或降职的自由。

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的一个核心价值,在现代大学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学术自由的概念开始于1810年的德国,时值柏林大学正式成立。当时柏林大学与众不同,并非由教会所主持。学术自由泛指三大范畴。讲学自由:凡是透过研究方法所获取的知识,可自由传授。研究自由:凡是基础性或应用性研究都应受法律保障。学习自由无明文规定。

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把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列为高等学校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学术自由第一次被写进我国

的官方文件。应当说,这对于推进高等教育改革、构建现代大学制度都将具有重要意义。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可见我国教师的学术研究权是作为一项专门的职业权利来规定的。

二影响我国高校学术自由因素分析

1高校权利结构对学术自由的影响

教师的学术研究权是否得到充分发挥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这也足以解释大学产生以来,西方部分高校长期实行“学者治校”、“教授治校”的主要原因,但是在当代中国高校教育进程中,高校的行政权力作用越来越明显,权限也越来越大,在分配学术资源方面起决定性作用,这一局面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行政权力自身的特性,把高校作为一个自上而下,严格管制的社会组织,把分散在各个专业领域的教师、教授聚集起来完成科学研究的目标,并保证各个环节的工作高效运行,不可否认的是,科层制的管理方式有其优势,其突出整体性,强调按章办事和等级服从的特点有利于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能,但忽视了高校教师个体发展的诉求,使教师的个性和积极性受到极大的压抑,破坏了学术组织的凝聚力和降低了学术组织的工作效率,抑制了学术权力的生成,侵害了教师的学术研究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学术自由。行政权力具有时效性,时效性注重时间和效率,违背了人自由发展的基本准则,把人当成运转着的机器的一个部件,这会使得一些教师产生片面追求实效的短期行为,有可能会忽视高校的特殊性和内在逻辑。

二是管理中心上主体的错位导致学术主体的作用不突出,高校是开展教学和研究的场所,其主体理应是从事教学和学术研究的教师和学者,但是现存的高校权利结构却主次颠倒,各级官员及行政机构拥有学校的种种管理和决策权,教学、科研人员成为被动执行命令的工具,削弱学术权利。学术权利一旦被弱化,就容易偏离现代大学的办学理念,这种环境使得高校教师很难发挥知识分子应有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而由于对长期处在这种权利结构下,一些学者甚至放弃科研纷纷选择行政,致使现代的大学官僚化,长此以往更何谈学术自由。

2 国家干预对学术自由的影响

如果说高校权利结构用一只有形的手掌控着高校的学术活动,那国家干预则是一种无形的导向,控制着高校的学术自由,国家干预主要包括宏观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产业科技部门等主体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活动,作为主要有行政部门支撑的中国高校,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始终都受到国家干预的影响。而高校自身的特

殊性决定了在大学发展过程中,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始终才是支撑着大学制度维系、发展的根本所在。

国家对高校的干预分为积极干预和消极干预,所谓积极干预是指为了避免大学因自治而产生的脱离社会实际及学者因过于自由放纵而产生的偏执或保守而进行的干预与控制;而消极干预主要是指为了达到学术研究以外的目的而对高校的学术活动实施控制与干预。不管是积极干预还是消极干预,这种基于国家主权之下的最高管理权体现在政府与大学的关系中,因此,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利益都倾向于诉诸于国家与政府,现代大学因在整个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被视为实现各种社会目的的手段,而为了实现其种种目的,纷纷通过国家干预对大学学术活动实施控制。在此种条件下,大学的完全自治和学术自由也就无从谈起。

三启示

可以说,高等学校的学术自由式为了使高等学校实现其社会功能,保证高等学校中的教育、学习和研究活动的创作性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权利,不同于高等学校的其他办学权利,当前应该如何增进高等学校的学术自由,以利学术发展,笔者认为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略加讨论。

1 凸显学术权利地位淡化行政权利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行政权力中心的管理制度,学术权利被行政权力辖制,没有发挥应用的作用,当务之急是要改变这种权利结构状况,在改革中注重凸显学术权利地位,淡化行政权利,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二是权利中心下放,从基层出发,真正体现以学术权利为中心;三是行政部门增强服务意识,真正做到行政权利有效的服务于学术权利;四是加大教师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力度,教授治学与校长治校相结合。

2 寻求平衡点实现高校与社会的共赢

其实学术自由与国家干预的极端情况在任何国家、任何历史阶段都是少见的,每个国家都可以在这两者直接找到短暂的停留点,比如德国偏向于国家干预这边,而美国则靠近学术自由的一头,发展中国家大多位于靠近国家干预的一端,这个位置是不断变化着的,而变化的因素则完全取决于大学的外部条件。我们既不能一味的强调学术自由,与国家与社会的发展需要脱轨,也不能违背高等教育的客观规律,完全服从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一是对外来经费的依赖性逐渐增强,二是背负着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大学维护学术自由与国家社会发展之间都面对着难以回避的矛盾和现实。我们要在学术自由与国家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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