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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备规格

1.1 设备名称:高温耐磨复合陶瓷弯头(以下简称耐磨弯头)。

1.2 安装位置:安装于磨煤及干燥单元送粉管道,露天布置。

1.3 安装型式:与送粉管道对焊。

1.4 耐磨弯头的结构参数、规格及数量:

1.4.1 耐磨弯头由端部连接管、过渡段、弯管段等组成。

1.4.2 耐磨弯头的规格及数量:

2. 技术要求

2.1 对送粉管道耐磨弯头性能要求

2.1.1 耐磨弯头应满足第四节设备规格的需求。

2.1.2 耐磨弯头的耐磨衬里为氧化铝,应有耐高温性能,考虑事故工况(送粉管

道回火等造成管壁超温)下安全运行,无裂纹、不脱落。

2.1.3在磨煤及干燥单元以各种变工况运行时,耐磨弯头应安全可靠运行。耐磨弯头的耐磨衬里、龟甲网、钢制管壁外壳三者之间应有足够的锚固,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热胀冷缩和煤粉冲刷造成耐磨衬里与管壁及龟甲网之间产生松动、脱落。

2.1.4 耐磨弯头在安装环境下可靠稳定工作。

2.2 送粉管道耐磨弯头制作的要求

2.2.1为保证送粉管道耐磨弯头的性能,其制作过程应按评定合格工艺进行。

2.2.2 采用的技术标准:耐磨管道技术条件DL/T680—1999。

2.2.3 耐磨弯头组件表面质量要求:管道内外表面应平整光洁,无毛刺、毛边、粘砂、多肉或缺肉,无裂纹(管道内壁允许有微裂纹)、疏松、气孔或气泡。2.2.4 耐磨弯头组件的详细结构尺寸(如弯曲段弯曲内径、焊接段长度、进口/出口段长度、数量、重量等参数)详见附表一所列。

2.2.5 耐磨弯头尺寸偏差应符合产品图纸的要求,所用钢管的尺寸、性能等参数应符合GB3092、GB8162、GB8163的规定。

2.2.6 耐磨弯头的龟甲网表面应平整无裂纹、气孔、夹杂物,高度公差±0.5mm,厚度公差±0.25mm,相邻钢带错边不大于0.5mm,连接间隙不大于1mm,形状应符合图纸要求。材料应符合GB912的要求。

2.2.7 耐磨弯头角度应准确,弯头端面与管道中心线应成直角,不可扭曲。其长度和直线度误差分别不超过1%及2%,弯头角度误差不大于±0.5%。

2.2.8 耐磨弯头与管道的焊接采用手工电弧焊接,卖方应对管道焊接面进行焊接工艺处理,并按要求打好坡口,以满足现场手工电弧焊焊接。

2.2.9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提供加工制造图纸供买方确认。所有管件均应按买方最终确认的图纸及有关要求加工制作,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2.10 设备零部件应采用先进、可靠的加工制造技术,应有良好的表面几何形状及合适的公差配合。

2.2.11 所有重型部件均应设有便于安装起吊或搬运设施。

2.2.12 耐磨弯头上应用箭头表示介质流向和订货编号。

3. 质量保证

3.1 耐磨弯头的设计、安装、材料和制造,应符合现行使用的有关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或企业的标准。卖方在此列出所采用的标准:这些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3.1.1 焊接件通用技术要求,JB/ZQ4000.3

3.1.2 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GBN1800-1840

3.1.3 焊缝代号,GB324

3.1.4 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及尺寸,GB985

3.1.5 产品标牌,GB/T13306-1991

3.1.6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1-2000

3.1.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 223-84-2009

3.1.8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板及钢带,GB912-2008

3.1.9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3092-1982

3.1.10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1999

3.1.11 致密耐火浇注料气孔率和体积密度试验,YB/T5200-1993

3.1.12 致密耐火浇注料常温抗折强度和耐压强度试验方法,YB/5202-1993 3.1.13 耐磨管道技术条件,DL/T680-1999

4. 清洁、油漆、包装、装卸、运输与储存

4.1 清洁

卖方提供的设备在出厂前必须彻底清除干净,然后用牢固的端盖封好。4.2 油漆

设备所有部件的金属表面均应在出厂前进行净化和油漆(两道底漆、两道面漆),设备的油漆质量,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考虑设备安装地点和当地大气环境的影响。

4.3 包装、装卸、运输

4.3.1 设备应适合于运输,除大型结构外所有拆散件均用板条箱或其他包装箱包装并标上相应的符号后再发运。如为了运输安全起见而在内部采用适当的临时支撑的货件,应明显地标上诸如“在安装完成后或运行前必须拆去内部支撑”之类

的标记。

4.3.2 设备应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变形。

4.3.3 所有孔、管接头以及法兰、螺纹和末端焊接的连接件,都应有保护装置,以防止在运输和保管期间发生损坏腐蚀和掉进其他物件的现象发生。

4.3.4 设备包装前应涂有防腐漆,以便在运输保管中起防腐作用。

4.3.5 凡电器电子设备须严格包装,以确保不致在运输和保管期间损坏,并防止受潮和浸水。

4.3.6 每台产品在明显处固定产品标牌,其型式及尺寸应符合GB/T13306-91《产品标牌之规定》,并标明以下内容:

4.3.6.1 制造厂名称。

4.3.6.2 产品名称与型号。

4.3.6.3 出厂编号。

4.3.6.4 制造日期。

4.3.6.5 设计压力。

4.3.6.6 设计温度。

4.3.6.7 检验员代号。

4.3.6.8 用箭头表示介质流向

4.3.6.9 订货编号。

4.3.7 设备包装件上应有以下标志:

1) 运输作业标志:包括防潮、防震、放置方向、重心位置、绳索固定部位等。

2) 发货标志:出厂编号、总编号、发货站、到货站、体积(长×宽×高)、毛重、净重、设备名称、发货单位、收货单位。

4.4 储存

1) 设备到达安装现场后,卖方与买方应按商定的开箱检验办法,对照装箱单逐件清点,进行检查和验收。

2) 设备到达安装现场后,应按规定储存。

5. 供货范围

5.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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