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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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3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 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节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家庭承包方式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所谓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 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 地等农业用地。
2.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说法正确的 是:(多选) A.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 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为确权性质 B. 土地承包经营权营权人有权依法将土 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互换、转让 C. 土地承包经营权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 营权互换、转让的,未经登记不生效力 D.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也 不得收回承包地
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 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2.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一方面,表明他物权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享有的物权;另 一方面,表明他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 3.用益物权是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4.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二、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用益 物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
《物权法》第13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 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 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 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节 通过其它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
一、通过其它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概念 二、通过其它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程序 三、通过其它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பைடு நூலகம்权的效 力
《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 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
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 规定。”
四、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1、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2、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 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 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 建设。”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节 房屋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主体一致的原则
俗称“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 《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 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 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并处分。” 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种立法据说是为了给将来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留下足够 的空间。
第二节 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依据规定用益物权的法律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民法上的用益
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只对特别法上的物权做出了原则 性规定。该法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 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123条规定:“依 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 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第三节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一、内容不同
担保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控制以及就标的物变价 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主要内容。用益物权的主要内容是 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以及使用、收益。 二、客体不同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 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 或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 权利。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他人
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一定的范围内加 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 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二、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物权。 《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
具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的使用权以 及地役权。
而 《水法》 、《矿产资源法》 、《渔业法》 、《海域使用 管理法》等单行法律中规定的用益物权,如取水权、海域使用权、 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就是我国的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存在 以下差异: 其一,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属于比较纯碎的私权 利即民事权利,大多依据法律行为产生; 其二,通过漫长的社会实践,民法上的用益物 权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其三,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并不牵涉很多民法 理论问题,由经济行政法加以规定。
这一划分主要是由承包的对象的不同决定 的。
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差异 在于: 1.承包的对象不同。
其他方式承包的对象仅限于四荒土地的使 用权,而家庭承包的对象既包括耕地、林地、 草地等最重要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也包括 四荒土地的使用权。 2.承包的主体不同。
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而其他方式承包的主体还可以包括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物权法》第126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 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 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 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两类: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与通过其他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 商等)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国 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 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 用权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 为。
5.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 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 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 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6.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包括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
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 农业生产。”
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 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 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 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 设。” 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具有稳定性。
三、土地承包合同 《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
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 立。”
《物权法》第130条:“承包期内发包 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
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
《物权法》第131条:“承包期内发包人 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特征 (1)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都享 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 土地的权利。 (2)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 承包方。
二、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程序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 (3)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物权法》第143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 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何具有范围如此广泛的权利,关键原
因在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不能流转。在我国的 土地登记制度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 地使用权一并属于基础权利登记,而非他项权利登记。这就使 得我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于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中的地上权。
《物权法》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 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 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 以其他方式流转。”
1.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 些表述是正确的?
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 立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 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 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 者地下分别设立。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 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 用益物权。” 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具有法定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都是由法律、
法规加以规定的。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 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新型物权,它反映了我
国经济体制改革后产生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 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一、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 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 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 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 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二、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村土地为客体的一种用 益物权,因此也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 农民集体 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 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 营制度。”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3.承包期限不同。 《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至七十年。”
而对于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 续期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4.权利内容不同。
《物权法》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 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 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担保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还可以 是权利。而用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不动产。 三、独立性不同
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无须与债权相伴而生。担保 物权必须与债权相结合,具有从属性的特征。 四、权力实现的时间不同
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因此一 旦某人取得用益物权,其权利即告实现,担保物权只有当债务 人届期不履行债务,而担保物权人实现其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人才获得了实际的价值。
第三节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家庭承包方式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所谓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 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 地等农业用地。
2.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说法正确的 是:(多选) A.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 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为确权性质 B. 土地承包经营权营权人有权依法将土 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互换、转让 C. 土地承包经营权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 营权互换、转让的,未经登记不生效力 D.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也 不得收回承包地
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 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2.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一方面,表明他物权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享有的物权;另 一方面,表明他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 3.用益物权是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4.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二、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用益 物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
《物权法》第13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 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 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 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节 通过其它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
一、通过其它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概念 二、通过其它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程序 三、通过其它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பைடு நூலகம்权的效 力
《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 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
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 规定。”
四、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1、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2、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 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 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 建设。”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节 房屋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主体一致的原则
俗称“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 《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 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 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并处分。” 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种立法据说是为了给将来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留下足够 的空间。
第二节 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依据规定用益物权的法律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民法上的用益
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只对特别法上的物权做出了原则 性规定。该法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 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123条规定:“依 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 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第三节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一、内容不同
担保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控制以及就标的物变价 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主要内容。用益物权的主要内容是 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以及使用、收益。 二、客体不同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 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 或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 权利。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他人
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一定的范围内加 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 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二、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物权。 《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
具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的使用权以 及地役权。
而 《水法》 、《矿产资源法》 、《渔业法》 、《海域使用 管理法》等单行法律中规定的用益物权,如取水权、海域使用权、 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就是我国的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存在 以下差异: 其一,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属于比较纯碎的私权 利即民事权利,大多依据法律行为产生; 其二,通过漫长的社会实践,民法上的用益物 权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其三,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并不牵涉很多民法 理论问题,由经济行政法加以规定。
这一划分主要是由承包的对象的不同决定 的。
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差异 在于: 1.承包的对象不同。
其他方式承包的对象仅限于四荒土地的使 用权,而家庭承包的对象既包括耕地、林地、 草地等最重要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也包括 四荒土地的使用权。 2.承包的主体不同。
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而其他方式承包的主体还可以包括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物权法》第126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 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 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 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两类: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与通过其他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 商等)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国 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 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 用权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 为。
5.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 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 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 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6.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包括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
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 农业生产。”
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 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 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 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 设。” 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具有稳定性。
三、土地承包合同 《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
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 立。”
《物权法》第130条:“承包期内发包 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
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
《物权法》第131条:“承包期内发包人 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特征 (1)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都享 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 土地的权利。 (2)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 承包方。
二、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程序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 (3)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物权法》第143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 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何具有范围如此广泛的权利,关键原
因在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不能流转。在我国的 土地登记制度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 地使用权一并属于基础权利登记,而非他项权利登记。这就使 得我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于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中的地上权。
《物权法》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 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 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 以其他方式流转。”
1.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 些表述是正确的?
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 立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 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 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 者地下分别设立。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 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 用益物权。” 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具有法定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都是由法律、
法规加以规定的。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 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新型物权,它反映了我
国经济体制改革后产生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 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一、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 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 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 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 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二、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村土地为客体的一种用 益物权,因此也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 农民集体 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 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 营制度。”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3.承包期限不同。 《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至七十年。”
而对于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 续期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4.权利内容不同。
《物权法》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 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 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担保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还可以 是权利。而用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不动产。 三、独立性不同
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无须与债权相伴而生。担保 物权必须与债权相结合,具有从属性的特征。 四、权力实现的时间不同
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因此一 旦某人取得用益物权,其权利即告实现,担保物权只有当债务 人届期不履行债务,而担保物权人实现其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人才获得了实际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