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习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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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最后还是被法院裁定驳回了。法院裁定驳回的主要理由是“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外,法院认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系实体审理范畴,不予置评。

法院的裁定在预料之中,但有一个疑问还有待解开。依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本案在实体审理中发现合同并未实际履行,那么拱墅区法院作为所谓的“实际履行地”法院是否还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如果没有是否需要移送?

因这个“第三款”并未在以往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出现过,我觉得这个问题还得静等案例吧。对于本案而言,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目的是给原告制造障碍,因此即便硬着头皮也是要上诉的。此外,我对民事诉讼中常用的几种拖延时间的方法进行了简单总结:

管辖权异议申请和上诉:这种方法很常见也很有效,一般能争取1-2个月。优势很明显,管辖权异议属于法定程序,法院必须等管辖权异议有终审裁定后才能进行实体审理。但是如果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被驳回,最终还是原一审法官审理,容易给法官造成不好的印象。

申请审判人员回避:这种方法也很可靠,一般争取半个月到一个月没有问题。但缺点显而易见,一旦被驳回,很容易让法官反感。因此如果是单纯的为了拖延时间,这种方法是在不宜采用。

提起反诉:依据民事诉讼法,反诉可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提起反诉后,几乎是一个新的案件程序,不仅有效的争取了时间,还能对抗原告的诉请,给原告施加压力。但如果反诉理由不成立,就浪费了诉讼费。

假意调解:对于庭审程序结束时离审限届满还有一定时间的,向法庭申请调解也能争取一些时间。优点是,实务中法官一般喜欢原被告能够调解结案,因此大多会同意给出调解的时间。缺点是调解的时间计算在审限内,并不能延长审限。

当然,马上年底了,法官结案压力很大,所有拖延时间的行为应该都会被法官反感,所以实践中还是要谨慎的结合实际情况啊。即便不考虑法官的感受,恶意拖延诉讼时间的行为既不诚信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还是慎用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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