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经理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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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交通银行连宁宁一案 (2014)温乐刑初字第398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宁宁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涉案贷款业务中严重不负责任,以贷 谋私,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 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对 被告人连宁宁在五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意见wk.baidu.com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不当, 建议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 采纳。考虑到被告人连宁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
司法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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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地区典型案例
银行客户经理涉嫌刑事犯罪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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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之社会环境
一、四万亿,信贷大跃进
二、金融危机,风险叠加 三、信用塌方,道德滑坡 四、利益博弈,民案刑化 五、法商缺乏,合规淡漠
违法发放贷款罪之历史沿革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5 年 6月 30 日发布了《 关于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 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
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例:平安银行姚杰一案 (2014)温龙刑初字第719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杰在担任银行客户经理承办贷款业务期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利用客户信任签订空白担保合同,擅自篡改双方口头约定的担保金额;又违反国家规定,在 授信、贷款调查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审慎调查贷款的相关资料,发放贷款7000万元,数额 特别巨大,造成该贷款至今未收回,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 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杰私自篡改担保金额的事实,有证人吕某、陈某甲、董某、诸 某、王某乙、叶某的证言,4600万元担保合同及鉴定意见书,2600万元担保合同的复印件, 被告人姚杰的谈话录音资料,被告人姚杰出具的《关于温州锦泰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物情况的 说明》等一系列证据证实,各证据间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姚杰及其辩护人提出 关于被告人无罪的相应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 的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标准
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决定》, 其中第九条即
为本罪之规定,这是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最初法源。
1997 年修订《 刑法》 时, 直接将《 决定》 第九条吸收改 为《 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具体规定, 并规定为两个罪 名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 , 前罪以 “ 造成较大损失” 为要件 , 后罪以“ 造成重大损失” 为 要件。
国家规定的不同解读
司法实践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违反国家规定指 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有关贷款发放条件 、程序等规 定 ; 二是认为国家规定包括法律 、 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 比如《 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三个 办法一个指引》 ;三是认为国家规定不仅包括法律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还包括商业银行内部规定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
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 以上的。
损失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银行客户经理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为视角
前言
刑法设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目的, 在于避免人情贷款、 以贷谋 私等危及贷款安全的行为, 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完整。但由于立法 上的疏漏,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构成要件存在严重的认识上的分歧, 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出罪、 入罪均带有一定的随意性, 对商业 银行的经营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在当下经济下行、信贷资 产恶化、信用缺失的情况下,银行从业人员更需警惕这一悬在头上 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2006 年 6月 29 日《 刑法修正案》第十三条对
《 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了修订。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义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
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连宁宁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
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连宁宁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结语
合规创造价值,法商智慧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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