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推动全市经济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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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推动全市经济调结构
稳增长的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发[2015]18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6
【实施日期】2015.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推动全市经济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
(青政发〔2015〕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促进我市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和经济平稳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现就运用财政政策措施推动全市经济调结构稳增长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持对企业既定的优惠政策不变
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凡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保留的,设立政策执行期限。各级与企业已经约定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应当兑现给企业的资金要按政策落
实到位。对原确定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政策,要完善政策实施方式,通过项目扶持的方式落实兑现奖励资金。
二、规范设立支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市和区(市)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要按《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执行。各级各部门对落实优惠政策所需资金,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通过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定向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或项目扶持的方式落实兑现,并通过支出预算作出安排,但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三、支持银行化解不良贷款
市财政筹措4亿元,与国有投资公司合作设立不低于20亿元的化解银行机构不良贷款资金,降低我市不良贷款率,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市财政筹措2亿元,与国有投资公司合作设立10亿元的转贷引导基金,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帮助企业破解续贷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