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洛克《政府论》中“有限政府”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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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洛克《政府论》中“有限政府”理论
字数:3237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年5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摘要
洛克的《政府论》是人类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阐述政府理论的著作,书中论述的政府理念与原则仍然是现代许多国家民主政府建立和运行的思想基础。他从人们所处的原初状态出发,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以个人天赋的自然权利为核心,追溯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并由此得出了政府权力有限的结论。
关键词:有限政府个人权利分权
人们一直不断地追寻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想政府模式,曾经把幸福的希望寄托于圣主名君、寄托在人性善上,但历史却反复印证着人的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天性。因此历史上的政府也不时地表现出行善和作恶的两重性。因而,必须建构一种以保证基本人权为前提的政治权力运作框架,以预防可能的恶。
17世纪英国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下篇中就着重探讨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思想。他以自然状态为“历史”前提,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详细论证了政府权力的来源,精心设计了一种理想的政府模式,即君主立宪制下,议会享有最高权力但又受到限制的、国家权力分立的有限政府模式。本文从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政府权力目的和权力的运行三方面来阐述洛克的有限政府论,进而给我国的宪政建设提供可供借鉴的启示。
一、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
有限政府理论的核心要素第一次被提炼为一套一致的知识传统,并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政治运动表达出来,是在英国内战期间以及光荣革命之后的辉格党人执政期间,其最重要的代表就是洛克的《政府论》。
尽管与其同时代及稍后时代的思想家一样,都把自由作为其核心概念,但洛克更强调现实的自由,而不是理念的自由,反映在宪政思想中,就是更重视采用何种现实的、可操作的宪政制度来保障自由,而不是沉湎于崇尚自由精神的理想主义中。一方面,洛克对财产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使自由更具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洛克宪政学说的现实主义色彩极浓,以至于在其宪政设计中具有妥协性和不彻底性。他指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存在自然状态。不过,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与霍布斯不同。他断定自然状态并非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个和平与自由的状态,这种状态应当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有秩序而不是放任的状态。同时,这种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这种缺陷不可避免:虽然有自然法,但是没有一个明确规定的标准作为区分是非的规则;没有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裁判;没有权力来支持正确的裁判,使其得以执行。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要有明确的公共权力与法律才能保障自由。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而且在这些权利的基础上,又派生了人们的反抗权和同意权,这些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从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或国家的转型过程中权利的留存与否是洛克社会契约论最具特色之处洛克认为人们放弃的只是部分权利,有一些权利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既然政府的起源是为了弥补自然
状态的不便,那就不得侵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享受的“天真乐趣的自由”。人是天生自由、平等和独立的,要使任何人服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只有得到他本人的同意,而这种同意须由契约表现。因此,政府的起源只能是契约,而不可能是武力征服洛克认为,按照社会契约方式建立政治社会的原则应该是:第一,每个缔约者都不是放弃全部自然权利,而是放弃部分自然权利;第二,每个缔约者把部分权利交给整个社会而不是某个个人;第三,政治社会的行动应当取决于社会的大多数;第四,政治社会依靠社会集体的力量,仍然保护缔约者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认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最大区别在于缔约者让渡权利的部分性与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因为缔约者保留了不可剥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因此,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
洛克认为,无论是立法权还是行政权都不是最本源的权力,因为它们都源于基本人权,所以它们受制于基本人权。
二、政府权力的目的是生命、财产、自由等个人权利的保障
洛克政治思想的核心和归宿是财产权。也就是说财产权是洛克思想的核心。在此,洛克首先对政治权力进行了界定,即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的福利。”他认为,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权利,国家权力的限度是由于个人权利的不可取消性。即是说由于个人权利的不可剥夺性,国家权力具有一定的限制。接着他指出,最重要的个人权利是财产权,财产权是所有权利的核心,而作为个人权利的保护者的国家必须把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作为自己的天职。但他是怎样得出这些结论的呢?
第一,他用劳动价值理论为财产权作了深入的辩护,洛克把个人的财产权利推崇到神圣以致可侵犯的地位,把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主张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应该归人类所共有,但必须得借助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才能为人类所用。而这种有效的途径只能是劳动。财产权不仅是属于人的权利,而且是其他个人权利的基础。生命权和自由权都是为保障财产权而设置的。人们只有拥有了财产权才是拥有了最基本的自由。由此,洛克得出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财产。如果人们的财产被侵犯就等于说是人们的自由和生命被侵犯,那么被侵犯的人们将与侵犯者处于战争状态,并有权将其杀害。他还着重强调未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不能除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第二,洛克主张只有取得人民的同意才能征课赋税,即征课赋税的前提是基础是人们的同意。税收是任何政府得以保存的基础,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但是,政府的赋税权力决不是以政府对财产权的某种占有为基础的,而应该成为人们为了维护自身权利自愿付费的公共权力。
第三,洛克主张当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时候,人民有权解散政府,重新组织和建立立法机关。人们就是为了保护各自的财产权才决定成立政府,也就是说政府的成立是基于财产权的保护。政府一旦侵犯了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时候,政府就没必要存在了。可见,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财产权这一理论从根本上形成了政府权力扩展的边界或底线,或者说对政府权力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控制在为公众的福利服务的范围之内,只要一超出这个范围,人民就有权罢免旧政府建立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即有限政府。
三、政府权力的运行:法治和分权
历史表明国家权力既可以保护个人权利也可以侵害个人权利。这是因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