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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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
制定本法的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和诚实的政府。
第二条
该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利用财政资金,在依法建立或者超过采购限额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商品,项目和服务的行为。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定额标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取得包括购买,租赁,佣金,就业等在内的有偿商品,项目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各种形式和类型的物品。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的建设,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理。和结构。本法所称服务是指商品和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平竞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4条
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当
地政府采购市场和该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6条
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
第7条
政府采购应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结合起来。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中央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地方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清单中包括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集中采购。
第8条
政府采购的配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中央预算规定公布。地方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决定并公布。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环境保护,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10条
政府采购应购买国内商品,项目和服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购买的商品,项目或服务不能在中国境内取得,或者不能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取得;(2)购买在中国境外使用;(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前款所称国内商品,项目和服务的定义,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的采购人员和相关人员必须避免。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和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益关系,则可以申请退出。前款所称“有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竞争性谈判中的谈判小组成员。询价采购,以及询价采购中的询价小组成员。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所有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
第十五条
购买者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代理是采购代理。分为区,自治州以上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组织相应级别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
购机构。集中式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性企业法人,负责根据采购员的委托处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满足低于平均市场价格,更高的采购效率,良好的采购质量和良好的服务要求。
第十八条
购买者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中包含的政府采购项目时,购买者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表他们进行采购;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清单中属于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对本部门和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对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