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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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个人工作顺序改革也有背景和历史原因。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建立符合专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以法官为例,我国的法官属于公务员,但一般来说,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具有行政职权,上下级之间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服从导演的安排。但是,法官行使其司法权。《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法官之间应该有平等的关系。审判长应服从首席法官,不应有法官服从首席法官。因此,有必要将法官分开,实行与其他公务员不同的管理模式。实际上,这是与行政职权脱钩,并根据法官的职业特征进行管理。由于有必要独立管理法院人员,因此有必要将其分为三类:岗位法官,司法助理和司法行政人员。职务法官是被选拔的具有管辖权的法官,辅助人员是那些没有配额的法官和文员。基本上,他们已被调任法官助理和文员。司法行政人员是非经营领域的综合管理和后勤人员。法官出任职位的比例受到限制,具体比例因地区而异,但介于30%和40%之间。例如,某个法院有100名政治和法律人员,上级法院确定其职位比例为35%,因此职位数量仅为35个。也就是说,许多不合格的法官将拥有没有管辖权,不能单独处理案件。他们可以选择担任助理或去行政部门,但是行政人员的比例是有限的。如果要输入帖子,则必须等待下一个选择。但是,邮政系统是一种动态管理机制。有入口和出口。如果做得好,您可以留下,不能辞职。法官拥有自己的专业晋升,薪水和评估系统,这些系统不再与他们的行政级别相关联。例如,在改革之前,基层法院的法官级别是三级法官,职位是法官,级别是部门成员,公务员是23级。那么薪水就是
职位薪水部门成员的工资+ 23-6级的薪水+员工级别的工作津贴+员工级别的生活津贴。改革后,根据改革,法官的等级为三级(有特定的更改方法),那么他只有一个职位(或身份,等级),即三级法官。他收到的薪水是3-4级法官薪水+副科级工作津贴+副科级生活津贴。需要说明的是,法官的津贴是按照现行政策还是按照法官职等所对应的行政职等进行改革后的薪金和津贴会比以前高。(注意:上面的数字23-6和3-4代表薪级,并且有特定的计算方法,在此不再详细列出)。这项改革影响到所有法官的切身利益(不仅限于基层)。这是司法改革的一个基本项目,随后的许多改革都应以此为基础。目前,大多数法院已经完成了这项改革,在未来的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毕竟,这项改革的步伐非常快。说出影响的好坏取决于法院的作法和人们的思想意识。毕竟,制度改革的前提应该是思想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