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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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中国铁路总公司与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管理权责,加强和规范运输集中统一指挥,落实铁路局生产经营自主权,构建市场化铁路运输管理和组织体系,增强铁路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依据国务院关于铁路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文件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铁路运输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指挥、逐级负责、全路效率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四条总公司是国家铁路运输组织的责任主体,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履行国家赋予的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职能。

主要是:运输基本规章制度的集中统一管理;路网性运输资源的集中统一布局;跨局列车开行方案和运行图的集中统一编制和调整;路网车流径路和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的集中统一管理;跨局列车运行和分界口列车交接的集中统一指挥;国铁货车的集中统一管理和调配;能力紧张去向及接卸点运力的集中统
一平衡;跨局机车运用的集中统一调配;主要干线施工维修的集中统一安排;客货运输价格及杂费的集中统一管理。

总公司为铁路局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和运力保障,最大限度地保证铁路局“有货即运、有客开车”。

第五条铁路局是安全、生产、营销、服务的责任主体,在服从全路运输集中统一指挥、完成公益性运输和重点运输等任务的前提下,充分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

主要是:承担本局运输安全主体责任;自主开展市场营销;自主配置管内运力;自主组织管内运输生产;自主开展客货运输服务。

第二章运输调度指挥
第六条运输调度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铁路局与铁路局间由总公司,铁路局管内各区段间由铁路局,一个调度区段内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第七条总公司统一管理和调配国铁货车,为铁路局实货运输提供运力支持。

根据铁路局提出的实货需求,结合各铁路局工作量、干线施工等情况,总公司确定各铁路局运用车合理保有量,以此作为日常调度生产组织的重要依据,组织分界口排空和重车输送。

铁路局应加快机车车辆周转,不断提高运输效率。

第八条总公司统一协调指挥局间列车运行,以实货运输需求和通道能力利用最大化为依据,科学编制调度日(班)计划,盯控分界口列车交接,及时做好车流调整。

铁路局加强管内运输
组织,加速车流移动,保证分界口列车交接按计划兑现,实现分界口畅通有序。

相邻铁路局间在分界口列车交接工作上,应保持密切联系,对出现的问题,双方应主动协商解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向总公司上报,由总公司解决。

第九条总公司根据运量安排、运行图调整、新线投产等情况,对跨局机车运用实行集中统一调配,实现干线和跨线牵引定数的衔接、匹配。

总公司组织协调日常跨局机车运用,合理调整跨局机车分布,满足分界口列车交接机力需求。

铁路局根据日(班)计划提供质量良好、数量充足的机车和机班,优先满足跨局机车运用,保证区段、摘挂、小运转列车机车使用需求。

铁路局应严格执行总公司机车调整命令,不得以机车控制邻局交接车。

第十条重点物资运输和公益性运输实行运力优先政策。

总公司和铁路局应确保完成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国际口岸运输等任务。

第十一条施工计划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总公司负责编制全路繁忙干线集中修年度轮廓计划,审批总公司负责管理的全路繁忙干线、干线施工项目和其他负责协调的施工项目的施工轮廓计划。

铁路局根据总公司批复的施工计划和自管施工安排,负责审批本局管内月度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总公司、铁路局、站段建立完善三级应急指挥体系,遇铁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设备故障等突发情
况,按规定响应等级和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处置应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对运输秩序的影响,防止次生事故和灾害发生。

第十三条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强化调度统一指挥,维护调度指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建立健全铁路运输企业积极主动服从和服务于全路整体利益的激励约束机制,总公司制定运输组织考核办法,以分界口列车交接、排空、卸空车、机车车辆运用效率、外局机车占用、客车及货物快运列车正晚点、调度工作质量等为主要内容,对铁路局实施考核;总公司建立对铁路局执行运输纪律的评价制度,对不执行调度命令和违反调度纪律的追责制度。

第三章运输基础管理
第十四条列车运行图编制实行分级管理。

总公司负责制定列车运行图编制管理规则,统一规范列车分类、列车车次等主要技术标准。

跨局列车运行图、主要干线和通道能力紧张区段列车运行图以及干线施工维修天窗,由总公司组织铁路局编制;铁路局管内列车运行图由铁路局自主编制,并报总公司核备。

列车运行图涉及的主要技术作业标准原则上应全路统一,由于设备条件限制不能执行统一标准时,由铁路局组织查定并报总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货物列车编组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实行分级管理,做到局部服从整体,管内服从跨局。

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由总
公司组织铁路局编制和调整;铁路局管内货物列车编组计划由铁路局负责编制和调整。

货物列车编组计划编制和调整后,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由总公司公布,铁路局管内货物列车编组计划及与本局有关的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由铁路局一并公布实施,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全路车流径路除规定的特定径路外,按最短径路办理。

总公司统一制定和发布全路特定车流径路,根据路网能力和货流车流变化及时优化调整路网车流径路,最大限度地实现路网能力利用最大化。

铁路局根据实际需要,向总公司提出特定车流径路的调整建议,由总公司综合平衡路网能力后进行调整。

在不引起外局车流径路改变及造成外局通过车流量变化的前提下,对只涉及到管内车流的特定径路,由铁路局自行规定,报总公司备案。

遇自然灾害、事故等中断行车或车流严重积压、堵塞时,可采取车流迂回调整措施,原则上跨局车流迂回由总公司发布调度命令,局管内由铁路局调整。

第十七条总公司统一公布国家铁路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营业线名、站名、运价里程、客货营业办理范围、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等运营基本条件,公布国家铁路开办客货营业及合资、地方铁路办理客货直通运输。

铁路局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提出管辖范围内铁路线路和车站开办客货营业或直通运输申请,提出客货营业线名、站名、运价里程、客货营业办理范围及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等申请。

第十八条总公司负责货物装载加固定型方案和试运方案的审批管理,审核公布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线路。

铁路局负责货物装载加固暂行方案和比照方案的审批管理,审核公布办理超限、超重、超长货物运输的车站(含与车站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总公司负责制定运输基本规章制度,即运输管理的基本要求及需要在全路统一的运输管理规定。

铁路局以运输基本规章制度为基础,针对本局实际,细化为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办法、岗位作业标准等,规范管内运输组织与安全生产。

下级运输规章制度必须服从上级运输规章制度,各专业规章制度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得相互抵触,出现矛盾。

第二十条总公司负责制定职工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铁路局按照总公司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落实职工队伍建设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坚持运输十八点报告统计和运输分析制度,严格执行相关统计规则。

总公司对铁路局运输十八点报告统计和运输分析工作定期考核评比,督促铁路局提高运输统计分析工作质量。

第二十二条根据新线投产、技术装备水平、运输组织改革等情况,优化运输生产力布局和站段管理结构。

总公司制定布局调整原则和指导方案,协调组织铁路局实施布局调整工作;铁路局对所属运输站段的调整提出建议方案,报总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制定专业管理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对铁路局专业管理情况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四章运输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总公司负责搭建全路性客货营销技术平台和服务平台,制定客货运输合同基本条件,协调指导铁路局开展市场营销。

铁路局承担客货营销的主体责任,自主开展市场营销。

第二十五条跨局旅客列车由铁路局根据客流需求和效益评估提出开行方案建议,总公司负责汇总平衡、统筹协调,并根据运力资源条件、客运市场情况和开行效果预评估审核批准。

在不影响直通列车开行的前提下,管内客车的开行由铁路局自主安排。

合资铁路旅客列车开行方案按《合资铁路旅客列车开行方案编制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负责跨局货物快运列车的组织和管理。

铁路局负责管内货物快运列车的开发和管理,并向总公司提出与本局相关的跨局货物快运列车的开行需求。

鼓励铁路局建立区域运输协调机制,开发邻局间或区域内的货物快运列车。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统筹规划全路门到门运输及物流发展战略,统一规划设计全路性物流服务品牌和服务标识,统一规范全路车站门到门运输办理条件;搭建跨局物流服务平台,协调重点跨局物流项目运作,推进与大型物流企业的战略合作。

铁路局落实总公司物流服务规划和相关制度办法,自主拓展并组织实施
门到门运输服务项目,积极开发大客户物流总包业务和跨局物流合作项目,加强门到门运输服务能力建设,拓展全路门到门运输网络。

第二十八条加强和规范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工作,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基础设施建设。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总公司制定接轨管理办法,明确接轨的基本条件、办理流程等相关内容,对铁路局专用线接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铁路局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铁路局对专用线安全运营加强检查。

第二十九条国铁运价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化导向管理机制,总公司对客货运输价格及杂费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铁路局应严格执行国家、总公司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有关规定,实行货运“一口价”收费,做好市场价格调查与报价,加强计费制票管理,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第三十条总公司负责全路集装箱、特货、行包等专业运输业务的规章制度制定和运输条件管理,统一规划设计有关信息系统,协调专业运输公司与铁路局之间的业务关系,做大做强专业运输业务。

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应加强合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拓展全程物流业务。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统筹全路危险货物安全防范设备设施的配置规划,负责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等新运输条件管理工
作,负责批准新增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办理限制。

铁路局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危险货物承运、装卸、运输、到达交付等工作,确认批准管内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

第三十二条总公司负责全路保价运输管理,制定保价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赋予铁路局一定的保价费率浮动自主权。

指导监督铁路局代理运输保险工作。

铁路局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优质保价运输服务。

第三十三条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实行协议制管理。

总公司制定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跨局过轨运输方案,负责过轨运输协议要约的受理和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及相关管理工作;铁路局负责管内自备铁路车辆过轨运输协议的签订及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履行过轨运输协议。

第五章运输服务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实现旅客“安全出行、方便出行、温馨出行”常态化。

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需要,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统一制定完善运输服务质量企业标准和管理规范。

铁路局负责落实企业服务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根据本局实际,细化、拓展和丰富服务内容,制定实施具体的规定和办法。

第三十五条铁路局应广泛开展“立标、学标、对标、达标”活动,使标准化作业成为职工的自觉行为。

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化的管理机制,强化达标考核,促进服务标准得到有效落实。

积极培育客货运输服务品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第三十六条客运实行“实名制”,货运实行“实货制”。

铁路局应按规定实施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保护所获取的车票实名制信息;坚持按实货直接敞开受理货运需求,按实货组织运输生产。

第三十七条总公司建立以旅客货主满意度、旅客货主投诉、媒体曝光等社会评价为主,内部检查为辅的铁路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对铁路局服务质量实施考核。

总公司建立健全全路客货运输服务质量网络监督监察机制,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对全公司客货运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监察;铁路局在总公司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局运输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加大对管内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

铁路局应利用客户服务中心,建立客户投诉处置制度和工作机制,及时提出办理意见,抓好整改落实。

第三十八条总公司负责组织建设全路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统筹客货运输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

铁路局依托电子商务平台,转变运输生产经营方式,优化内部作业流程,简化业务办理手续,提升客户服务质量。

第六章运输设备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铁路局结合线路能力变化和运输生产实际等,提出机车、客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铁路救援起重机等配置和局间调拨申请。

总公司综合考虑运输需求、线路特点、检修布局、机型车型相对集中等因素,确定配置和调拨方案,并组织实施。

铁路局自主安排管内机车、动车组、客车等设备配置和调拨。

与非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机车车辆等移动资产调配,属于市场交易行为,依法合规办理。

第四十条总公司统筹规划全路检修资源布局,制定运输设备设施运用、管理、检修和维修的规章制度,负责安排国铁货车检修任务;对重大设备惯性故障和影响运输安全的设备病害,提出年度专项整治意见,指导铁路局开展专项整治。

铁路局是实施运输设备设施检修维护的责任主体,制定检修维护细则、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修程和周期对运输设备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开展专项整治,确保设备质量安全可靠。

第四十一条总公司建立运输设备质量情况定期统计分析和重大质量问题通报制度,不定期开展设备质量检查。

铁路局严格落实设备修程修制和维护资金投入,建立健全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做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质量跟踪与反馈;总公司制定设备质量鉴定或评价标准,铁路局每年定期组织对运输设备设施进行质量鉴定,评价设备质量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设备整修,恢复设备质量状态。

第四十二条总公司制定铁路运输设备设施技术发展路线
和主要技术规范,拟定总公司技术标准和铁路专用产品标准性技术文件,提出并公布重要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提出铁路专用设备监造范围及监造管理要求,指导实施铁路专用设备监造。

针对实际运用需求,组织实施运输设备产品标准化、简统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技术改进和关键技术攻关。

铁路局和相关单位在设备采购、运用和检修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公司确定的技术标准或标准性技术文件。

第四十三条总公司加强新线开通运营管理,指导铁路局开展提前介入和运营准备工作,协调解决遇到的主要问题。

铁路局在工程建设后期,按照管辖范围,组织相关专业提前介入建设管理,全面展开运营准备。

铁路局在新线经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具备开通运营条件后,向总公司提出开通运营申请,总公司审核批准开通初期运营。

第四十四条总公司负责统筹规划路网性运输急需“短平快”项目,根据运输安全和生产经营需要,推进干线限制区段能力扩充、主要枢纽点线能力协调和重点客货运基础设施配套。

铁路局负责本局管内运输能力适应性分析,提出运输急需项目建议方案,组织实施局管内运输急需项目。

第四十五条按照信息化总体规划,总公司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路性运输信息化项目建设,核准铁路局运输信息化应用开发计划,推进运输信息应用集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及开发利用,推进运输业务流程再造与优化。

铁路局按照总公司统一部署,参
与业务需求分析,组织项目在本局的实施,负责系统应用、运行维护和人员培训等。

根据本局运输生产需要,按照总公司统一的技术路线和标准,组织开展适应性应用开发。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铁道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全路运输管理的实施意见》(铁运[2011]99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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