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要注意的问题——以相关主体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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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注意问题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主体的适格性

(1)注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适格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所以,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说,首先其自身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再次其公司内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也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具体资质参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关于资质问题要展开的话我再补充)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 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 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 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 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2)注意业委会的适格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对方,业委会的适格与否也是决定合同效力的关键,所以物业服务企业一定要特别注意业委会的资格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组织,是业主的一种自治组织,其代表业主为业主利益而行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标志着前期物业管理的结束,物业管理进入正常的日常运作阶段。

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11 条、12 条),否则,其所签订的合同有可能会因主体不合格而使合同存在瑕疵。(无效或被撤销)

2、明确合同内容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有言在先,在合同签订时对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在将来发生纠纷时,可以促成纠纷的顺利解决。如果约定不明,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物业服务活动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服务内容丰富、范围较广,每个小区的具体情况又各不相同。由于认知上的差异,很可能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出现偏差,产生矛盾。因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双方来说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物业服务合同中容易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的部分主要有:(1)收益归属:车库、车位的收益归属,供暖、公共部位广告、地下室出租的收益归属,其他公共部位收益的归属;(2)服务范围和标准:哪些事项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哪些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哪些服务可以另行收费,哪些不应当另行收费;约定应符合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试行)一级、二级还是三级标准,如果有超过或低于该标准的特别约定应另行写明(3)物业费收

费标准、时间和方式,何种情况下业主享有拒交物业费的抗辩权,无正当理由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违约责任;(4)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有的物业公司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而物业服务合同对此却没有相应规定,引发一系列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5)合同终止的条件:期满解除或提前解聘或不可抗力,明确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主委员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除经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提前解除合同;(6)合同终止后的交接:物业公司在合同终止后向业委会移交公共部位和物业管理资料的期限和方式,明确需要移交的部位和资料目录,财务的交接。

所以在一般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委托的管理服务至少应包括五个层次的约定:

(1)委托项目

委托哪些管理服务项目应逐项写清。如“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委托最主要的是公共性服务项目,应逐项给予明确;同时哪些项目允许物业管理企业分包,对分包的原则要求和限制条件,也应给予明确。

(2)各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各委托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应表述清楚,越详细越好。如房屋的使用、养护、维修;路灯、园林绿地、机电设备、电梯、自行车房(棚)、消防、停车场、休闲广场、连廊、沟、渠、池、井、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使用、养护、管理和维修等。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项目内容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

环境卫生包括哪些部分,楼梯、楼道、场地、庭院哪些委托,哪些不委托。

不同性质的业主和不同类型的物业在某些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上是有很

大差异的。这些差异和区别除在招标书中明确提出外,还应在合同谈判时给予准确界定。如部队和一些政府机关在“保安服务” 这一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上与普通住宅区和写字楼就是有较大区别的。

(3)服务质量与标准

各委托项目具体内容的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在定性的基础上能量化的尽可能给予量化。这种量化标准有两个层次,一是工作量的量化,二是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量化。如垃圾清运要一天一次,还是二天一次,这是对工作量的量化;而环境卫生的清洁标准则属于质量检查评定的标准。要注意在明确质量标准时要少用或不用带有模糊概念的词语,例如“整洁”,因为是否整洁不易作出准确判断。

目前,不少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对质量标准阐述不准确。对此,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

行)》(中物协[2004]1 号),各地行政管理部门也颁布了各地物业管理

服务的等级标准,这些可作为合同谈判签订时的参考和依据。

4)管理和服务费用

各委托项目在上述的管理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下应收取的相应合理的成本或支出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是分档次的,不同档次收取的费用是有较大差异的。在明确了委托项目、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后,费用的确定往往是双方争论和讨价还价的焦点。在确定合理的费用时,要经过详细的内容测算和横向比较。无论是采用包干制取费,还是酬金制付费,双方都应经过一定的测算和对比。各地物价局颁布的指导价应视作一个参考依据,各物业区域的规模大小与构成均不同,对最终取费标准还应详细讨论确定。

(5)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奖惩约定条款物业管理委托的甲乙双方应争取双

赢的结果。在物业服务合同谈判中,应对物业企业的工作有相应的奖惩条款。目前,各法规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对由于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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