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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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一.加工贸易的概念

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三.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

四.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

五.进料加工复出口物资退(免)税运算

六.进料加工复出口物资视同内销征税政策

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一.加工贸易的概念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财务核算方式、海关监督程序和税收征管方法的不同确定。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物资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加工生产成物资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一样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按照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对开信用证,两信用证之差为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的确定,一样以海关核签的加工物资报关单和加工登记手册为准。

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一)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分别采纳了不同的税收政策

1、对特准设置的保税工厂,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2、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按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

3、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企业,其进口料件可按照《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可按实际出口情形向海关申请补税或退税。

(二)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能够享受以下税收优待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物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出口物资所耗用的国内物资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三.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

(一)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按照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征税率运算税款予以抵扣。物资出口后,比照一样出口物资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运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税率运算税额并予以扣减。

(二)来料加工办理免税证明的规定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托付加工物资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物资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物资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补税和处罚。

四.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

(一)进口料件的备案登记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载有《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所需使用的进口料件,在向海关申请进口免税之前,必须持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送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并留一份“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备查。

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印章的“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方能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减免税手续。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按照留存的一份“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将有关进料名称、数量、金额、进料日期、进料企业等情形一一登记,以此作为检查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抵扣税款咨询题的依据。

出口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已签发的“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

(二)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报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批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主管征税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机关在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从应退税额中扣抵。

1.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3)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料件海关代征增值税的完税凭证;

(4)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6)进口合同;

(7)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外贸企业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二联由主管退税机关留存;第三联由外贸企业留存;第四联由加工企业交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

(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物资的“免、抵、退税”治理中,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分为“实耗法”和“购进法”两种。证明采纳预出具的方式,即由生产企业在申报系统中进行“模拟出具免税证明”并打印后,报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签章。

★购进法下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

1.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料件进口后,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按照取得的进口物资报关单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据以确定当期可开具《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物资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物资征税率-出口物资退税率)

3.企业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4、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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