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的法治思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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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主张‘‘缘法而治“,也就是依法治国。
他认为,依法治国,整个国家就有了判断的准绳,建立起正常的株序,国家才能保持稳定,才能得到发展的基本条件。
商鞅认为:“有主无法,与无主同,”君主进行统治,是离不开法的,君主的统治,就是按照法律行事。
一英明的君主必须立法分明。
明主慎法制,商鞅要求君主治国理政要以法律为准绳。
他要求“君好法”,但又说“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法应当是君臣共同遵守的原则。
以法治国,国家政治有法律指导,也多少受到法律的制约,这无论对谁而言,总要比无法无天要好。
尽管商鞅也主张专制的君主权力,但按照他所设计的体制,君主毕竟不可能一个人代替整部国家机器,因此,总还是要受法律的制约的。
一、治国三要素——法、信、权
商鞅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日法,二日信,三日权。
”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商鞅心目中的治国三要素。
而要中之要,则是法,这是一个国家政治上最主要的。
商鞅认为,法,一是君早共同遵守的,信,是君臣共同确立的,只有权,才属于君主,由他单独掌握。
君与权贵无论是谁,都不能“释法而任私”,不能“以私害法”,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国家必乱。
商鞅为国君树立了一个理想的模范形象,这就是“明主”,明主一要任法,二要重信,三要爱权珍惜自己的权力。
分开来看,法、信、权三者都为人们所熟悉,对它们各自的意义,也没有什么争议,而把三者联系起来加以思考,并且从中看出依凭和制约机制,这是商鞅的卓绝不凡之处。
权属于国君,但要依法用权,法与信,为君臣共有,谁都不应违背,这样,国家就会有良好的政治秩序。
这一理想模式的设计,表现了商鞅政治思想的深刻。
商鞅一再提及法律、法令都要切合实际,他说“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这些言论都蕴含着这样一个深意:即立法、治国都要符合国情。
商鞅法的内容,明显地具有秦国的特点,这说明,商鞅制定政策是有的放矢的,是考虑了秦国的国情民情的。
类似于我们今天常说的“从实际出发”,虽然商鞅没有把这条真理表现出来,但他多少还是意识到了。
商鞅“法治”思想核心——赏、刑理论剖析。
商鞅“法治”思想中有一根贯穿始终的主线一刑赏二柄,这也是他厉行“法治”的关键所在。
他主张:“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
文武者,法之约(要)也。
”因在变法实践中,实施更多的是刑罚尤其是重刑,致使专任刑罚成为其“法治”思想的最显著特征。
事实上,在强调严刑酷法的同时,商鞅对奖赏也是十分重视的。
商鞅为论证君王治国需有奖赏,举例说:“昔汤封于赞茅,文王封于岐周,方百里。
汤与桀战于鸣条之野,武王与纣战于牧野之中,大破九军,卒裂土封诸侯,士卒坐陈者。
里有书社,车休息不乘,纵马华山之阳,纵牛于农泽,纵之老而不收。
此汤、武之赏也。
”也就是说,早在商汤和周武王时期,就已认识到奖赏对治国的重要性。
商鞅之所以看重奖赏,是因为在他看来,公正高明的奖赏并不浪费财物,反而能鼓舞士气、强盛兵力。
在《赏刑》篇中,他说:“赞茅,岐周之粟,以赏天下之人,不入得一升;以其钱赏天下之人,不人得一钱。
故日:百里之君而封侯其臣,大其旧;自士卒坐陈者,里有书社;赏之所加,宽
于牛马者;何也?善因天下之货,以赏天下之人。
故日:明赏不费。
”这种理论在商鞅变法实践中得到了应用。
《史记·商鞅列传》载,商鞅在变法之初,“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5kf-j 者予十金。
民怪之,莫敢徙。
复日:‘能徙者予五十金’。
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
卒下令。
”。
‘这是广为流传的立木为信的故事,它消除了人们对他的新法的担心和顾虑,树立了新法的威信,表明在法律面前有令必行,同时也说明奖赏是商鞅历行“法治”的手段之一。
作为厉行“法治”的代表,商鞅在对待奖赏方面是有着严格要求的,即必须“壹赏”,统一奖赏的标准。
赏的重点是军功,赏的对象是有功于农战和告奸的人。
“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异施也。
”对“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如果“授官、予爵、出禄不以功,是无当也”。
要真正做到“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从而驱使百姓勤于农战。
二、“退德”、“重刑”的法律至上观
(一)“退德”主要表现在强烈的德法对立和反对儒家、道家等他所认为的异端邪说。
商鞅认为,要使社会完全保持在农战的氛围之中,必须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任何与法治相抵触的思想和意识形态必须彻底根除,“统一全民的心志和力量,划一国君的好恶和刑赏,国家才能强盛富有”。
儒家是商鞅的最大敌人,为了防止儒家的“礼治”、“德治”思想对推行“法治”造成不良影响,商鞅提出“烯《诗》《书》而明法令”的主张。
(二)商鞅对执法抱着坚定、严厉的态度,永不妥协、决不让步。
商鞅非常重视法律的执行,其法律至上的观念主要体现在法律执行即对刑赏的态度上,用“重刑”来体现法律的尊严。
对于刑赏的态度,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表现出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从“重刑重赏”、“重刑轻赏”到“重刑不赏”,可以看出商鞅刑赏态度的些微变化,但“重刑”是贯穿始终的。
商鞅用“以刑去刑”来解释重刑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重刑寻找理论依据。
他还系统阐述了“重刑无刑”的思想,以此进一步证明“重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商鞅能够从“无刑”、“去刑”的角度去说明“重刑”的合理性和重要性是十分可贵的,这说明他已经初步接触到法律的至上价值的议题。
商鞅主政时期以及此后的秦国,都是强调法律至上,强调严刑酷法的。
因此,对人民施刑不分等级、肆意加重之刑,夸大了尉家暴力机器的镇压作用。
但足相对于贵族特权社会的人治和法因人异而言,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当然“退德”、“重刑”所体现的法律至上观,是有历史局限性的。
“在任何个人或集团专制的地方,法律都只能是人为的奴仆而非至上的主治者。
——可以肯定地说,在人治时代,不存在法律至上,即使统治者对其极度推崇,即使法律被置于一般臣民之上,但相对于君主,它只能屈居其下”。
三、“刑无等级”、“不赦不宥”的法律适用平等思想
商鞅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
他将法律视同称轻重的权衡,量长短的尺度,判断是非功过和行使赏罚的公平标准。
他一向反对“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否定奴隶主贵族的特权,主张法律的统一性和平等性。
他说:“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商鞅强调
在行赏施罚上应当做到“不失疏远,不违(避)亲近”,即不分亲疏远近,有功必赏,有罪必罚。
商鞅关于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观点,表述得很明确。
但是,正如前面所述,商鞅的“法治”思想是以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为出发点的,因此他所主张的法律适用平等是打折扣的,不可能是真正意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商鞅主张的“不赦不宥”,当然不包括君主犯法(也许在商鞅的思想中根本不存在君主犯法的概念),而且对君主的近亲也要有所变通。
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于是太子犯法。
卫鞅(即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将法太子。
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
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
”面对太子犯法,商鞅也只好提出拿太子的老师做替罪羊的变通办法。
虽然,商鞅提出的法律适用平等的思想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在当时等级森严的社会里,提出“刑无等级”的思想,确实需要很大的勇气。
第四、商鞅提出“不法古,不循今”的立法思想,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认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1,锐意革新,为后世变法维新创立礼楷模,给变法提出了理论基础。
后世的改革家们为了激励自己,也借鉴商鞅的理念,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一股变革维新的活力,使中国古代的仁人志士根据当时之情况提出变法主张,改变沉积的弊病,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宋代王安石变法,在遭到众人非议时,便提出了“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的“三不”。
明朝张居正变法也提出了“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
便俗为宜”的主张。
四、“农战论”——商品经济的灾难
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
”(《农战》)商品经济则不利于法治的推行,不利于富国强兵。
他说:“豪杰务学《诗》、《书》,随从外权;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
民以此为教,则粟焉得无少,而兵焉得无弱也?……夫民之不可用也,见言谈游士事君之可以尊身也,商贾之可以富家也,技艺之足以糊口也。
民见此三者之便且利也,则必避农。
……故其境内之民,皆化而好辩,乐学,事商贾,为技艺,避农战,如此则不远矣。
”(《农战》)由此可以看出,商鞅不仅认为商品经济不利于富国强兵,而且将其与国家的兴衰联系起来,认为发展商品经济必将带来亡国之灾。
所以商鞅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对商品经济采取了限制打击措施。
他主张通过提高粮食价格,加重征收商品贸易的税赋来控制从事商品经济的人员数量。
对此他论述到:“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
……食贵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
食贵,籴米不利而又加重征,则民不得无去其商贾、技巧而事地利矣。
故民之力尽在于地利矣。
”(《外内》)同时,商鞅还对从事商品经济的人员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
据《史记》记载:“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②即对从事商品贸易不事农业生产而贫者罚作奴隶。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商鞅实行的所谓法治是与商品经济相分离的法治,因而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可以讲,他的这一“重农抑商”的法治思想影响了中华帝国两千余年,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灾难性的危害。
②《商君书·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