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岛的伦理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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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岛的伦理学问题
[摘要]弃婴岛又称为婴儿安全岛,它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弃儿收容场所,目的是为了防止
弃婴在野外遭受不良环境的侵害、延长婴儿存活时间。
目前对于弃婴岛利弊的争论还无定论。
支持者认为弃婴岛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避免弃婴遭受二次伤害。
但是反对者认为弃
婴岛变相鼓励了弃婴行为,违背伦理道德要求。
针对弃婴岛面临的困境,笔者提出了几项
建议包括:宣传产前检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行残婴安乐死的探讨以及收养制度的建
立等。
本文对弃婴岛的伦理学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字]弃婴岛婴儿安全岛残婴伦理学法律产前检查安乐死
一、弃婴岛的由来
“弃婴岛”又称“婴儿安全岛”,在国外还被称为“婴儿保护舱”,它是专门收容被遗弃
儿童的场所,一般都配备齐全的医疗设施。
建立“弃婴安全岛”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弃婴在
野外遭受不良环境的侵害、延长婴儿存活时间。
弃婴岛内设有婴儿保温箱、延时报警器和
儿童床等。
岛内接受婴儿后,延时报警装置会在5-10分子后提醒福利院工作人员到岛内查
看弃儿。
收容弃婴的举动在国外已由来已久,早在1188年的法国就有医院在沿街的窗户内放置一张
木质小床,一些因无力抚养而有意放弃孩子的人把孩子放在床上,医护人员会按照一定程
序安置这些弃婴。
近几年来中国部分地区设立的婴儿安全岛,是儿童福利机构保护弃婴生存权利的一次尝试
和探索。
中国第一个弃婴岛于2011年6月1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设立。
2013年7月,民政部门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
中心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目前,山东、河北、天津、内蒙古、黑
龙江、江苏、福建等省区市已经建成数十个弃婴岛并投入使用。
二、关于弃婴岛的伦理学争论
中国每年约有30万-40万出生缺陷的新生儿出生。
包括存活的、在不同年龄段继续被发现
和检测出出生缺陷的病例,中国实际每年的出生缺陷患儿大约有50万-60万[1]。
出生缺
陷也是儿童/成人残疾的主要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对于严重缺陷新生儿的处置方法有三
种:(1)任其自然死亡;(2)助其安乐死;(3)对其实施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1 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
弃婴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推行婴儿安全岛是否意味着对于这一犯罪行为的纵容,一直是
一个悖论。
所谓悖论的存在,无疑意味着没有完美的解决办法[2]。
弃婴岛作为一种婴儿的救助设施,一直以来它的设立都是饱受争议。
弃婴岛的赞同者认为,弃婴岛配有完备的医疗条件,设立弃婴岛可以提高弃婴存活率,保障了弃婴的生命安全,维护了婴儿的生命权,体现社会的进步以及对生命的尊重,弃婴
岛的设立可以为婴儿提供一个较好的安全环境,避免对他们的第二次伤害[3]。
虽然父母遗弃子女的行为有违人伦,但不可否认,有些父母是迫于现实而不得已放弃孩子。
比如因而
先天性残疾或身患绝症,父母经济能力有限,只能寄托于寻求社会帮助婴儿度过难关。
在
弃婴岛未出现之前,很多孩童被父母丢弃在街边、树林甚至是垃圾场,这些行为都不可避
免的给孩童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弃婴岛的出现有效地规避了此类行为,增加患儿的成活率。
即便不设置弃婴岛,遗弃婴儿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婴儿因此受到伤害甚至死亡。
弃婴者
一旦做出这种行为反悔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被人发现或劝说后将孩子带回也有可能再次实施。
设置弃婴岛即使不能规避父母弃婴的应为,但是可以为走投无路的父母提供帮助,也
使得婴儿的生命权得到维护。
而质疑者则认为,设立弃婴岛不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也与法律禁止弃婴的规定相悖。
从
法律意义上讲,婴儿属于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法律赋予这个生命
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具有充足的人格特征。
对待自然人死亡
的基本道德要求就是保持死者的尊严。
中国传统道德主张“天地万物一体之本然”,即天
地孕育的万物之间是没有薄厚之分的,残婴也有其为人的生存权利和保持尊严的权利。
遗
弃残婴显然是既不符合传统道德规范,也有悖于法律要求的行为[4]。
弃婴岛的设立在客观上也助长了遗弃婴儿的不正之风,是对遗弃婴儿行为的变相纵容和鼓励,为父母遗弃婴儿
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渠道,“帮助”他们完成了这一行为,为遗弃婴儿提供了一种后续保障。
遗弃婴儿意味着对于婴儿生命的威胁,即使能被救助中心及时发现但身心也可能会因为在
路边或者野外逗留太久而出现问题。
很多儿童被遗弃的原因是患有先天性疾病,且基本难
以痊愈。
在中国,遗弃婴儿属于违法行为,也为社会道德所不容。
弃婴岛设立之前,弃婴
父母可能会由于周围人的舆论压力、对于法律的敬畏或者担心弃婴的生命安全而放弃这种
不良行为,但弃婴岛的出现让一些执意放弃孩子的父母无后顾之忧,尤其是对于家境非常
贫困的家庭来说,弃婴在弃婴岛享受的医疗条件可能要比在家中好得多,他们选择遗弃孩
子反而是对孩子变相的“保护”[5]。
三、从伦理角度出发解决弃婴岛的困境
1.宣传产前检查,提高出生人口质量
在大部分经济状况落后的地区,孕妇文化程度低、健康意识差,没有产检检查的意识,也不注意孕期保健,很多天生患疾病或者残疾婴儿的产生都是由于孕妇产前检查不到位导
致的。
有研究表明,围产儿患病率及死亡率的一半是高危妊娠所致。
由于对产前检查不够重视、医疗资源有限等原因,孕妇不能通过产检及时发现问题,从而导致残疾、严重残疾
的新生儿比例升高。
而对于高龄孕妇、有不良生育史以及孕期服用药物的病例,通过产前
检查联合三维彩超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胎儿缺陷和畸形并且及时引产,及时发现高危妊娠并给予有效监护和治疗,从而有效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提高围产期保健质量。
这就需要国
家加大孕妇产前检查的力度以及扩宽产前检查的范围,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减少问题
婴儿的数量。
要加强孕前、孕期指导和检查,提高生育技术水平,通过源头治理,降低婴
儿出生缺陷发生率。
保护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6]。
2. 制定法律,保留反悔权
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保障安全岛的持续运行,从根本上完善我国儿童福利制度。
生命至上原则是伦理学的一条重要原则[7],因此国家在鼓励社会机构抚养以及个人领养的同时也要制定法律,对于非法弃婴的行为作出严厉的处罚,以制止此类行为。
现实生活中,不乏父母由于孩子天生恶病或者残疾,直接将孩子丢弃在自然环境中,有的家长甚至直接
杀死自己的孩子,这些残忍的行为都有悖于伦理道德,长此以往也会带来不好的社会风气。
政府要抓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研究建立新生儿营养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津贴、
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和家庭护理补贴、收养残疾儿童津贴,立足弃婴保护安置的迫切需要,
进一等儿童福利制度,通过发放补贴津贴、减免税收等方式,加大政府对困境儿童和家庭
的支持扶助力度,避免家庭因无力治疗、照顾病残儿童或因贫困将孩子遗弃
其实,弃婴现象,并非一国独有。
在德国,婴儿被放在弃置舱后,弃婴的家长可以在8周内反悔并取回自己的孩子,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周之后,若仍未被收回则向社会开放领养。
设置反悔期是一种非常人性化的设计,国外关于反悔期的做法是具有很大的借
鉴意义,毕竟有些父母是一时冲动而做出此行为,在反悔期内父母可以“收回成命”,孩
子们增加了重回父母怀抱的机会,这可以有效避免父母因冲动而做出的不理智行为。
3.探究残婴安乐死的问题
残婴安乐死简单说来就是对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实施安乐死。
在医学伦理上,严重缺
陷新生儿是指因遗传、先天、感染或外伤等原因造成胎儿发育不全、变态发育或损伤所致
的新生儿严重生理缺陷。
它包括严重身体缺陷和严重智力缺陷两个方面。
不管是严重身体
缺陷还是严重智力缺陷,严重缺陷新生儿的衡量标准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严重缺陷新生儿在目前医学技术条件下无法使之矫正,有的短期内死亡;有的可以在现代
医学技术下维持生命,但将完全丧失劳动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或智力低下,不可能作为一个
有意义的人存在和生活[8]。
2004年11月,荷兰出台残婴安乐死”合法化草案即《格罗宁根草案》,该草案向政府
建议对那些已经确诊遭受不可治愈疾病或严重残疾的新生儿应当实施安乐死,并对哪些类
型的严重缺陷新生儿可以实行安乐死,以及新生儿是否需要接受安乐死的医学确定做出了
严格规定。
安乐死可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
自愿安乐死是患者本人在意志清醒状态下要求安乐死,有这种愿望或表示过同意。
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对那些无行为能力和表达能力的患者实
行安乐死。
严重缺陷新生儿无思维和行为能力,不能通过自己的语言和行动表达其意愿,
因此,残婴安乐死只能是非自愿安乐死[9]。
追求生命的存在是人的一种本能,但追求生命的完满状态也是人的一种本能,严重缺
陷的自然机体使这种本能的欲望不可能得到满足,于是,这种严重缺陷新生儿就要终生承
受追求生命完满之欲望被压抑的痛苦。
人始终是社会的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所以人生命的几乎全部价值都是在社会关系、社会活动中得以产生和展现的。
然而,对于
那些存活下来的新生儿来说,严重缺陷的肉体使他们不具有基本的社会行动能力,因而无
法参与正常社会生活,诸如学习、工作、婚恋、娱乐等等几乎所有展现人类生命价值、享
受生命给人带来的“好”的活动都与他们无关[10]。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的生命
几乎没有内在价值可言,更不用说生命外在价值。
并且,对于那些存活下来且可能具有一
定智力和沟通能力的儿童来说,他们在面对社会生活时还可能要承受极大的精神痛苦。
每一个残疾儿童就意味着一个残疾的家庭.如果法律允许医生在经过深思熟虑后终止这类新生儿的生命.这样既可以免除孩子后来夭折所带来的心灵重创.也可以帮助父母们建立起继续
生育的信心。
救治本身的花费、较长时间的健康护理和训练的花费.以及这些费用和资源在国民保健体制下可挽救其他生命的机会,都应该被综合考虑在总体成本中。
维持残疾儿的
生命。
将会浪费社会和个人的大量资源。
而这种付出没有任何回报。
出于对整体家庭利益
的维护。
应该考虑对严重残疾的新生儿实施“积极的安乐死”,这样可以减轻父母因为照
顾无望康复的孩子而承受的感情和财政上的双重负担[11]。
4. 鼓励爱心人士领养弃婴
一个在家庭成长的孩子要比在社会机构成长的孩子得到更多的关爱和更全面完整的教育。
现代社会,慈善机构林立,虽然在慈善机构,可以保证弃婴的医疗需求以及人文关怀,但弃婴们更需要的是父母的爱,如果弃婴可以被爱心人士领养,那么不仅减轻国家和社会
的抚养负担,而且可以给弃婴提供一个健康、理想的成长环境。
对于愿意收养弃婴的爱心
人士,政府部门应该给予他们相应的补贴,并且与他们保持定期的联系,以便及时获取弃
婴的成长情况。
四、讨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
”设立婴儿安全岛
正是基于生命权至上、儿童权益优先保护的考量。
儿童权益应当是共识,遗弃有罪,被遗
弃的孩子无罪,这是人性的共识[12]。
弃婴岛的初衷是为了尊重生命、救助残婴,而不是鼓励弃婴。
我们还需要建立健全儿童保障体系,依法处理弃婴行为,并且建立政府预警和评估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保障儿童权益,并且规范弃婴岛的管理,完善管理评估机制。
参考文献:
[1].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 我国人口出生质量现状不容乐观..
[2]. 李艾熙, 从“婴儿安全岛”的推行难题看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缺失. 青年与社会, 2014(18): 第314-315页.
[3]. 徐迅雷, “婴儿安全岛”的人本选择. 中国社会工作, 2012(7): 第7-7页.
[4]. 潘圣仁, 区别对待将婴儿遗弃在婴儿安全岛的行为. 法制与社会, 2014(18): 第190-191页.
[5]. 张晓梅, 以“弃婴岛”为视角探析伦理道德. 才智, 2014(30): 第338页.
[6]. 曾淑兰等, 产前检查及产前健康教育与妊娠结局的关系. 中国妇幼保健, 2008. 23(21): 第2930-2932页.
[7]. 张世峰, 张惠杰与李娟娟, 设立“婴儿安全岛”保护弃婴合法权益——解读《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的方案》. 社会福利, 2013(9): 第30-31页.
[8]. 贾国燕, 传统死亡观与安乐死和临终关怀.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1(02): 第224-225页.
[9]. 王志杰,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的伦理争论.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5. 18(4): 第61-63页.
[10]. 纪拓与刘速, 浅析儿童福利视角下婴儿安全岛的人文关怀.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4(6): 第472-473页.
[11]. 里筱竹, 对严重缺陷新生儿实施安乐死的思考. 医学与哲学, 2004(04): 第40-41页.
[12]. 编辑部中国民政, 托举生命——“婴儿安全岛”聚焦. 中国民政, 2014(4): 第17-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