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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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微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加大对微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微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快速发展,培育和拓展基础客户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联保贷款是在本行机构所在服务区域内的村民、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或微小企业主按本办法规定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本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联保贷款坚持“核定总额、逐笔审批”的原则。
依照本办法核定联保小组贷款总额度,并对联保小组各组员的贷款逐笔进行审批,各成员贷款之和必须控制在贷款总额度之内。
第四条联保贷款具有小组成员既是借款人又是保证人、小组成员之间信息对称性相对较高的特点。适合借款人信息透明度较差且贷款额度较小的客户,在业务操作中应防止小组成员联合隐瞒不良信息或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村民、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或微小企业主。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六条联保贷款的对象为依据本办法成立的联保联合体内的村民、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或微小企业主。
第七条申请联保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地区);
(二)具有独立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体户经营者、微小企业或微小企业主,相关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产权明晰、经营状况良好;
(三)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并按规定办理贷款卡,经征信查询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明确资金需求,用途合法;
(六)借款人单户独立、经济独立、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在本行所在服务区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
(七)单一借款人只能加入一个联保小组,不得在2个(含)以上金融机构存在联保贷款;
(八)借款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独立的财产支配权,且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不是关联方。
本条所指关联方为按照有关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界定为关联企业应进行集团授信的客户。
第八条申请联保贷款除符合第六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要求;
(二)联保小组成员所经营的项目相同或相近行业,或者联保小组成员经营或住址相邻;成员之间相互了解,能够及时掌握相关各方的有关情况;
(三)具有承担联保户申请贷款总额度的代偿能力,且各方贷款资金需求和担保能力相当。如各方申请的金额、期限、担保条件不同,不适宜做联保贷款。
第九条“联保贷款”适用主要群体:
(一)各专业市场的经营者,包括各建材、家具、灯具、日用品、服装、水产等批发零售市场的经营者;
(二)百货商场经营户、超市供货商;
(三)小企业集群范围内的微小企业,如:同一工业园区、商会、行业协会等;
(四)村民、社区居民
第十条贷款用途
(一)经营商品、生产用原材料的采购等流动资金需求;
(二)购建、维护固定资产;
(三)设备的技术改造;
(四)购买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
(五)其他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借款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
本行联保小组成员和他行联保小组成员不得半数(含)以上相同。
第十二条联保小组成员一般控制在三户以内,最多不超过五户,单一借款人在本行只能加入一个联保小组,不得交叉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应推选一名成员为联保小组组长,负责联保小组内有关事项的协调,并作为与本行联系的主责任人。联保小组组长原则上应有较强资金实力,并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本行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所有成员共同与本行签署联保协议,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设立。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联保协议期满,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十四条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团,诚实守信、相互监督、共担风险、内部保密”的原则,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成员发生贷款资金挪用或出现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本行;
(三)对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联保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四)选举联保小组组长;
(五)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担保责任结束后的解散事宜;
(六)借款人经营地址或住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本行,并重新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管理
(一)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本行所有贷款本息后,任何成员均可在通知其他成员,并书面告知我行后,自愿退出“联保贷款”小组。
(二)联保小组成员未全部清偿贷款本息,但该成员已经结清贷款本息的,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并经本行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
(三)对违反有关承诺及相关规定的成员,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并在书面通知我行且征得我行同意后,可以不再将该违规成员纳入联保小组,并责令其在退出小组前偿清所有贷款本息。
(四)对以任何形式退出联保小组的成员需继续承担在联保小组期间小组其他成员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借款合同履行完毕为止。
(五)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原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仍然有效。联保小组其余成员在贷款到期归还后,如需续贷,按照“联保贷款”的准入条件,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相关的合同和协议。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自动解散:
(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户数;
(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小组成员半数及以上经营状况不佳而无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小组成员严重违反与本行所签订的联保协议;
(五)联保小组成员在办理贷款前隐瞒可能影响贷款额度评定和贷款偿还的严重不良情况。
联保小组在协议期内解散,各成员须按照合同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四章联保贷款的授信要素
第十七条联保小组成员可根据经营情况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内,也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周期确定;联保贷款期限(含展期)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