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各国军舰无害通过问题论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现代国际各国军舰的无害通过问题摘要:海洋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多少年来,海洋被誉为生命的摇篮、风雨的故乡、五洲的通道、资源的宝库,在人类进化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现有的研究成果表明,覆盖地球表面面积70%的海洋蕴藏着极其丰富的资源,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关键字:海洋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领海基线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开发利用海洋已成为可能。从全球大环境来看,人口激增所带来的资源短缺、特别是能源与食品短缺问题已成为制约沿海国家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随着世界人口的不断增加、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陆地资源的消耗和海洋开发技术的进步,世界各国在生存、发展及安全方面对海洋的需求日益增大,海洋已成为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地。各国围绕着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所展开的竞争,已经演变成国际政治斗争的焦点之一,海洋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实力与政治力量较量的重要舞台。而往往军舰是一国对他国海洋权利构成严重威胁的主要工具,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是个长期争论并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
关于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的问题各说纷纭。19世纪末期,欧洲著名法学家里维尔、李斯特等人主张军舰和商船一样享有无害通过权。他们认为军舰无害通过领海是为维护他国的安全利益,是两国有好方面的体现。但另外一些国际法学家不同意这种观点。霍
尔认为,无害通过权不及于军舰。军舰不能根据商船享有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为理由来为其通过权作辩解,外国军舰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并非世界一般利益所要求的。这种特权只是有利于个别国家而常有害于第三国,有时也对其通过的领海所属国构成危险或威胁。
最早涉及军舰无害通过问题的国际文件是1894年国际法学会通过的关于领海制度的规则。规则第5条规定,一切船舶无区别地享有经由领海的无害通过权。但该规则第9条又指出,本规定不包括军舰和军舰一类的船只。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关于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经过激烈争论,在最后制定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中,对无害通过权问题分为四个分节作出规定,即: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适用于商船的规则、适用于除军舰外的政府船舶的规则、适用于军舰的规则。在“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中,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在”适用军舰的规则”中规定,“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规章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规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国得要求该军舰离开领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规定了“无害通过的意义”:“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第1款)。但《公约》在领海的无害通过“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下面没有明确规定“所有船舶”应包括军舰,所以,有关无害通过的条款被给予不同解释,以支持军舰享有除船旗国以外的任何管辖的豁免权。
截止2005年11月25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个缔约公约》包括148个缔约国和欧洲共同体计149个缔约方中,有71个缔约方在批准、加入或者继承《公约》时发表了解释性声明或者说明,22个国家的解释性声明或者说明直接涉及军舰通过领海问题,此外还有2个国家以双边协议的形式发表了解释性声明。苏丹、佛得角、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罗马尼亚等4个国家,在批准《公约》时声明:保留针对军舰通过领海问题采取维护其安全利益的措施的权利;埃及、马耳他、克罗地亚、芬兰、瑞典、塞尔维亚和黑山、孟加拉等7个国家,在批准《公约》时声明:要求军舰通过领海进行事先通知;伊朗、阿曼、也门、中国、阿尔及利亚等5个国家,在签署或者批准《公约》时声明:要求军舰通过领海得到事先许可;安提瓜和巴布达、阿联酋等国家在《公约》通过以来新制定或者生效的国内法中规定了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许可。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对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规定了批准制度。我个人认为关于军舰无害通过的问题,中国做出的选择非常适合中国现如今面临的世界军事形势。首先,是来自美国的军事威胁。在目前的战略框架下,美国无法排除把中国看做是最主要的潜在战略对手,或者叫做“战略竞争者”。它成为中美之间最本质的关系之一。虽然中美之间的关系由多种因素决定和多个层面组成,但在战略上被视为潜在对手的关系却是深层次的,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将决定中美关系的整个走向,也是决定中国安全环境的最重要因素。那种认为依靠外交努力,就可以化解中美之间在根本利益上的
冲突的想法,只是一厢情愿的。早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为转移其出兵中东而引发的世界舆论的视线,开始加强对中国的威胁,从本国和地中海地区调派大批军舰、飞机,前往西太平洋,加强第七舰队航母编队在台湾岛附近海域的活动。因此从1958年9月到1962年4月27日,侵犯中国领海的美国军舰达261艘、144次;侵犯中国领空的飞机达334架、161次。其中,1962年3月,美国第七舰队包括航母在内的38艘军舰大编队通过台湾海峡,对中国大陆进行军事威胁。随着中国军事力量的强大,美国军舰侵犯中国领海的情况有所减少,但并没有停止。美海军将在未来8年内将10%的水面舰艇和潜水艇转移到太平洋,到2020年前让太平洋和大西洋军力分配接近六比四。这意味着,未来十年内,6艘航母及大部分巡洋舰、驱逐舰、濒海战斗舰和潜艇将部署在太平洋地区。另外美国还将增加在太平洋军事演习的数量和规模。面对美国施加的如此巨大的海上威胁,我国的关于军舰是否可以无害通过的立场是非常有利中国海洋安全的,这样可以使我国牢牢掌握主动权,一旦美国破坏了中国的领海主权,中国可以还不犹豫的对其实施反抗,使美国一开始便处于被动的态势。其次,也是美国在中国周围建立围堵联盟,其发动中国周边的小国为中国制造各种麻烦,尤其多次对中国领海及岛屿进行侵犯。尽管人类向往和平与发展,但当今世界并不安宁。政治变故、领土主权、经济利益、宗教信仰、历史积怨、生态危机等矛盾的积聚与激化,不断触发局部战争或军事冲突。中国面对世界现实,坚持上述立场是正当的、合理的。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领海及毗连区法
[3]王铁崖. 国际法引论.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周鲠生. 国际法. 上册.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5]白桂梅. 国际法. 2版.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