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发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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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发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挑战

一个只有12.60MB的资讯类App在2012年上线后的不到两年内装机量已超过2亿,于2014年6月获得一亿美元的融资后摇身一变成为市场估值五亿美元的新媒体界翘楚,“今日头条”一边享誉新媒体领军人的称号,一边成为传统媒体的千夫所指。搜狐一纸诉状状告今日头条所属的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已被北京海淀法院正式受理。随后,国家版权局就相关投诉对今日头条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9月确认其侵权。拥有广大用户群高居应用下载榜前列的“今日头条”缘何屡遭控告?

一、今日头条是如何做到“你关注的,才是头条”

今日头条受到大众的喜爱是因为其不同于其他资讯类app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技术,正如其广告词所说:你关注的才是头条。这种技术被称为数据挖掘,简单来说就是指从大量的数据和信息中通过算法计算出隐藏于其中的重要信息。为我们所熟知的利用数据挖掘技术的网络技术有淘宝网的“猜你喜欢”,以及近期微信朋友圈根据不同人的特点所推送的不同的广告。今日头条,正是在用户打开客户端使用的短暂几秒内,根据用户的个人兴趣、性别、位置、社交网络使用习惯等进行分析,为用户推荐符合其兴趣的新闻“头条”。不过,结合这样的技术利用在此类app上,自是创新之举,怎会饱受争议?“不做新闻的生产者,只做新闻的搬运工”,今日头条的侵权纠纷就发生在对新闻的“搬运”上。和其他资讯类app不同,今日头条并不是一个自行生产新闻的媒体,不同于搜狐、腾讯、网易作为新闻的生产者将纸面新闻变为移动新闻,也不同于南方周末、人物等有立场和独特关注点的新闻媒体发展线上平台为的是适应时代发展。它要做的,仅仅收集散落在网络中的来自不同媒体的新闻资讯,再利用数据挖掘针对不同的用户的喜好进行分析筛选新闻进行排序,这就是今日头条与我们所熟识的新闻资讯类客户端的不同之处。“在客户端自己的页面框架中显示推荐的内容,尽管上面也标明了内容是来自某个网站,只要用户感觉是在阅读客户端上提供的内容,不管采用了何种方法,那就是客

户端使用了其他网站的内容即作品”。今日头条就是利用这种方法,

将挑选出的新闻在自己的客户端上推荐给使用的用户。这种方式称作“深度链接”,即指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不知道当前网站设置了链接,用户无法感受到网站的切换和信息的变化。

二、未经许可的深度链接新闻报道构成侵权

今日头条辩称自己的客户端所做的事情就像百度搜索一样,仅仅是一

个聚合信息进行筛选的平台并未直接转载其他门户网站信息内容。但是,作为用户的使用体验感而言,当使用者点击一则“头条”时,确

实未发生跳转,虽然在新闻的末端亦或是标题下以小字标注了新闻的

原始来源,但是对于用户而言,无法感受到网站的切换也就并不知道

该则新闻真正的来源。其行为,已然属于“深度链接”。今日头条又

称自己提供的仅仅链接,而无侵权行为。不过单单的链接是不能达到

现在其客户端所实现的用户体验感的。这其中还有一种“转码”技术,互联网的网页编码一般是设计给PC端用户浏览使用的,当用手机直接

打开这些网页时就会出现乱码,手机屏幕小、操作系统也不一样,想

用手机进行正常的阅读需要把来源于网页中的内容“转码”成适合手

机阅读的格式。如果今日头条仅是提供链接和进行转码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其在客户端上保留信息内容。也就是说,这今日头条不仅是

对链接进行了转码,还将转码后的网页存储在了自己的服务器中向用

户提供,用户在客户端点击新闻标题之后,不发生跳转也就是不再从

信息来源的原网页服务器中获取作品,而是直接从今日头条的服务器

中获取。该行为既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也属于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提供作品。但是,在确定今日头条的深度链接行为侵权之前,

还需要确认的是,被转载的内容是作品。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国际上,时事新闻是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把“时事

新闻”定义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

纯事实消息”。也即,如果今日头条提供的内容均为时事新闻是不构

成侵权的。但是,就今日头条推荐的新闻来看,皆为根据用户个性化

特点进行选择的具有作者独特视角的具备独创性的新闻报道作品。

“新闻报道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不属于时政类信息。今日头条转载

涉及的新闻大都属于新闻报道类型,而非单纯的时政类事实消息,所以,不能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事由”。

三、大数据时代下新媒体发展挑战着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除另有规定外需经著作权人许可

并支付相对应报酬。今日头条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深度链接,其引用

的资讯又构成作品,其引用行为又未获得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也就是说,简单的标注新闻的来源不能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对其未经许可的

引用,很显然构成了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那其究竟侵犯了著作权

人的何种权利?从著作人身权来看,发表权一次用尽之后,深度链接

式的引用往往是原文转载并未侵犯原作署名权,也未进行修改和歪曲、篡改。著作财产权较为多样,不过通过分析可以明确,今日头条利用

网络向公众提供新闻讯息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的地点获得

资讯,也即交互性传播,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深度链接侵犯侵

犯著作权的案件早有先例,2010年,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著作权侵权

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爱帮网即是设置深度链接,使用户在访

问其网站时可以将大众点评网的内容显示在用户的浏览器上,使用户

以为这些内容是由被告提供,并替代了用户对原告网站的访问。海淀

法院认为,这种行为触犯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侵犯了原告

的著作权。此判例同今日头条面临的问题相似,也即采用深度链接行为,侵犯了其他网站、媒体的著作权。但是,应明确指出的是,此处

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

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

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

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依此来看,今日头条所述的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只要是在先获得了许可

并支付报酬也就不存有侵权之嫌。《广州日报》对今日头条的起诉就

因双方达成了合作协议而撤诉,今日头条以合作的方式同其利益共享

不失为明智之举。至今,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新闻出版网、中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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