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习题之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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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当的职务行为 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自己职务的行为。从 根本上说,职务行为也是依照法律、法令的行为。 职务行为与依照法律、法令的行为所不同的,一 是主体必须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二 是有些职务行为不是直接由法律、法令明文规定, 而是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实施的。如警察维护交 通安全相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 (三)正当的业务行为 这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员正常执行其业务的 行为。如外科医生根据病情程度和治疗的需要, 截去患者的肢体,形式上损害了他人的身体,但 从根本上说则是为了救死扶伤,使患者能更好地 生活,因而也属于正当行为。
(1)着手说。所谓着手,一般解释为行为人开始 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 件的行为,如杀人罪中行为人举枪向按害人射击, 伤害罪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刀砍俸击。 (2)现场说。主张以不法侵害者进入实施侵害的 现场的时间为已经开始,所谓现场,是指侵害行 为实际发生的地点。这种观点认为只要侵害人进 入现场,被侵害人的合法权利即已直接面临实际 危险,应当视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可以实行正 当防卫。 (3)临近说。主张对某些危险性较大 的不法侵害,其已经开始的时间应当 提前到预备行为转入着手实施的时间。
有些行为,客观上类似正当防卫,但因不具备 防卫意图,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如; 1.防卫挑拨。所谓“防卫挑拨”,是指故意 挑逗对方向自己实施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 害于对方。 2.互殴行为。是指双方都有意加害对方而互 相斗殴。 (四)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 人实行 不法侵害总是由具体的、特定的人实施的,正 当防卫者也只有对具体的、特定的侵害者本人进 行反击. 如果防卫者由于认识错误. 将第三者误认为加害者而进行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 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质特征是“两害相较取其轻”。即在危险发 生,合法权益面临损害的紧急情势下,不得已只 好“转嫁”危险,以牺牲小利为代价免除大害。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前提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此处的危险是指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紧 急事态。这种紧急事态既可以来自社会因素,又 可以来自自然因素。具体而言, 包括: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 洪水、火灾;
理解:什么是“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 刑法未作专门解释。 “明显超过”应理解为防卫行为在强度、方法 或使用的器具上显然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 需要。 “重大损害”一般可以理解为人身的死亡、重 伤或财产的重大损坏。 根据刑法规定,“明显超过”,与“重大损 害”,必须同时具备,即既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 害的实际需要,又给侵害者造成了重大损害,才 算超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三、防卫过当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
防卫不适时因为违背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而不 能成立正当防卫,如果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三)主观条件:必须出于防卫的意图 防卫意图是支配和促使防卫人进行正当防卫的心 理态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防卫认识。即认识到正当防卫的全部条件。 认识到不法侵害是实际存在并且正在进行的,认识 到某种合法权益正在受到损害或威胁以及自己的行 为是针对侵害者本人,并且是通过对侵害者本人造 成一定的损害的办法来保护某种合法利益。 2.防卫目的。这是防卫意图的意 志因素,即防卫人基于防卫认识, 希望通过自己的防卫行为制止不 法侵害,保卫合法权益的心理态度。
3)不法侵害专指那些性质严重、程度强烈、危险 性大,带有直接进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理由是: 观点:同意第三种观点 2、不法侵害存在 客观上确实发生的而不是防卫者主观臆断的。否则, 基于虚构或误认而进行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的定性,可能出于防卫者的过失,包 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能由于无法预见 和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 下列侵害,虽然实际存在,但能否 进行正当防卫,刑法学界有争论。 1)动物的侵袭。
第十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第一节 概述 概念:是指某种行为在外观上似乎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性,而实质上却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权益而实施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特征:第一,在客观上这类行为似乎造成了一定危害, 而实质上对社会是有益无害。 第二,在主观上这类行为没有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 而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 种类: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 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性行为,但同时在 理论上还承认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如 执行命令的行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和受害 人承诺同意的行为等。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一) 二者的共同之处是: 1.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主观上具有正当性, 行为与结果具有社会有益性。 2。都要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3.都要求有一定的限度, (二)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危害的来源不同。前者来源于不法侵害或动物 袭击灾害;后者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的避险行 为只能施之于第三者;后者的反击行 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无限防卫权又称特殊防卫权。刑法第20条第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 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 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在防卫的 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上与一般正当防 卫相同,但又有明显不同于一般正当防卫的特点: (一)前提条件只限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二)没有限度条件,不存在防卫过当。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 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 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 (一)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存在。 1、何为不法侵害 分歧观点: 1) 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 违法侵害行为; 2)有的认为不法侵害专指犯罪行为;
上述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有一定的片面 性,观点:即在一般情况下,以“着手”为不法 侵害的开始,其中不法侵害者进人实施侵害的现 场是一个重要标志。对某些危险性大,程度强烈, 即使尚未实际着手,或者不法侵害者尚未进入现 场,只要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如合法权益 的危险已迫在眉睫,严重后果瞬间即可产生,也 可视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法侵害的结束是指不 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而不再继续。具体而言有三 种情况: (1)正当防卫及时有效,成功地制服 了不法侵害者。即所谓的“被迫结束”。
危险已经结束,指危险状态已经消失或排除, 不再需要或已不可能实行紧急避险。如: 1.自然消失:如洪水消退. 2.违法犯罪被制止或自动中止; 3.紧急避险成功,排除了危险。 在危险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时实行紧急避险而 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称“避险不适时”,包 括“事前进险”或“拖后进险”。“避险不适时”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法律不予保护,造 成损害 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三)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合法权 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2.动物袭击,如野兽、牲畜的追咬、毁损; 3.生理疾患,如突发急病; 4.违法犯罪,如纵火、行凶。 不论何种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对误认的、 臆造的危险实行“避险”行为,称为“假想避险”,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法定条件,因而造成严重损害的, 应按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 (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对危险的动态描述,指从危险已 经开始而又尚未结束的一段过程。 “已经出现”指危险已经开始,并对 合法权益直接形成威胁或损害,如不 采取行动.威胁即将造成损害或损害 必将蔓延、扩大。
(2)不法侵害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经产生。即所 谓的“侵害结束”。 (3)不法侵害者出于悔悟、畏惧或迫于情势自动中止 不法侵害。这可称为“自动结束”。 下列情况属于超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范畴而进 行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或“不适时的防卫”。 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不法侵害开始前的防卫,称为“事 前防卫”或“事前加害”。指尚未开始实施,合法权 益并末受到直接的威胁,防卫者即提前实行防卫。 第二种情况是不法侵害结束后 的防卫,称“事后防卫”或“事后 报复”。不法侵害已经实施完结或 已被制服或确已自动中止,防卫者 仍然对不法侵害者加以损害。
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与正当防卫相比,同样具备避险的认识因素和 避嫌目的。这是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 础。 (四)限制条件: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由于紧急避险是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较小 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不得 已的情况下才允许实施。所谓“不得已”,即是 指别无他路,紧急避险成为惟一的选择。 (五)限度条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 损害。 紧急避险是在“两害相较取 其轻”的情况下实施的,所以 损害的利益只能小于保护的利益。
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其罪过的形式 一直处于争论之中,即故意与过失之争。 我国刑法未单独规定“防卫过当罪”,只能援引 刑法分则条文,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分别定 为(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间接)故 意伤害(重伤、致死)罪、过失重伤罪等。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2款对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规定为: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在 主观上有防卫意图,造成 “重大损害”一般出于过失, 主观恶性小。 四、关于无限防卫权
如果牺牲的利益大于或等于保全的利益.则根本 用不着紧急避险,只需于事后弥补,挽回损失即 可。 (六)限制条件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 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 的人。”这是法律对紧急避险主体设置的一项特 殊限制。主要是因为上述人员负有特定的义务。 (七)避险对象 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三、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 轻或免除处罚。”
2)精神病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末成年人的侵害。 当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时,只 能采取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反之,则对 其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视为正当防卫。 3)防卫过当行为引起的侵害。有人认为可以进行 正当防卫,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要。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在进行”是指这样一个过,即不法侵害已 经开始,尚未结束。在这一过程中, 都是进行正当防卫的合法时间。 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不法 侵害的“已经开始”,刑法学界有不 同观点,主要有:
3.限度要求不同。前者损害的利益只能小于保 护的利益;后者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可以大 于不法侵害。 4.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前者只能在不得已的 情况下实施;后者可以在多种选择中实施。 5.对行为主体的要求不同。前者如系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避免本人的危 险实行紧急避险;后者任何人都有权实行,如系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正当防卫则是不得放弃 的义务。 第四节 其它正当行为 (一)依据法律、法令的行为 这是指直接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 法令而实施的行为,如扭送行为。
防卫,属于假想防卫。 如防卫者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对第三者造成损 害.可按紧急避险处理。 如系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则是意外事件。 (五)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 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 负刑事责任。(后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