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立法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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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出售了50盒,获得违法所得
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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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提示
本案中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的以下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将“泰元胶囊”冒充为药品 宣传“泰元胶囊”可以治疗疾病 现场向消费者销售 本案应该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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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
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
种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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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上海华联药厂操作不慎,造成 药品污染,能否定性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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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发现都江堰市弘泰生
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
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
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
并现场卖“药”,并现场百度文库售了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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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68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药
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 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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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 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 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对 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 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 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 行确认
经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 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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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提示
本案中的达克宁乳膏经检验符合药品标准规 定,能否定性为假药?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 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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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泰元胶囊现场销售案
案情简介:
2003年某一天,根据群众举报 ,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 员在书剑苑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弘 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 胶囊”的宣传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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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上海华联违法制售“甲氨蝶呤”
2007年,上海、广西、北京、安徽、河北等 地使用上海华联药厂的甲氨蝶呤、阿糖胞苷注 射液后陆续发生不良反应,患者出现下肢疼痛 、麻木,继而萎缩、无法直立和正常行走等神 经损害症状。后经调查,发现该厂现场操作人 员将硫酸长春新碱尾液混于注射用甲氨蝶呤及 盐酸阿糖胞苷中,导致药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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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情简介: 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
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 (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 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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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 对生产该药的企业应该处罚吗?如何处罚? 对某医疗机构是否应予处罚?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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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 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没有批文,按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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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杨某的个体诊所 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
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 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 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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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 保健食品不能有功效等药用宣传,要受
到相关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按《药品管理法》74条
,没收、罚款,吊销三证,严重的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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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医药公司: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 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某个体诊所老板杨某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 的某医药公司购进药品一批,价值43万 元。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已卖出药品5万 元,后经药监部门发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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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提示
本案中的诊所及医药公司以下行为是否 违法?为什么?
个体诊所进货渠道不对 医药公司无证经营 本案应该如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