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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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财政局四川省成都市科技局

文号:成财教〔2006〕14号

发布日期:2006-4-25

执行日期:2006-4-25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县财政局、科技局:

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对原《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财教[2004]2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技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成都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政府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科技攻关计划、技术应用与推广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等的专项经费。

研发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三条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具备产业化条件的单位。

第四条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研发资金为政府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研发资金管理、使用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科技局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负责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5、负责汇总编报年度经费决算;

6、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市科技局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决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推荐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七条研发资金根据计划项目的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采取不同的使用方式,包括定额资助、贷款贴息补助和资本金投入等。

第八条研发资金的使用按“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项目单项支持额度最低为50万元;一般项目单项支持额度最高为30万元,主要采取定额资助的方式。特殊项目,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具体办法按《成都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一条研发资金的项目费支出范围:

(一)定额资助:用于对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必要补助。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维护等费用。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包括为项目支付的专家咨询费等费用。

国际合作交流费,指项目管理与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等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科技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贷款贴息补助: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或差额补贴。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和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项目,委托有关机构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研发资金的计划管理费支出范围:

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产业技术预测和研究、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以及根据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章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三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组织或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科技局每年7-8月份受理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具体时间、要求参见市科技局编制的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在成都科技网上发布),对经咨询论证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备选。列入年度研发资金预算的计划项目原则上是从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中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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