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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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试行)》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范围(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6.17

【实施日期】2005.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试行)》和《国家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范围(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提出作了重新规定,同时细化和明确了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及时限。为了推进《信访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职责,我委制定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试行)》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范围(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阅。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一、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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