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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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公平原则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法中的公平原则不断的调整优化,当前的经济法有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代际公平等方面内容,并以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为主。本文简单分析了经济法中公平原则的法理学依据,针对经济法公平原则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结合本次研究,发表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意见,希望可以帮助读者对经济法中的公平原则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原则;法理学

法律代表着公平,在进行立法、司法、执法时,以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根本准则,体现出法的本质特征,法同样是法律部门存在的根本。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律原则的公平来实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当前人们在公平方面的重视度越来越高。我国有着较大的贫富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强调经济法中的公平性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和作用,能够在获得更多社会公平的情况下减少对效率的损害,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实现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完美协调,本文就此进行了研究分析。

一、经济法中公平原则的法理学依据

公平包含有平等、正义、公正等多个方面内容,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有先贤尝试从理性以及永恒的角度解释公平,但是至今对于公平还没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解释,人们在公平的理解和探索时,与自身的理解和思考结合在一起,尝试总结新的公平观,比如说古希腊法学中的公平观、古典自然法学家的公平观、形而上学阶段的公平观等等。不同的思想在公平方面的理解存在有一定的差异性,但是人们在公平理念方面的追求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公平既是一种理所当然的概念,同样也是一种朦胧的概念,针对公平的不同解释能够实现对当前社会价值观和准则的全面反映,正是因为公平的这种特点,促使思想家持续不断的为之探索和努力。公平是法的根本目的,但是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历史时期,经济体制下,公平观的类型各不相同。虽然在公平方面存在有较多的观点,但是人们在公平的认识方面仍具有一定的规律性,通过分析公平观的历史发展可以发现,人们在公平观的理解方面受到两个方面因素影响,一方面是当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另一方面是人们在公平观方面的主观思考和研究。法律不仅属于一种制度结

构,同时还能全方位的反映出当前的人文精神,比如说人们针对未来所展开的一种憧憬和期待。当期所处的历史时期,人们的生产力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平观的具体内容,比如说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论,认为如果可以找到足够优秀的人作为统治者,他甚至可以维护奴隶制。虽然存在有一定的约束条件,亚里士多德对于社会上的不平等现象仍抱有肯定态度。人类的认知水平在不断的发展,公平观最开始主张的是平均主义,美国莱斯特•沃德所设想的社会政策能够在整个社会以及国家之间实现机会平等。英国赫伯特•斯宾塞则认为公平观更多的是代表自由。在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将平衡与自由有效结合在一起,第一正义原则,每个人所拥有的自由体系都应有存在有平等权利,第二正义原则,也可以叫做最大最小值原则,为最小受益者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会周期性的出现经济危机情况,导致社会秩序受到较为严重的影响和破坏,因为实际的市场调节机制存在有较大的盲目性特点,同时还存在有一定的滞后性,社会生产无序性与个体生产有序性之间的矛盾、社会利益的整体性以及个体利益的局部性之间的矛盾,受到这些矛盾的影响,导致社会效益有很大程度的下降。当前存在有贫富分化、环境污染、市场垄断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人们在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利益方面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当前最为流行的法学流派在公平的论点方面日益接近,都专门强调有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有效结合,在公平观的追求方面更加重视社会本位。受到社会本位的影响,新的公平观修订了以往以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为主的个人本位,从这方面可以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当前人们在社会合作价值方面的重视度,即使是社会契约,人们也进行了一定的修改,社会契约的签订,更多的是为了借助社会合作,为自己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以利益交换的方式实现对他人劳动成果的获取和交换。为了更好地利用和享受这方面的权利和效益,就必须要在社会规律前提下,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这同样属于社会契约中的义务。当然,这些义务并不是永恒不变的,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的道德水平越来越高,对于社会规律有着更加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在不同的时期,这些义务的内容也会存在有一定的差异性,部分义务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变化。经济法中的公平观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效益,属于社会本位。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并不仅仅是获取最大的经济成果,还包含有长远经济利益、人文自然环境方面的发展进步等多个方面,这方面的社会效益指的是可以进行公平分

配,并不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社会效益而允许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现象,如果以牺牲少部分人利益为代价去换更多的社会效益,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长远发展以及公共利益。每个人都有追求生活的权利,利益的获取,不能以牺牲少部分人利益为代价,任何人都没有为社会利益最大化而自我牺牲的强制义务,在社会成本以及收益的核算方面不能照搬单个主体的成本以及收益核算方法,社会利益的收益很可能有多个收益主体。随着经济法学的不断发展,理论法学也相应地发展进步,经济法公平原则在个人本位向着社会本文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

二、经济法公平原则内容分析

(一)起点公平。起点公平不仅仅是指相同的起点和机会,在公平观方面,经济法与传统民商法之间存在有较大的差异性。在传统的民商法中,公平体系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依靠人格平等原则,这种情况下,每个公民的权利都是相同的,有着相同的财富获取机会。在民商法中,只有人们具有相同的起点和机会,才可以借助自身的努力以及能力进行社会竞争,即时竞争的结果各部相同,但同样符合公平性原则。在公平观发展过程中,人们开始认识到起点的公平不能仅以相同的机会和起点衡量,受到家庭背景、企业规模、资金技术等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起点的公平无法在传统公平观下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需要承担起实现起点公平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健全权利义务体系以及差别待遇的方式,最大限度的维护起点公平。经济法实现公平的方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平等、充分赋权,给予每个市场主体相同竞争的机会和权利义务,保证每一个主体都可以享受到平等的竞争权益,这方面要求属于公平的底线,现阶段在这方面还不是十分完善,比如说企业的所有制划分,因为不同企业之间存在有不同的差异性,通过所有制立法方式,只能简单的反映出企业的归属,很难全面充分的反应出企业的市场能力。结合企业的实际归属,给予不同的权利义务,以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理论而言,无法体现出公平性原则。另外,在展开对外贸易时,我国的市场主体还没有实现全面赋权,比如说在对外贸易方面,个人当前还并不具备有对外贸易经营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将会有更多的人需要以个人名义开展对外贸易,将进一步加大我国市场经济公平性方面的矛盾。我国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很多经济生活中存在有依靠领导审批的习惯,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过程中,虽然这种习惯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仍存在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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