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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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借款合同

篇一:母子公司间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借款方: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乙公司系甲公司全资子公司,现因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借给乙方资金用于临时周转。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用途:

1、乙方向甲方的借款只能用于临时周转,具体为:

2、乙方必须按照本借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二、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三、借款期限:年。

1、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如实际借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

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内,乙方应当向甲方结清借款本息。

四、资金占用费:

本协议借款自甲方划出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月支付。

资金占用费所涉及的税负成本,由乙方承担或妥善解决。

五、支付方式

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一次性打入乙方以下账户。借款人乙方用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六、特别约定

本借款如需完善抵押担保手续的,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完成抵押登记的办理。

七、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

篇二:最新集团化母子公司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母子公司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关于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母公司XXXX实业公司借款5亿元收取利息的涉税分析,贷款利率暂估5%、贷款期限暂估5年、利息收入2500万/年,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税率25%、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万元。财务人员查阅相关文件后,对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涉税情况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间借款利息,其计算因素主要是借款利率和借款金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税法对其利率和借款金额均有限制。

(一)、在借款利率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可知: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利息只能按(基准利率%+浮动利率)计算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在借款金额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

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以及《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号)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和第二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规定可知:

1、关联方企业全部借款金额相应的利息可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2、XX公司不满足上述全部借款金额相应的利息可税前扣除规定,房地产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借款金额为注册资本(此处假设注册资本等于权益性投资)的2倍,即为8000

万元,相应的税法上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为400万元(=8000万×5%)。实际支付利息2500万元,差额为210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需纳税调增525万元(=2100*25%)。

(三)对于收取利息的XXXX实业公司而言,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号)第四条、“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须全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纳税。即缴纳所得税=625万元(=2500万*25%)

二、营业税

收取利息营业税: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规定可知:

上述XXXX实业公司收取的利息费用需缴纳营业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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