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民营经济法制环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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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我省民营经济法制环境的建议

民营经济的法制环境是指从宏观上提供民营经济平等地位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对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省委部署和省政协“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民主评议”的工作安排,今年上半年,省政协在***副主席的率领下,参与了“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民主评议”调研,同时围绕如何加强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进行了重点调研。从我们的调研情况看,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后,特别是2003年,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委发〔2003〕**号)下发后,各地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都迅速贯彻落实会议和文件精神,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民营经济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总的来说,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提供安全、宽松的环境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基本形成了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良好的法制环境。但是,与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相比,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还不能完全适应,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领导和干部在思想观念和认识上对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二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保护私有财产

的立法滞后,有关政策与法律法规不配套;三是行政执法和司法环境仍有待改善,服务不到位、“三乱”问题以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仍然存在;四是民营企业家队伍自身法律素质急待提高。这些问题已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省民营经济的正常发展。

现就如何进一步优化我省民营经济法制环境,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提高对优化民营经济法制环境的认识。

思想观念和认识的转变,是优化民营经济法制环境的基本前提。尽管近十几年来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旧的传统思想观念仍然在束缚着个别部门领导和干部的头脑,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和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的认识不到位,在对待民营经济的认识上,“所有制等级论”、“民营经济补充论”等观念仍然存在,对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在具体执法上,主要表现为部分基层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对民营企业心存偏见,缺乏服务观念,办事拖沓,效率不高;或者虽在政策、文件、会议上作了部署,但难以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在市场准入、投资优惠、税费征收、行政处罚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民营企业不公正的做法。

要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要求我

们必须切实转变思想观念,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建设;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从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高度,切实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和2003年省委、省政府(*委发〔2003〕**号)文件,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和司法部门要彻底转变传统的执法观念,消除所有制歧视和体制障碍,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原则,切实使民营企业享受到公正、平等的国民待遇,建立一个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

二、要积极提出对国家相关法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我省地方立法和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完善国家和我省对民营经济和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

长期的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一些法律法规没有及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作出修改、补充和调整,是制约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一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保护私有财产的立法滞后,有关政策与法律法规不配套。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把私有财产保护写进宪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在宪法上已经得到了与公共财产的保护相同的地位,但相关的《物权法》尚未出台,其他涉及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都还有待于作相应修改。《民法通则》及其他民

商法律依照主体划分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规定还没有得到及时修改;《刑法》对侵犯私人财产和民营企业利益的处罚明显轻于对侵犯公共财产的处罚。二是基本法规涵盖面狭窄,致使产生了大量的政策性措施,“法律缺位政策代”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大量政策性措施又导致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的现象,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制订发展民营经济的规定和政策时,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致使政策出台后难以执行;三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清理工作仍不彻底,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相互矛盾。如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已严重不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形势,一些规定与《公司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冲突,一些规定不符合十六大精神;又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对民营企业双重征收所得税,以及对业主投入扩大再生产的收入征收所得税等规定,民营企业业主们反映很强烈;四是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与之配套的规章、办法,特别是在财产保护、投资融资、市场准入、企业购并、公平竞争等关键问题情况突出;五是按所有制划分制定的多部企业法并行,造成了不同性质的企业在法律上的不平等。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约,已成为了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政策的清理、修订工作已刻不容缓。我们建议一是根据宪法修正案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结合《中小企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组织和落实专门人员彻底清理和修订我省的限制民营经济发展或

者与民营经济发展不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定及相关文件和政策;二是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为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立法修改意见,建议抓紧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尽快出台保护私有财产的《民法典》和《物权法》,废止已不再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私营企业条例》;制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细则》,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刑法》,明确对民营经济和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加大对侵犯民营经济和私有财产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三、建立严格依法、廉洁高效、重在服务的执法环境

良好的执法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我省在行政执法和司法环境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是行政审批事项过多,审批程序繁杂,行政执法观念和管理模式有待进一步改进。一些地方,“行政服务中心”只是行政受理中心,具体办事的个别工作人员观念落后、服务态度不好、效率不高,不严格按程序办事,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不高,一站式服务有流于形式的倾向。

二是行政执法中“三乱”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有些部门纵容乱罚款,以罚代管,谋取部门利益;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禁而不止,有些单位或工作人员要求企业赞助、捐资、订报刊、发布广告等;或以培训、办证、检查、建档等收取额外费用;或者在有偿服务的借口下将盖章、验照、咨询、调解、指导等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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