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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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

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等人发起,于0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万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本合作社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

销售鸡蛋,提供与蛋品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名成员共同出资,每股元。出资方式为:现金。

具体出资情况如下表: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

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

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

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

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

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

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

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

农民为主,入社成员出资须达到1股方可入社。

第十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规章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薄;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8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合作社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值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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