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机动车业务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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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业务委托书

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代理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

为的_型汽车下列业务(委托代理的业务在相应的“□”中划“√”未委托代理的业务在相应栏“□”中划“×”)

委托人和代理人(被委托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代理人(被委托人)在上述受委托代理的业务项目内所提供的签署的有关申请材料,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天内有效。

委托人(个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代理人(个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被委托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注:属于单位车辆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在被委托人兰签字,其他情形代理的在代理人栏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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