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借款合同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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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传真:

电话:

贷款人(乙方):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国家助学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基准利率:在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此后,是指利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利率调整日当日乙方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起始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首次发放日。

借款到期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还清日。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均应在借款到期日之前还清,借款到期日不受首次还本日调整的影响。

借款支用期间:自借款起始日起,至离校日止,不包括甲方休学期间。在借款支用期间以外,甲方无权要求支用借款,除非乙方另行同意。

离校日:甲方结束借款起始日所在学校的学位教育阶段、并办妥有关手续之日。甲方结束前述学位教育阶段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出国、被取消学籍等。

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

起息日:乙方首次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账户之日,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计息起始日。

首次还本日:甲方首次应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之日。

首次付息日:甲方首次应偿还本合同项下利息之日,为甲方离校日后的次月1日。自首次付息日起,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下利息,不再享受国家财政贴息。

第二条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第三条借款用途借款用于支付甲方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四条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条。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第六条利率、计息和结息

一、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

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即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每年于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遇利率调整时,如利率调整日是结息日的次日,则调整日当期按调整后利率计算利息或罚息;如利率调整日不是结息日的次日,则调整日当期仍按照调整前利率计算利息或罚息。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二、计息

(一)借款计息期自起息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

对于逾期、挪用借款,均按日计收罚息和复利,日利率=月利率/30。

对于非逾期、挪用借款,每月月初借款余额按月计息、当月新发放部分按日计息。按月计息是指以月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借款人在一个月的任何一天偿还当月的利息,均按30日计算利息。(二)在首次还本日之前,每月利息计算方法为:

如借款余额当月没有变化,则利息总额为每月月初借款余额按月利率计算所得。如果当月存在新发放借款,利息总额还应当加入新发放部分的利息,此部分利息以当月新发放部分为基数按日利率和当月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三)在首次还本日之后,计息方式与还款方法的关系如下:

1. 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2. 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三、结息

借款每月结息一次,以次月一日为结息日,利息最迟应在结息日清偿。借款首次支用当月利息按借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后归入下月结息时一并偿付。借款本金结清时,结清当月的利息按借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第七条还款

一、还本期间和付息期间

还本期间自首次还本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首次还本日应不迟于离校日后两年,具体日期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予以约定。在还本期间,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甲方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付息期间自起息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分为国家财政贴息期间和甲方付息期间。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国家财政贴息期间自起息日起至甲方首次付息日止,该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贴息。甲方付息期间自首次付息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该期间的利息由甲方按月偿还。在甲方付息期间,借款每月结息一次,以次月一日为结息日,利息最迟应在结息日清偿。

二、还款原则

借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借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三、还款方法

甲方同意使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还款方法。

四、还款方式

(一)委托扣款方式。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甲方选取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使乙方能够按时全额扣收借款本息。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还款所用账户,须提前十日向乙方提出申请。在上述情况下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全额收回应收本息的,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柜台还款方式。即甲方直接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对本合同项下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在《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中约定。

五、签订《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

甲方在离校日前,应与乙方确认债务关系,约定首次还本日、还款方式等,并签订《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

六、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甲方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甲方应提前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且无须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甲方提前还款时,应首先偿清拖欠本息(如有)。甲方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甲方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按照本合同约定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上一结息日次日至提前还款日的资金实际占用时间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提前还款后,甲方可根据需要选择执行原借款期限而调整分期还款额或不调整分期还款额而相应缩短借款期限。

第八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的,可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借款展期),但应提前日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展期后的借款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申请展期:

(一)甲方离校日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在向乙方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并签署《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后,乙方参照继续攻读学位所需的时间,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限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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