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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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一:

39.某制药厂与王某于1996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厂选派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多元。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王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1998年11月10日

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王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王某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后,由于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药技术,使产品质量下降,在半年时间内造成大量产品积压,直接经济损失达300 多万元人民币。为此,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及合资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王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

试分析:

(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关于劳动合同问题:本案中,某制药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并回原厂工作。某合资企业以高新聘用王某,事前未检查王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构成了对原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2)关于法律依据问题:①《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劳动法》第102 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

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仲裁裁定问题:①支持某制药厂的合法要求;②王某与某合资企业赔偿某制药厂的全部经济损失;③王某与某合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无法律效力;④王某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案例二:

40.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200名

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8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适用何种处理程序?答:一、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职工一方已推举代表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序。

(2)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答:二、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1)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应该3日的规定。

(2)集体劳动争议,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应15 日内结案,本案已超限。

(3)仲裁裁决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本案未汇报即结案,不符合规定。

39.某机械制造厂招收25名工人后,厂方与工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0 年1月至2003年1月。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中,厂方为完成订单任务,在2002 年9 月至10 月期间,正常工作日每日加班2 小时,休息日需到厂工作3 小时,法定休假日到厂工作3 小时。厂方以其标准工资的100%支付超时工资。该厂工人因超时工资与厂方发生争议。25名工人推选代表在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厂方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

(1)厂方安排的延长工时有无违反法律情况?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该厂已超过法定允许时间。

(2)厂方应如何依法支付工人超时工资?答:厂方依法支付工人超时工资:①正常工作日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150%工资报酬。②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200%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300%工资报酬。

④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3)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此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对仲裁不服时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同时受理此案。

40.蒋某于2000年8月15日受聘于某软件开发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1 年12 月1 日,软件开发公司选派蒋某出国进修一年,出国前软件开发公司与蒋某草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蒋某回国后,原劳动合同期延长为5 年。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疏忽。并未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2003年12月10日,蒋某再未回软件开发公司上班。事后,软件开发公司几经查询,得知蒋某受聘于本市一家合资企业,软件开发公司经与蒋某交涉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遂受理此案。试分析:

(1)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答:补充协议时有效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定条款,此外,可以协商约定其他事项。本补充约定了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实际上是软件开发公司选派蒋某出国培训的附加条件,虽然没有约定补充协议的起止时间,但可以通过对补充协议真实性的认证,推导出合同的起止时间,该补充协议有效。

(2)合资企业与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答:合资企业与蒋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合资企业与蒋某应对软件开发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的规定,蒋某故意撕毁劳动合同,使软件开发公司蒙受了的损失;合资企业聘任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蒋某,因此,蒋某与合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软件开发公司同意蒋某解除劳动合同,其请求归还培训费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答:如软件开发公司同意与蒋某解除劳动合同,蒋某应当归还该公司培训费,软件开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付。虽然补充协议没有约定培训费的问题,但通过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可以认定说约定是对蒋某出国培训的附加条件,因此,软件开发公司的请求应予支付。

39.某化工厂为职工安排了接送上下班的交通车,该厂技术员周某自2003年12月购买小轿

车后,就不再乘本厂班车而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上下班。2004年3月10日,周某在下班时间驾车回家途中,与另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其腿部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对这起交通事故应负次要责任。治疗痊愈后,周某要求厂方按工伤处理,而厂方认为周某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内,且不是乘本厂班车受的伤。故不同意给予工伤待遇。

问:周某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有何法律依据?

答:周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周某的受伤发生在下班途中,其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上下班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厂方的理由不成立。

40.某企业与5 名职工分别签订了为期5 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这5 名职工担任专用车床的车工。3年后,该企业由于转产,这些专用车床不再使用,企业就解除了这5 名职工的劳动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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