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是劳动保护费还是职工福利费

防暑降温费是劳动保护费还是职工福利费
防暑降温费是劳动保护费还是职工福利费

防暑降温费是劳动保护费还是职工福利费

2012-7-20 8:56:24来源:王骏博客作者:【大中小】

步入7月,股市攀低、楼市降温、经济冷淡,唯有气温日趋攀高。近期,为了加强对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保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办法》一出台,马上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与热议。其中,防暑降温费用属于“劳动保护”还是“职工福利”?防暑降温费用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支出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等也再度成为热议话题。有人说防暑降温费用属于企业的“劳动保护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人说防暑降温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只能在福利费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有人说应并入职工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该费用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购入用于防暑降温费的物品其进项税额究竟能否抵扣?墨子接下来一一进行分析:

一、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那什么是“劳动保护支出”呢?劳动保护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企业职工健康安全而必须配备或者提供的安全物品(包括饮料)和药品。那防暑降温支出是否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劳动保护支出包括防暑降温用品的支出。虽然84号文件自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自动废止,但是关于劳动保护支出解释与范围的规定是不会变的。也就是说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的支出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

前据实扣除。讲到这里有人就要问了,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中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又怎么解释呢?按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支出不是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吗?问得好,这就是把大家搞得一头雾水的“罪魁祸首”。这也是很多税务机关不分青红皂白把“防暑降温支出”一刀切,只要看到“防暑降温支出”就作为“职工福利支出”的文件依据。国税函[2009]3号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到目前为止唯一明确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文件。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其中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里的“职工防暑降温费”指的是企业为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中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而非企业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费用。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与直接在企业使用的必需的费用是不同的,两者一定要分别对待。

综上所述,“职工防暑降温支出”要一分为二。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属于“职工福利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二、企业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发放给高温作业者的高温津贴应属于“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

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此“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补贴”?墨子个人认为,企业发放给高温作业职工的高温津贴那是对高温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的一种工资津贴,不属于“福利”的范围。如果哪位税务官员要把这个都作为“福利”的话,那请先自问你们在办公室里吹着的空调、用着的电费是否已进“福利”了呢?

三、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1、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而非个人所得。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征税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向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89号)第二条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四、企业购买的“防暑降温”用品,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1、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企业购买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及药品,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企业购入的以“防暑降温”的名义发放给本企业职工的物品,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

步入7月,股市攀低、楼市降温、经济冷淡,唯有气温日趋攀高。近期,为了加强对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保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办法》一出台,马上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与热议。其中,防暑降温费用属于“劳动保护”还是“职工福利”?防暑降温费用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支出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等也再度成为热议话题。有人说防暑降温费用属于企业的“劳动保护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人说防暑降温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只能在福利费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有人说应并入职工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该费用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购入用于防暑降温费的物品其进项税额究竟能否抵扣?墨子接下来一一进行分析: 一、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那什么是“劳动保护支出”呢?劳动保护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企业职工健康安全而必须配备或者提供的安全物品(包括饮料)和药品。那防暑降温支出是否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劳动保护支出包括防暑降温用品的支出。虽然84号文件自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自动废止,但是关于劳动保护支出解释与范围的规定是不会变的。也就是说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的支出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讲到这里有人就要问了,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中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又怎么解释呢?按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支出不是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吗?问得好,这就是把大家搞得一头雾水的“罪魁祸首”。这也是很多税务机关不分青红皂白把“防暑降温支出”一刀切,只要看到“防暑降温支出”就作为“职工福利支出”的文件依据。国税函[2009]3号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到目前为止唯一明确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文件。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其中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里的“职工防暑降温费”指的是企业为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中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而非企业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费用。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与直接在企业使用的必需的费用是不同的,两者一定要分别对待。 综上所述,“职工防暑降温支出”要一分为二。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属于“职工福利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二、企业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发放给高温作业者的高温津贴应属于“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此“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补贴”?墨子个人认为,企业发放给高温作业职工的高温津贴那是对高温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的一种工资津贴,不属于“福利”的范围。如果哪位税务官员要把这个都作为“福利”的话,那请先自问你们在办公室里吹着的空调、用着的电费是否已进“福利”了呢? 三、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女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单位: 姓名: 说明:答卷共设40个题目,均为单项选择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颁布施行。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C、中华全国总工会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正式颁布施行。 A、2012年4月18日 B、2012年4月28日 C、2012年5月1日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条 A、16 B、19 C、20 4、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身体不适 B、妇科疾病 C、生理特点 5、国家对女职工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 A、劳动权益 B、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 C、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A、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B、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7、()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A、政府 B、用人单位 C、工会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指(): A、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C、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9、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A、口头 B、书面 C、口头或书面

10、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A、女职工 B、经济社会发展 C、相关法律法规 1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A、福利待遇 B、奖金 C、工资 12.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项。 A、6 B、10 C、9 13、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A、医疗机构的证明 B、职工的申请 C、工会的证明 14、对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A、5 B、6 C、7 15、女职工生育享受()天的产假。 A、56 B、90 C、98 16、《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个月,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个月。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A、2,1 B、3,1 C、1,1 17、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B)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天。 A、10,10 B、15,15 C、30,30 18、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天产假。() A、10,15 B、10,20 C、15,42 19、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A、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女职工产假前工资 B、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C、女职工产假前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20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标准规定

2020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标准规定 2017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条件与发 放申请 广东、重庆、福建发放时间最长为5个月,江苏率先调至200元每月。江苏今年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有所调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 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70元调至20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 日前,14个省份公布了高温津贴标准,共分按月补贴和按高温 工作日补贴两种方式。执行月补的8个省份可以按照金额分为四档,江苏、浙江和湖南最高,补贴为170元。广东排第二,室外作业和 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北京、山东、江西这三个省份名列 第三档,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津贴都是不低于120元。天津的防暑 降温费每月83.8元,是8个省份中最低的。在执行日补的省份中, 重庆的金额最高,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每月最多可领20元/天的 津贴。陕西高温作业工人每天的津贴仅为2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 单位的干部更少,为1元/日。统计显示,广东、重庆和福建发放津 贴的时间最长,为5个月。北京、江西等5省份发高温津贴的时间 为3个月,完全按照夏季时间进行补助。 专家表示,全国没有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各省份基本上是根据各地的自身情况来制定高温津贴标准的,经济发达的省份可能补助 就稍微高点。国家应严格查处高温违规施工和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 行为。 粤闽渝三地发放时间最长 统计显示,广东、重庆和福建发放津贴的时间最长,为5个月。上海、浙江和山东的发放时间为4个月。北京、江西等5省份发高 温津贴的时间为3个月,完全按照夏季时间进行补助。 专家解析

专家表示,全国没有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各省份基本上是根据各地的自身情况来制定高温津贴标准的,经济发达的省份可能补助就稍微高点。 国家应严格查处高温违规施工和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 津贴月补省份 江苏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7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6月-9月共4个月。 浙江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7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6月-9月共4个月。 湖南高温作业工人每月170元发放时间:7月-9月共3个月。 广东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时间:6月-10月共5个月。 北京室外工作者每月不低于120元,室内工作者每月不低于90元发放时间:6月至8月共3个月。 山东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发放时间:6月-9月共4个月。 江西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2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元发放时间:7月-9月共3个月。 天津每人每月83.8元发放时间:6月-9月共4个月。 津贴日补省份 重庆日最高气温37℃-40℃的天气,每人每天按5元至10元标准发放,40℃以上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发放时间:5月-9月共5个月。 上海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

佛山市防暑降温费标准2020规章制度.doc

佛山市防暑降温费标准2020规章制度 佛山市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广东、重庆、福建发放时间最长为5个月,江苏率先调至200元每月。江苏今年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有所调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60元调至20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日前,14个省份公布了高温津贴标准,共分按月补贴和按高温工作日补贴两种方式。执行月补的8个省份可以按照金额分为四档,江苏、浙江和湖南最高,补贴为160元。广东排第二,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北京、山东、江西这三个省份名列第三档,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津贴都是不低于120元。天津的防暑降温费每月83.8元,是8个省份中最低的。在执行日补的省份中,重庆的金额最高,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每月最多可领20元/天的津贴。陕西高温作业工人每天的津贴仅为2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更少,为1元/日。统计显示,广东、重庆和福建发放津贴的时间最长,为5个月。北京、江西等5省份发高温津贴的时间为3个月,完全按照夏季时间进行补助。 佛山市防暑降温通知 通知近期气温持续升高,为了预防中暑,确保安全,请各项目部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尤其是重体力劳动、高温操作岗位人员,员工由于出汗过多,体内失水、易出现过度疲劳、中暑。

员工作业过程中出现头痛、头晕、口渴、多汗、四肢无力发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轻度中暑症状时,一定要停止工作,立即到阴凉、通风处休息,并服用防暑降温药品;出现重症中暑的情况,要立即汇报上级领导,求助医务人员紧急救治。员工个人应注意加强营养,在夏季高温环境中作业时,能量和蛋白质的消耗都比较多,所以切记不能空腹工作尽量多吃一些清淡爽口的东西,以适应夏季的消化能力。公司总结以下几点请各项目部注意: 1.工地人员在室外作业时,应备好防暑降温物品、药品,供给足够的饮用水,检查防暑降温风机安全运行情况。 2.合理安排工作、休息时间,工作人员要尽量避免在强烈阳光下进行工作,确实需要长时间工作的,要搭设遮阳设施,备好防暑降温物品、药品、设备。 3.施工现场严禁赤膊和穿拖鞋上岗,加强对安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的检查,确保劳动防护措施的真正落实。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必须严格按消防要求执行,保证工程顺利施工。 佛山市防暑降温费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

最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分别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以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20年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2020年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2020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与规定 防暑降温费亦可称为高温津贴,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高温补贴。 【防暑降温费标准】: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常见高温工作岗位包括建筑工、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 【发放范围】: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发放时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由各省市自行制定。例如辽宁省每年6、7、8月3个月向劳动法发放防暑降温费;例如天津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9月。 【法律依据】: 【温馨提示】: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由于我国各城市情况存在差异,高温补贴标准(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与发放时间并未统一,均由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发放标准,但高温费基本上分月

补、日补两种发放标准。 防暑降温费不能用绿豆汤凉茶等代替 防暑降温费不是福利,而是工资中的一部分。如果你所在的单位蓄意规避政策不发高温津贴,或者用绿豆汤、凉茶、冰棍等物品代替高温津贴,都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征收比例则归入工资总额计算。 防暑降温费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防暑降温费(下称高温津贴)。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同时,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因此其高温津贴应按小时折算支付。 此外,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支付费用。 相关问题解答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2012-06-29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交通运输)铁路职工的劳动保护

铁路职工的劳动保护 保护铁路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社会主义铁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一项重要任务。铁路劳动保护的基本任务是:研究和消除运输、生产和基建中的不安全和有害健康的因素,为职工安排良好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以及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任务的完成。 我国政府和铁道部对职工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是一贯关心和重视的。除了劳动保护的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外,铁路各单位建立了劳动保护的专职机构或设有专职人员,铁路劳动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早在1963年,铁道部就制定了《铁路劳动保护工作的几项规定》。其中,对劳动保护的意义、重要性,安全生产责任制,劳保机构、职责与工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宣传,安全生产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季节性劳动保护及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这个《规定》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制定的,贯彻了预防为主的原则,体现了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铁路劳动保护工作的一个基本文件。 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将“管生产的管安全”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明确规定了铁道部内各业务局局长,部属各铁路局、工程局局长、各厂、段、站长,工程处长、勘测总队长直至工段长、领工员和生产组长在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规定了材料、财务、计划、卫生、教育、人事等各部门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工作;也规定了每个工人都要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保证安全生产,为了发动群众做好劳动保护工作,还规定了每个生产小组都应设有不脱产的安全员,协助生产小组长搞好安全工作。 在劳动保护技术组织措施计划中,规定了各局、院、厂和基层单位每年都要编制劳保措施计划,作为劳动保护工作纲要。 在安全生产教育与宣传中,规定了各单位每年必须对全体职工定期进行一至二次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考试;新工人必须经过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对特殊工种(如从事锅炉、受压容器、起重机械、电气设备、焊接、爆破等作业)及与行车有关的某些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考试合格持有合格证者才能上岗操作。 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中,规定了不适于女工担当的特别笨重的体力劳动和严重危害女工生理机能的生产操作,如隧道开挖、高空架线等,不得分配女工担当;还规定了从事搬运、装卸女工的最高负重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要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一、单选题(共85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A、4月28日 B、5月1日 C、5月28日 D、4月30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D)。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1997年7月1日 B、1988年7月1日 C、1988年7月21日 D、1991年7月1日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B)条(不含附录)。 A、12 B、16 C、21 D、28 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A)的和谐与稳定。 A、劳动关系 B、劳资关系 C、企业关系 6、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B)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身体状况 B、生理特点 C、疾病与不适 D、性别弱势 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C)条件。 A、工作 B、休息休假 C、劳动安全卫生 D、收入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_人事政策 夏季的到来,让越来越多的人体会到了高温的可怕,尤其是对于上班族来说,高温津贴标准越来越受到关注,但大多数人对于企业高温津贴的产生和细则并不怎么了解。所以就给大家带来天津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介绍,大家不妨参考下吧。 天津市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一、天津市20xx年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 每到夏季,天津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都能领到防暑降温费。按规定,每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4个月。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是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20xx 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以此推算,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约为158元,四个月合计约为632元,比去年增加了近40元。 二、计算方法 高温津贴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高温津贴日标准计算示例:5265÷21.75×12%=29元(仅供参考,以政府最终公布数据为准)

【注】发放方式为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三、相关规定 针对户外劳动者,天津市20xx年发布的《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明确,要求当气温超过35℃,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都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按天发放高温津贴。 具体每天的发放标准为: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职工月平均工作天数21.75天,再乘以12%。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主任科员钟健表示,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不同,二者不能相互代替。同时,法律规定高温津贴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职工。 天津市20xx年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规定,对于在高于33摄氏度环境下工作的职员,企业单位是必须给其发放高温费的,对于企业单位不发放,或者是不按照既定规定标准方法的情形,经厉害关系人举报,一经核实,企业单位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 天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从5月10号开始,本市市区日平均气温已经连续5天高于22℃,达到了入夏标准。与去年入夏时间相比,提前了近一周。昨天本市最高气温达到32℃,预计本周内津城最高气温将突破36℃。高温天,对户外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规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6)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

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 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员工配备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职业危害,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包括临时用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三、职责 1 HSE部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负责制(修)订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编制公司主要防护用品计划;会签各单位增补的或临时性的防护用品计划;对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配合采购部做好市场调查,参与落实供货单位。 2采购部为公司防护用品采购供应部门。负责执行公司防护用品计划,组织市场调查,落实供货单位。 3 各部门负责劳动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管理,同时要认真督促、检查职工严格按安全管理的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四、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1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购买国家定型的产品,具有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合格证、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同时遵循安全实

用,兼顾美观大方的原则: 具体种类品种范围主要包括: a.头部防护类:包括用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b.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简易式防尘口罩(不包括纱布口罩)、复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微粒口罩、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 c.眼、面部防护类:包括电焊面罩、焊接镜片及护目镜、防冲击护具、防化学眼镜、防酸碱面罩等。 d.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降噪声护具(耳塞和耳罩)。 e.防护服装类:包括防静电工作服(纯棉或防静电织品)、阻燃防护服。 f.手足防护类:包括绝缘、耐油、耐酸手套,绝缘、耐油、耐酸碱鞋,胶鞋,安全鞋(靴)等。 g.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带(含差速式自控器与缓冲器)、安全网,安全绳。 h.经劳动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2易耗品(小劳保)由各部门按照具体需求在保证满足各类岗位劳动防护的需要的前提下制订计划报HSE部经公司批准后统一采购。 3防护用品发放须建立档案,职工个人凭《安全作业证》领取防护用品,并在《劳保用品发放登记卡》上登记。 4公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绝缘手套等)须建立《防护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试题及答案 一、必答题和抢答题(共55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何时开始实施 答:2012年4月28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3、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 答:用人单位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多少条(不含附录)。 答:16 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何种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答:劳动关系 6、工会是否能够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答:可以 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哪方面的工作条件。

答:劳动安全卫生 8、用人单位以什么形式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答:书面 9、哺乳期属于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阶段吗 答:是 10、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答:不可以 1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什么,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答:女职工身体状况 12、对怀孕几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答:7个月 1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吗 答:计入 14、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C、98

15、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多少天。 答:15 16、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多少天产假。 答:42 17、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谁支付。 答:用人单位 18、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哪项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19、对哺乳婴儿未满几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答:1周岁 20、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多久的哺乳时间。 答:1小时 21、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几小时哺乳时间。 答:1小时 22、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

2010防暑降温费标准

2010防暑降温费标准 第一条为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各省市对防暑降温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范围内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员工出勤情况编制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确保清单准确无误。 第四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进行发放。 第五条员工转场或离职,其防暑降温费需由工资结算部门进行结清。 第六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开具员工转场工资介绍单时,应将其防暑降温费发放信息注明。 第七条工会和纪监审计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区域划分 按照各省市地域划分为4类区域。 1类(共16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2类(共10省市):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贵州省。 3类(共4省市):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 4类(共1省市):海南省。 第九条防暑降温期划分 1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3个月(6月—8月);2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4个月(6月—9月);3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5个月(6月—10月);4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7个月(4月—10月)。 第十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现场(包括车间)施工生产人员、现场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协调人员及现场技术人员等,每人每月20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第十一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条件:在岗人员按照考勤结果进行防暑降温费发放,不足半月(不含半月)的按半月发放,不足一月的按全月发放。凡待岗、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休假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 第十二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

防暑降温费申请报告

防暑降温费申请报告 篇一:夏季防暑降温费申请 夏季防暑降温费申请 公司领导: 夏季来临,室内外温度高,储运部各岗位、质管部验收岗位从事货物装卸、搬运且常在室外作业,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本部门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确保经营活动有序进行,根据鲁劳社[20XX]44号文件精神,按照从事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标准,现申请7月、8月、9月3个月按员工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防暑降温费。 申请人:储运部20XX.8.4 篇二:关于发放降温费的申请 黄城交旅字[20XX]28号 集团公司: 为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切实加强员工夏季劳动保护,根据公 司福利制度,拟发放20XX年度降温补助,具体如下: 一、发放范围:维修工(日常高温天气35°以上露天作业 6小时,实际达15个工作日) 二、发放标准: 1、防暑降温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发放,按

实际高温工作日每人每天补助8元。 2、降温费用共计:3600元。(1(:防暑降温费申请报告)0人,每人每月120元) 请批示。关于发放降温补助的申请 此页无正文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降温补助、申请抄报:公交集团公司办公室市公交集团通运旅行社20XX年7月24日印发 篇三:关于发放20XX年高温费津贴方案的请示范文 关于发放20XX年高温费津贴方案的请示 根据我市关于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行政人事部提出以下请示: 一、人员范围及标准: 经理级及以上级别:每人每月400元 经理级以下级别:每人每月200元 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二、执行时间 高温津贴的执行时间为:20XX年6月至9月 三、发放形式 高温津贴随6月至9月工资一并发放 请予以批示!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 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铁路职工的劳动保护(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铁路职工的劳动保护(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铁路职工的劳动保护(最新版) 保护铁路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社会主义铁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一项重要任务。铁路劳动保护的基本任务是:研究和消除运输、生产和基建中的不安全和有害健康的因素,为职工安排良好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以及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任务的完成。 我国政府和铁道部对职工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是一贯关心和重视的。除了劳动保护的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外,铁路各单位建立了劳动保护的专职机构或设有专职人员,铁路劳动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早在1963年,铁道部就制定了《铁路劳动保护工作的几项规定》。其中,对劳动保护的意义、重要性,安全生产责任制,劳保机构、职责与工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宣传,安全生产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季节性劳动保护及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等,都作了具体

规定。 这个《规定》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制定的,贯彻了预防为主的原则,体现了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铁路劳动保护工作的一个基本文件。 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将“管生产的管安全”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明确规定了铁道部内各业务局局长,部属各铁路局、工程局局长、各厂、段、站长,工程处长、勘测总队长直至工段长、领工员和生产组长在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规定了材料、财务、计划、卫生、教育、人事等各部门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工作;也规定了每个工人都要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保证安全生产,为了发动群众做好劳动保护工作,还规定了每个生产小组都应设有不脱产的安全员,协助生产小组长搞好安全工作。 在劳动保护技术组织措施计划中,规定了各局、院、厂和基层单位每年都要编制劳保措施计划,作为劳动保护工作纲要。 在安全生产教育与宣传中,规定了各单位每年必须对全体职工定期进行一至二次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考试;新工人必须经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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