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学[第二十章犯罪与司法心理]山东大学期末考试知识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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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犯罪与司法心理

一、犯罪行为的引发和决定因素

(一)自由意志论

自由意志论(libertarian view)认为,人的行为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其选择过程是不受外部约束而是主动进行的。因而犯罪行为是由犯罪人自己决定的。对于预防和控制犯罪,自由意志论的观点是,尽管人是自由的,但自由也是有原因的。所以,自由只表现为某种程度的可能性,而并不是必然性。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1.英国功利主义学说的代表人物边沁(J.Bentham)认为,人类的行为是为了趋乐避苦,犯罪行为也出于趋乐避苦;在达到目的的过程中,人们的行为都是理性的,是否从事犯罪行为是经过明智的计算的,只有当获得的好处多于代价的时候才会犯罪。

2.班杜拉(1986)把自由看成是“自我影响力(self-influence)的运用”,这种自由支配力在行为中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指导人们在行为过程中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因此,犯罪行为也是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

(二)决定论

决定论(determinism view)认为,人的行为完全由个人之外的因素决定;犯罪是在各种因素下“身不由己”的结果,只要具备了某种外部条件它就必然发生;预测和控制犯罪是可能的,只要知道某个人处于某种条件下,就可以知道他会不会犯罪。

1.决定论包括两个分支,社会因素决定论和个人因素决定论。

(1)社会因素决定论者认为,犯罪是不恰当的社会造成的。

(2)个人因素决定论者认为,个人的某些不能选择的先天性特点决定着一个人犯罪的可能性。

2.对决定论的批评

(1)决定论把人看成完全被动的,否认了理性和思考,忽视了其选择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事实。当强调个人先天因素的时候,既否定了个人的主动选择,也否定了社会因素的作用,这是在为犯罪行为逃避责任建立“避风港”。

(2)决定论将犯罪完全归因于社会病态与政治性质,把犯罪与资本主义制度之间的关系简单化。

(3)决定论认为只要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决定条件,就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预测和控制,而决定论者并没有做到这些,他们甚至还不知道犯罪行为发生的条件。

(三)共同作用论

共同作用论也称为温和作用论(soft determinism),处于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之间,认为人既是自由的,又是被决定的。一个人可以进行主动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完全的自由意志只是一种错觉,尽管它在犯罪行为中确实起着作用。这种观点得到了较多研究者的认同。但是,自由意志和外部决定物的各自作用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依然是不够明确的问题。

二、犯罪心理倾向及其形成

犯罪者的人格特征在诸多方面与正常人存在差异。带有强烈犯罪性或犯罪倾向的人格,在特定条件下,使人更可能表现出实际犯罪行为。

刘丽君、李明杰等人(1995)的研究发现,罪犯的精神质和神经质人格倾向显著大于正常人群。罪犯总体个性倾向于外向,喜欢冒险,行为常受冲动的影响。

对于犯罪倾向形成的因素,有如下观点:

(一)先天素质因素的影响

染色体是遗传的主要物质基础。有些罪犯比正常人多出一个Y染色体,但并不是每个有XYY染色体的人都犯罪。一个可以接受的解释是,这些人比其他人“更可能”存在犯罪倾向。之所以“更可能”,是因为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会遇到更多的障碍,存在更多的失调,或者具有更多的犯罪条件。

另外,某些特殊的骨相、脑电波和气质类型,智力的低下,精神病态等,都可能在社会化过程中起到类似的作用。

(二)社会环境的影响

1.社会环境的主要构成及其对犯罪的影响

社会环境是影响犯罪倾向的重要因素。社会环境包括构成社会的各个方面:家庭、学校和工作单位,同伴、邻里和大众传媒等。

(1)家庭

家庭是人们社会化的第一个场所,由一系列社会关系组成。这些关系的不良和缺陷,有可能导致家庭成员的犯罪倾向。麦科德(J.McCord,1979)的研究发现人身犯罪与家庭冲突、缺乏母爱、缺乏家庭监督有关,财产犯罪主要与缺乏母爱和监督有关。帕特森(G.R.Patterson)早期的研究也发现,偷盗和攻击行为的产生与家庭类型有密切关系。

(2)学校

学校的招生方式、管理方式、教育方式和教学方式等,可能导致或增强某些学生的犯罪倾向。哈格里夫斯(D.H.Hargreaves,1980)的研究发现,能力分组的教学方式容易导致某些学生的不良心理。

(3)居住区

不同的居住区可能形成不同的邻里关系特点、文化模式和社会心理气氛,其中的缺陷可能导致犯罪倾向。邻里间的不和睦会引起生活于其中的人的不良思想和反社会倾向。研究发现,贫困人口居住区、人口稠密居住区和外来人口居住区的犯罪率比较高。

(4)职业

人长久受职业的影响,也会形成相应的社会心理特点,其中的不良影响会引发或者增强犯罪倾向。低职业者一般收入较少,因而在价值观中十分注重金钱。在这

种气氛中生活,难免增强唯利是图倾向,导致犯罪。

2.社会环境因素对犯罪倾向产生影响的原因

(1)某些社会环境会刺激某些超强的、畸形的欲望;

(2)某些社会环境会灌输和传授反社会或者违法的价值观念;

(3)某些社会环境可能导致个体的挫折感和攻击、发泄倾向;

(4)某些社会环境会引发对社会和他人的敌视;

(5)某些社会环境可能引导或者迫使人去学习、运用违法的行为方式;

(6)某些社会环境可能使人自由放任,朝向犯罪方向发展。

(三)先天素质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

1.人的先天素质包括生理和心理潜能两个方面,每个人的生理素质和心理潜能都不完全相同,具有导致犯罪倾向的不同可能性。由此,可将先天素质视为一个由很少引发犯罪倾向到很可能引发犯罪倾向的连续谱系。

2.社会环境包括人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所有社会因素及其组合,每个人所接触的社会环境都不完全相同。由此,也构成了一个由很少引发犯罪倾向到很可能引发犯罪倾向的连续谱系。

3.在先天素质连续谱系上处于不同位置的人与在社会因素连续谱系上处于不同位置的社会因素相互作用,就会导致两类变量间的不同关系和组合,形成不同的心理倾向,即不同类型和不同强度的犯罪倾向。

4.犯罪倾向是在无数个可能性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增强的。几乎每个人都存在“有可能”导致犯罪倾向的先天素质,也都会接触“有可能”导致犯罪倾向的社会环境,因而每个人都存在犯罪倾向。犯罪倾向在社会成员中的强弱分布也是一个连续谱系。

三、犯罪心理过程与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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