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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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问题: 问题: 清算组是政府机构吗? 清算组是政府机构吗? 清算组是法院下属机构吗? 清算组是法院下属机构吗? 清算组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吗? 清算组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吗?
我国有关清算组法律地位的学说: 我国有关清算组法律地位的学说:
1.特殊机构说 1.特殊机构说 2.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 2.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 3.清算法人机关说 3.清算法人机关说 4.双重地位说 4.双重地位说 5.破产财团代表说 5.破产财团代表说
第68条 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 68条 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 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 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 毕的剩余部分 剩余部分, 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 执行回转的财产 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 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 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第69条 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 69条 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 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第70条 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 70条 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视 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 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 利息。 利息。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立法模式:列举 立法模式: * 我国清算组的职责: 我国清算组的职责:
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 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 具体职责: 具体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 印章、账册、财产;诉讼、 接管破产企业。 1.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账册、财产;诉讼、仲裁 2.清理破产财产 保管、继续营业、编制表册、评估、 清理破产财产。 2.清理破产财产。保管、继续营业、编制表册、评估、拍卖 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 收回、追索、追回、 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 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收回、追索、追回、合同 4.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 取回、别除、抵销、 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 4.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取回、别除、抵销、费用 5.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 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 5.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 6.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 终结、报告、 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 6.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终结、报告、注销
破产人
法院
清算组
债权人
(会议) 会议)
申报债权 破产债权
第三章 破产财产管理
* 本章分为三节: 本章分为三节: 第一节 破产财产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 第三节 撤销权和追回权
第一节 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 【破产财产】是依据破产法可在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 程序中强制执行的财产。 程序中强制执行的财产。 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吗? 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吗? 是债务人占有的财产吗? 是债务人占有的财产吗? 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吗? 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吗?
1.欺诈破产行为( 35条 1.欺诈破产行为(法35条) 欺诈破产行为 欺诈破产行为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 欺诈破产行为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 受理前 至破产宣告期间,债务人隐匿、 至破产宣告期间,债务人隐匿、私分或者 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 原来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原来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 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2.个别清偿行为 2.个别清偿行为 个别清偿行为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后 受理后, 个别清偿行为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债 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所作的清偿。 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所作的清偿。但是债权 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1.时间:存于破产程序,是在破产宣告后成立, 1.时间:存于破产程序,是在破产宣告后成立, 时间 随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解散的临时机关; 随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解散的临时机关; 2.职责:基于法院授权, 2.职责:基于法院授权,是负责执行破产财产管 职责 变价、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关; 理、变价、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关; 3.性质: 3.性质:是以自己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独立 性质 机关; 机关;
破产法: 破产法:破产关系与破产程序图 终止 申请 受理 整顿 和解 申债 宣告 清算 终结 债务人 保全财产 破产财产 新得 追回 收回 取回 抵消 别除 费用 优一 优二 分配
破产人
法院
清算组
债权人
(会议)
申报债权 破产债权
破产法: 破产法:破产关系与破产程序图 终止 申请 受理 整顿 和解 申债 宣告 清算 终结 债务人 保全财产 破产 破产财产 财产 新得 追回 收回 取回 抵消 别除 费用 优一 优二 分配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称谓及法律地位
(一)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
(二)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
1.代理说 1.代理说 2.职务说 2.职务说 3.财团代表说 3.财团代表说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 二、我国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
【清算组】是依破产法在破产宣告后成立的, 清算组】是依破产法在破产宣告后成立的, 独立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机关。 独立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机关。 * 清算组的法律特征: 清算组的法律特征:
第72条 本规定第71条第(一)项所列的财产, 72条 本规定第71条第( 71条第 项所列的财产, 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取回。 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前款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 前款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 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 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 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 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 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 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 债务人转让上述财产获利的, 债务人转让上述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 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 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
(三)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追回权 对于破产无效行为给付的财产, 对于破产无效行为给付的财产,清算组有 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该权利称为追回权。 权向法院申请追回,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权利称为追回权。
【案例】 案例】
N市江东电机厂为一家中型国有企业。 市江东电机厂为一家中型国有企业。 1994年 该厂遵照市政府指示, 1994 年 9 月 , 该厂遵照市政府指示 , 兼并了本 市四家小型国有企业, 市四家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江东机电有限责 任公司(简称“江东公司” 任公司(简称“江东公司”)。 1996年 1996 年 4 月 , 市政府指示江公司兼并长期亏损 的国有企业N市东风电工厂(简称“东风 厂”)。随后江东公司与东风厂上级主管部门 市机械局签订了兼并协议。 市机械局签订了兼并协议。
(四)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报酬
忠实的受托人 善良的管理人
第三节 撤销权和追回权
一、撤销权 (一)概述 (二)法律特征 (三)撤销权客体的范围 二、追回权
三、破产无效行为
(一)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1.概念 2.本质特征 2.本质特征 (1)有害性 (2)不当性
(二)破产无效行为的类型: 破产无效行为的类型:
第71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71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 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取回) ;(取回 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取回)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 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 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别除) ;(别除 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别除)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 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 特定物买卖中, 定物; 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三、新破产法草案中的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1.法院 1.法院 --- 日本 2.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会议 --- 美国 3.法院 3.法院/债权人会议 --- 德国 法院/ * 我国:由法院指定清算组 我国:
《破产法》:“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公司破 破产法》 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 破产财产的具体把握: 破产财产的具体把握:
破产财产膨胀主义还是固定主义? 破产财产膨胀主义还是固定主义? 破产属地主义还是普及主义? 破产属地主义还是普及主义? 破产宣告溯及主义还是不溯及主义? 破产宣告溯及主义还是不溯及主义? 原则一: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 原则一:取回权;别除权; 原则二:依法划定范围 原则二: 具体界定方法: 具体界定方法:加减法 一般公式: 一般公式: 破产财产 = 保全财产 + 收回 + 新得 + 追回 - 取回 - 别除 - 抵销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是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二)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 的财产 (三)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 产
三、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法》第28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破产法》 28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 前所取得的财产; 前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 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 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 属于破产财产。 属于破产财产。
《规定》九、关于破产财产 规定》 64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第64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65条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 共有的物 第65条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 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 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 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 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 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 于破产财产。 于破产财产。 66条 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 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 第66条 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 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 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 财产。 财产。 67条 第67条 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 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 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 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各国规定不一 通常规定有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 我国《破产法》 我国《破产法》: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中指定。 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背景: 背景:国有企业 --- 政府官员 问题:工作冲突?专业知识?工作效率? 问题:工作冲突?专业知识?工作效率? 客观公正?工作报酬?失职责任? 客观公正?工作报酬?失职责任? 解决: 解决:市场化和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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