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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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卖合同

合同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受托方:天津顺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天津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将座落于(严格按照房本或商品房合同填写)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委托乙方出售,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2、该房屋基本情况:房屋性质(私产、公产、商品房合同、企业产、宗教产、

军产、还迁协议、房改购房、合作建房,不要写“其他”等模糊词语)所有

权人(一般只写公产和私产的)房型朝向楼层总

层数结构单双气房龄约

总面积(建筑/计租):各部分面积: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叁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到期后7

日内,如甲方不办理终止手续,视为甲方同意自到期之日起合同以叁个月为周期

自动顺延,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条:销售价格

经甲乙双方协商,该房屋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此价格下,该房屋办理产权或租赁权及配套设施过户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该

房屋包含的装修、配套、附属设施有:(此处所填设施应包含在出售价格

中)。

第四条:支付中介服务费

该房屋售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成交价格的1%作

为中介服务费,如中介服务费低于400元,按照400元支付。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1)该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其它权属证明)原件及其相关证件。

(2)产权人或承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甲方留存乙方处证件及物品明细如

下:。

如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取走上述留存证件需要和乙方签订“暂借协议”,并留存委托销售价格的2%作为押金。

2、房屋售出,因甲方不能满足下列情况,造成房屋买卖行为不能完全履行,视

同违约,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该房屋”的实际情况与产权证(租赁合同)所标内容相符。

(2)“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应属实。

(3)“该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纠纷。

(4)“该房屋”同时转让的设施设备等齐全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5)“该房屋”没有拆改现象,如已拆改,应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

(6) 甲方应积极办理过户手续。

(7)“该房屋”不属于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或决定查封和扣押的房屋。

(8)“该房屋”若为共有房屋,甲方须保证在签订合同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3、房屋委托代理销售期间,如出现买方,甲方应按乙方通知与买方签订《房屋

买卖合同》,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买卖合同》

无法签订,视同违约。

4、甲方向乙方承诺在该房屋售出后日内将该房屋腾空。售出日期以签

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之日为准。《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对腾房时

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如实将甲方所提供的信息免费网上发布(如因网络技术故障,造成信

息有

误、丢失,乙方应尽快修复故障),并在各连锁店积极推荐。

2、该房屋售出后,待过户手续完毕,且买卖双方确认该房屋相关事宜全部交接

清楚三日后,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本合同到期,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乙方在收回本合同时,双方的合同关

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若因不可抗力

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2、如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甲方需持本协议到乙方处更改发

布信息。

3、如甲方已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或《房屋调入合同》,本合同自动失

效。

第八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须支付该房屋委托销售价格的2%作为违约金,如违约

金低于800元,按照800元支付。

第九条:约定其它事宜

第十条:

1、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份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认真履行。在履约

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经手人:经手人:

联系地址:签约连锁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定《委托代卖合同》注意事项:

1.代卖协议严格按照权属原件或房本原件填写,房屋基本情况要真实,尤其是房

屋性质一定要正确,这关系到成交后的过户手续及请款时间。拆间如签成2套

代卖,地址(房间号)应有区别。

2.签定《委托代卖合同》,留存房本或权属证明原件、房主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讲明同时收取双方成交价各1%的中介费。

3.代卖期限:三个月(不到期中途不允许撤单,合同期满逾期一个星期不撤单视

为自动续约)

4.签定委托代卖价格,客户心理价位若超过评估价格的20%,不得签订《委托代

卖合同》,注明此价格是否包户,注明此价格包含下的配套及附属设施

5.注明企业产的房屋(或房管局过不了户的房屋)卖方需自行办理过户手续,确

定腾房时间。

6.签写任何合同及需要客户签字的单据,买卖双方须本人签字,如本人无法到场,

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由代理人签署自己名字并在旁边注明“代XXX”。

7.如客户在代卖期内改价,应重签合同,合同约定日期不变,将改价日期、经手

人、所属连锁店标注在合同右上角。合同期满续约,应重签合同,合同约定日期改为续签日期。原则上,未到期改价只能到原签约店,如不是原签约店,注意不要将签约连锁店改动,以免成交后利润分成不准确。

8.暂借房本:在代卖期限内,如客户暂借房本,则应由房主本人带着身份证原件

及代卖协议到连锁店签定“暂借房本户一份,转区内勤一份,规定借出期限不超过7天,押金为代卖价的2%且不协议”,一式两份,客低于800元,由区内勤保管,并收回客户的代卖协议,客户持“暂借房本协议”及身份证原件到区内勤处领取房本。客户用完房本后,送还区内勤,取回押金及代卖协议。如客户逾期不还,则押金自动转为违约金。

9.房本中途撤单:房本未到代卖期限(三个月一周期),客户申请撤单。需由客

户申请,交易中心经理签字,主管副总经理签字统一后,区内勤方可给客户领取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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