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味合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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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BJ-CYLS-2014-0089

百味中式快餐特许

经营合同

甲方:北京百味中式快餐连锁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好食光餐饮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百味中式快餐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北京百味中式快餐连锁有限公司(特许方)

登记注册地:北京

法定代表人:王洁

经济性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辖区崇文区前门大街16号

乙方:珠海好食光餐饮有限公司(被特许方)

登记注册地:珠海

法定代表人:王杰

经济性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金凤路18号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良好愿望,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诚实、信任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就乙方加盟甲方其“百味中式快餐”特许经营体系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特许经营权

(一)许可的权利

1.注册商标使用权: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百味中式快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许可合同另行签订。

2.甲方许可乙方享有“百味中式快餐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运营管理系统等知识产权要素的使用权和部分的收益权。

3.“百味中式快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经营模式、运营管理系统均属甲方所有,受法律保护。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

(二)特许方式和内容

1. 乙方自愿与甲方合作,在甲方整体策划并提供经营指导的前提下,由乙方开办百味中式快餐珠海特许经营店(以下简称单店)。

2. 甲方授予乙方百味中式快餐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3. 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商名、商标、装修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百味中式快餐”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三)单店的经营范围:

1. 乙方被授权于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金凤路18号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内设立一家百味中式快餐单店。

2. 乙方仅在甲方规定区域内,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甲方公司的商标及经营模式,同时必须以甲方的为基础,按统一形象进行经营活动。

3. 乙方被授权可经营的产品具体为以下项目:

表3-1百味中式快餐连锁有限公司菜品列表

备注:乙方被授权可经营的产品包括百味中式快餐连锁有限公司未来开发的其它新菜品。

(四)许可形式、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方式

1. 许可方式为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普通许可,承诺并保证:

(1)甲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投资设立特许经营单店,并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

(2)甲方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授予乙方的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3)甲方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

2. 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方式

(1)甲方以许可乙方乙方投资设立法人资格的加盟店这种方式来使用甲方

特许经营权;

(2)乙方在其被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内不具有市场独占性,乙方仅有权在该区域内按照甲方规定开设一家百味中式快餐加盟单店;

(3)甲方拥有有关“百味中式快餐”的注册商标、商号、标志的所有权,并许可乙方在本合同规定区域享有普通许可的权利。

(五)权利的保留和限制

1. 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乙方根据需要并报甲方备案后可在该区域内建立销售网络,甲方不再另外收取加盟费。

2. 乙方如需在其它区域开设分支机构,须与甲方另签协议,获得新的授权。在同等申请条件下,乙方享有获得该授权的优先权。

3. 如果甲方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乙方现有的指定经营区域内增设第三受许人,而不至于对乙方的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指定经营区域内设立新的受许人,但该受许人的指定经营点与乙方的距离不得少于1000米,且乙方享有优先权;

4. 乙方在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如给甲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主要包括私自转让授权、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被舆论多次披露经营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一年内被甲方公司抽查3次以上不按合同履行者),甲方可单方面剥夺特许权力,解除合同。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

(一)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各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乙双方都需各自行使合同内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甲方依据本合同对乙方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乙方对加盟店的管理实行监督行为。

(三)在本合同中涉及的甲方公司的特许经营权,乙方及其单店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被授予其的权利之外,均由甲方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甲方不对乙方(单店)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不得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主张其它权利。

(四)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对外承担任何经济责任或其他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甲方享有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第三条: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及保证金

(一)加盟费:

本合同订立时,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叁佰伍拾万元整。特许经营加盟费的支付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单店总营业收入额的3%的比例按月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三)保证金:

本合同订立后,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保证金拾万元整。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没有违约情况,甲方应将保证金如数退还乙方,但不包括利息和其它费用。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甲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7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四)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15日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五)自被特许方企业开业即日起,乙方应在每月营业结束后的5日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六)如果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保证金。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欠费用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七)甲方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百味中式快餐连锁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帐号:622848*************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续约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60天经双方同意可续订。

(二)合同期满且未续订,则乙方应于结束营业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与甲方有关的标牌、图形以及有关商标、设计、标签或其他形象标志,并退还赠品及租借品。

(三)合同期满且未续订,则乙方不得继续以甲方加盟商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特许经营手册与培训

(一)特许经营手册的变通、更新、执行

1. 特许经营手册的变通

乙方可以根据加盟店的实际情况,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可根据如社会背景、人文风俗、传统习惯、消费需求等,对《特许经营手册》在单店的执行作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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