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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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
根据《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指导手册》的要求。
人口规模控制
鼓励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村庄建设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居住分散又不宜集中建设的自然村,可单独规划。
按照集聚发展的原则,为了与当地基础设施条件、农业机械化水平相适应,《导则》要求,集中建设的村庄,每个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2个,每个村庄集聚的人口规模不宜低于800人。
在地理条件、产业发展、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根据特殊需要适当增加村庄的布点数量。
配置公益项目配置
《导则》建议,村庄的公益型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可以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的形式,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其配套水平应和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村庄一般应设置幼儿园、托儿所、文化站(室)、老年活动室、卫生所、计生站、运动场地、文化宣传栏,有条件的可设置村(居)委会和公用礼堂。公共设置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平方米建筑
面积计算。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导则》规定,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三类控制。一类为每人80至100平方米,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低于120平方米、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二类为每人100至120平方米,三类为每人120至140平方米,均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超过120平方米、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不过,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每人150平方米的标准。
宅基面积和住宅面积要求
按照要求,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住宅建筑面积的标准具体为,小户不超过180平方米,大户不超过250平方米。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