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医院综合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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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项目督导和评估
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计疾控[2016]02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17
【实施日期】2016.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项目督导和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卫计疾控〔2016〕023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项目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以下简称“第四轮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提高项目评估实绩和实效,确保实现项目预期效果,依据《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的指导意见》(沪卫计疾控〔2015〕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
-2017年)项目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和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等管理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项目督导和评估工作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督导评估方案》”,电子版可登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10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010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落实《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国卫监督发〔2014〕2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170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请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收集、汇总检查相关资料和数据信息,确保检查任务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3月28日上海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情况、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联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保障、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和培训、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等情况。

依法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及监管情况。

(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机构的监督执法情况。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26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026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20号)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6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为做好本市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一)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情况,重点是新修改5条内容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全面两孩政策、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相关奖扶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区县卫生计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配套的制度、工作机制等情况;主要做法及效果。

(二)在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进一步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6-7月)。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下发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部署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二)自查整改和督查阶段(7-10月)。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于10月15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我委,突出情况及重大案件随时上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沪府〔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沪府〔2016〕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9日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2016-2020年是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

为巩固扩大前一阶段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把医改推向深入,建成全覆盖、可持续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贯穿到深化医改的各个领域和全过程,紧紧围绕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目标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新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打基础、管长远、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立秩序、转方式、建机制、促联动”,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以提升居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为根本目的,力求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实行医疗、医保、医药、价格、财政、人事等联动改革,重点推进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基本医保制度改革、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改革、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协调推进政府投入、医疗服务价格、人事薪酬、学科人才、卫生信息化等配套改革,实现各项改革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市民对改革有更多的获得感。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4]04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09.18【实施日期】2014.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4〕042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20号)的要求,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70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4年8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有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检查任务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2014年9月18日上海市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落实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效果。

(1)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及经费保障情况;有关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将母婴保健、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生殖健康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情况。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4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13【实施日期】2017.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046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13日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系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有力保障。

“十三五”时期是推进本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维护好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好群众健康权益和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服务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上海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成就卫生计生监督体系逐步完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改革基本完成,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全国卫生计生监督技能竞赛和执法比武中获得佳绩,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比例达到88.6%,较“十一五”末提高了13.1%。

信息化建设得到发展,核心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有序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平台顺利上线。

建立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队伍。

统一了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962223),完善了分级响应与快速处置机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2016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2016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2016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计生政策研究课题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沪卫计研究[2016]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29
【实施日期】201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2016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计生政
策研究课题项目的通知
(沪卫计研究〔2016〕3号)
有关单位:
为推动卫生计生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的开展,发挥政策研究工作对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在广泛征集立项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本年度卫生计生工作实际需求,经专家评审,我委最终确定59个立项课题及依托单位(见附件),其中5个定向委托课题纳入市政府决策咨询“卫生计生政策”专项管理。

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受我委委托负责课题的跟踪管理工作。

各课题组应按照课题合同、计划任务书和课题管理单位要求抓紧开展工作,确保按
期、保质完成项目。

各项目依托单位要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相应匹配经费。

联系人:胡晓晴、董彦燕,联系电话:23117797、33262073,电子邮箱:bskyswfwb88@。

特此通知。

附件:市卫生计生委2016年卫生计生政策研究课题立项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市卫生计生委2016年卫生计生政策研究课题立项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部署,做好本市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加强全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我委在前期组织开展对全市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决定从2014年5月至7月中旬组织开展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医疗机构及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并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医疗机构及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6月9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部署,按照本市专项行动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目标,通过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医疗机构及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切实保障群众健康权益。

二、检查对象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医疗机构(医院、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中医诊所等)及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

三、检查内容1.医疗机构执业监督。

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进行监督检查,是否按期校验与换证,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执业地点、诊疗科目、服务方式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3月15日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6年,上海卫生计生系统将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健康中国建设战略,根据“稳中求进、重在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着力“抓落实、抓推进、补短板”,坚持健康第一、顶层设计、精细管理、夯实基础、以人为本,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以深化改革为抓手,以加强全行业管理为重点,在制度创新上用力,在难点瓶颈处突破,在群众获得感上求实效,全面推进卫生计生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良好开局。

一、配合推进全国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工作1.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本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完善公立医院外部治理架构,建立医疗服务产出评价体系和管理机制;强化办医主体地位和作用,完善医院内部治理机制。

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在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基础上,继续开展比价关系研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深化药品、耗材采购供应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试点。

2.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

推进本市首批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年底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本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加强对家庭医生服务的支持和保障,做实家庭医生制度。

坚持自愿原则,推进“1+1+1”医疗机构组合签约试点,促进分级诊疗。

建立基于基本标准、数据分析与数据应用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评价机制,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开展功能社区平台试点。

组织参加国家基层卫生技能竞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计医[2016]00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28【实施日期】2016.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医〔2016〕003号)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87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监管,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定于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在本市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创新监督执法手段,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现阶段医疗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自查,认真落实整改(2016年9-10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认真整改。

各医疗机构要通过本市“医疗机构自查上报信息系统”(http://180.166.90.40/zczj,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按要求开展自查并上报自查结果;同时在信息系统中下载《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模板,确认承诺内容并上传承诺书(纸质承诺书由医疗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寄至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对医疗机构开展“信息系统”的操作培训,明确具体要求。

(二)重点抽查,依法严肃查处(2016年11月-2017年7月)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自查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医疗机构,突出重点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2014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2014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2014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沪卫计监督[2014]016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2014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4〕016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上海市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精神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167号)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本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质量,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2014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3日2014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卫生监督稽查是落实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效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做好2014年本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上海市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167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内部稽查,进一步加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计生监督能力。

通过现场监督稽查和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全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开展成效。

二、工作要求(一)抓落实,提升监督稽查有效性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全面、认真组织开展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及时发现自身不足,认真改进并举一反三;对稽查中发现的好做法要巩固并推广。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05•【字号】沪卫计家庭〔2016〕002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卫计家庭〔2016〕002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服务中心、市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上海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计划生育协会: 现将《2016年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2月5日2016年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要点2016年,本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决定》要求,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为主线,调整完善利益导向政策,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力度,积极推进家庭发展能力建设,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修订完善相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按照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要求,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稳妥推进相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有序衔接,修订《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条款,修订《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二、认真落实“两项制度”和年老一次性计生奖励等政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做好目标人群测算、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按照动态增长机制的要求,提高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标准。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2•【字号】沪卫计监督〔2015〕001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5〕001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2015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可从市卫生计生委政府网站下载)。

请各区县、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明确本辖区和本单位监督工作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3月2日2015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2015年,本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法治建设的要求,不断完善“行政重点监管、行业加强自律、单位普遍自觉、社会有效监督、工作整体联动、信息技术支撑”六位一体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模式,全面完成《上海市卫生监督“十二五”发展规划》,围绕2015年国家和本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重点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全行业监管,有效开展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秩序,保障群众健康权益。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监督体系建设(一)贯彻《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

开展对《献血法》、《精神卫生法》、《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推进落实《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卫生计生监督人员培训,加强卫生计生监督专家库、首席监督员、后备人才库、紧缺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的梯队管理。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01号•【施行日期】2016.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001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可从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请结合实际,明确本辖区和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2月25日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2016年,本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将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进一步完善“政府重点监管、行业加强自律、单位普遍自觉、社会有效监督、工作整体联动、信息技术支撑”六位一体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模式,着力加强对卫生风险高、群众关注度高领域的监督检查,扎实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各项工作,有效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秩序,保障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健康上海建设,为“十三五”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2016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一)编制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规划。

全面总结评估“十二五”卫生监督相关规划和纲要实施情况,科学编制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专项规划。

(二)贯彻《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审批工作。

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等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加强管道分质供水卫生许可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1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5.05【实施日期】2016.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019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切实加强本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进一步提升本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29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5月5日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卫生计生监督稽查是落实依法行政、加强卫生计生监督队伍管理、提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效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扎实推进2016年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29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方式及工作内容(一)内部稽查1.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稽查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

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质和证件,各项计划生育(包括母婴保健)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是否规范。

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计基层[2017]01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8.01【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基层〔2017〕010号)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保险办公室:为落实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330号),我委在上一年度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社区卫生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本市基本公共卫生考核要求,对评价指标进行了更新完善,以进一步提高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综合改革与发展。

现就开展2016年度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目的评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补偿机制,推动建立以家庭医生服务为核心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加强区级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

二、评价内容评价指标分为两部分,每类指标分一、二、三级指标。

本评价指标为市级卫生计生委遴选的关键指标,各区可根据自身实际设计增加评价项目。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指标(区级)是市级卫生计生、医保、财政等行政部门对区级社区卫生工作的考核评价指标,包括:资源投入指标、健康管理指标。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指标(机构)是区级卫生计生、医保、财政等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评价指标,包括:服务维度、管理维度、模式维度、满意度。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监督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监督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指南(试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3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11
【实施日期】2016.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指南(试行)〉使
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6〕035号)
宝山区、嘉定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更好地推动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指南(试行)〉使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指南(试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在宝山区、嘉定区组织开展《指南》使用试点工作。

请试点区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认真对照《指南》开
展计划生育监督工作并收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指南(试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11日附件:
上海市《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指南(试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绩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绩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绩效考核指标(2016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13
【实施日期】2016.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绩效考核指标(2016
年版)》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6〕040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绩效考核的有效性和实用性,经吸取多方意见和建议,我委对2015年版上海市卫生监督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中的部分指标进行了增减,调整了部分指标分值权重,完善了部分指标的考核要点和评分标准,形成了《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绩效考核指标(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绩效考核指标(2016年版)
(请从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13日
附件1 市卫生计生委对各区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绩效考核指标(2016年)(500分)。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沪卫计医政〔2015〕059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医政〔2015〕059号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院感染是保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的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感染管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工作要求,我委决定在本市开展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工作。

现将《上海市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工作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根据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4月1日前,将医院感染管理专项工作督导报告通过邮件形式发送至我委。

我委将委托市院内感染质量控制中心对部分区县的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汇总本市的督导情况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管理处冯琴,联系电话:23117847,邮箱:****************.cn。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工作方案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2月15日附件:上海市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感染管理,提升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结合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的现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2015〕862号)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督导目的通过开展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工作,进一步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医院感染管理,查找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标本兼治、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能力和水平。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沪卫计办[2016]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6.27【实施日期】2016.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计办〔2016〕3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委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落实《2016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沪府办发〔2016〕18号)要求,明确工作责任和具体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提高公开实效,现将《2016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6月27日2016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积极落实《2016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要求,细化政务公开年度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解读回应,切实提高公开实效,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本市卫生计生工作。

一、推进牵头落实的重点领域公开1.推动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

制订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水质监测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

开展培训,明确工作要求。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委自2016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的辖区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水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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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医
院综合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医院综合督查工作方案》。

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落实工作。

联系人:周密、胡军
联系电话:23117842、23117866
电子邮箱:shswsjyzc@126.com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15日
2016年上海市医院综合督查工作方案
为了做好2016年度上海市医院综合督查工作,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大型医院巡查和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要求和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时间及标准
2016年10月下旬开始,按要求每所医院督查不少于3天。

具体时间于督查前一周通知被督查医院(名单详见附件)。

督查标准以《上海市2016年度医院综合督查标准》(以下简称“《督查标准》”,请登陆公开邮箱shwsjygcgk@163.com下载,密码:ygc201308)为准。

在此基础上,中西医结合医院督查内容还包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大型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巡查细则》中“三、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部分及细则其他部分内中医相关的巡查内容及要求。

二、督查方式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本方案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对所属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市卫生计生委抽取部分公立、军队、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督查。

三、督查工作流程
实地督查工作主要采取听取汇报、人员访谈、实地查看、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一)听取汇报。

由被督查医院领导汇报自查情况,主要介绍医院自查时发现的医院工作亮点、不足、建议意见等,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汇报时间不超过30分钟)。

(二)人员访谈。

督查工作组按照《督查标准》的要求,以访谈或者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了解“检查内容及要求”的执行情况。

(三)实地查看。

督查工作组按照《督查标准》的要求,实地查看部门、科室、诊室、设备、班组、库房、场所等。

(四)查阅资料。

督查工作组按照《督查标准》的要求,查阅相关文档资料。

(五)查漏补缺。

督查工作组在督查即将结束前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如发现缺项漏项情况,应进行及时补查,确保督查不缺项漏项。

(六)现场反馈。

实地督查工作结束后,采取集中反馈的形式,由各管理专业组分别反馈实地督查中发现的亮点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整改落实。

接受督查医院在督查结束后的30日内向市卫生计生委报送整改方案,3个月内报送整改报告。

市卫生计生委择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医院要认真准备,如实准确地提供备查材料。

(二)各医院要根据医院综合督查的需要,提供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

(三)各单位要确定1名医院综合督查工作的联络人员,并于2016年10月14日前将联络人员姓名、电话、部门、职务通过电子邮箱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

附件:
2016年督查医院名单
来源:/fg/detail2029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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