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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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间借贷行为,按照《X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X政办发[X]185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工作的指导意见》(X政字〔X〕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X届二次全会、XX市第四次党代会、XX市第八次党代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有序发展,坚持“民间融资不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不能扰乱宏观调控大局、不能扰乱社会稳定”的原则,疏堵并举,趋利避害、逐步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实现“发展与规范并重、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目标,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

二、工作措施

高利贷以谋取暴利、索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通常指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借贷行为,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活,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社会安全隐患,阻碍了脱贫攻坚进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群众化导向,以疏堵

结合、分步实施、综合施策、属地管理为原则,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综合治理。

(一)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信息互通、确保稳定”的原则,加大协调相关部门力度,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工作,依法、快速、高效开展好民间高利贷专项治理工作。

1.认真核查负债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摸清每一位农民的真实负债情况,对欠债多、债权人结构复杂、隐患大的农户,组织协调召开债权人会议,公布债务人财产和负债情况,共同协商解决债务方案,引导债权人依法清收债务,避免非法讨债行为发生。

2.明确清偿债务主体。按照“谁借贷、谁偿还”的原则,借贷主体要积极主动依法清偿债务,当借贷主体因还贷而陷入生产生活困境时,各乡镇、街道要为其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救助,或为他们提供新的就业机会。

3.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做好本地区民间高利贷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建立预警和处置机制,研究解决因高利贷返贫农牧民的脱贫问题。

(二)强化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

市公安局在接到农牧民被非法讨债报警电话要立刻出警,加大对关键少数非法讨债或带头闹事者的调查取证力度,对于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团伙犯罪的,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市人民法院要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化解,成立诉前调解中心,争取做到集中立案集中清偿,避免部分债权人早下手早获利投机行为的发生,要优先保护金融债权。对关键少数非法讨债或带头闹事者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

市检察院要配合市公安局、市法院加大对关键少数非法讨债或带头闹事者的打击力度。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参与民间高利借贷、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市信访局要全力做好因民间高利贷而产生的信访维稳工作。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XX市支行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相互补充的作用,创新管理和授信模式,使信贷周期与农牧民生产周期相匹配,强化正规金融机构支持“三农三牧”主渠道作用,合理支持农牧业生产,全力压缩民间高利贷生存空间。

市农牧业局要加快“两权”确权颁证进度,为农牧民融资提供新的抵押资源;加大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品牌农牧业的培育力度,促进农牧民增收。

市旅游局要充分利用农村牧区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产业,促进农村牧区产业转型升级。

市发改局要加快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活动,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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